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副省級省會城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物價局、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為準確認定價格違法案件事實,規范價格行政處罰證據的收集、審查和認定,保障和監督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法實施行政處罰,保護當事人和有關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行政訴訟法》、《行政處罰法》、《行政強制法》、《價格法》、《反壟斷法》等法律,我們對原《價格監督檢查證據規定》進行了修改,現將修改后的《價格行政處罰證據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發展改革委
2013年4月9日
價格行政處罰證據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準確認定價格違法案件事實,規范價格行政處罰證據的收集、審查和認定,保障和監督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法實施行政處罰,保護當事人和有關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行政訴訟法》、《行政處罰法》、《行政強制法》、《價格法》、《反壟斷法》等法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價格行政處罰證據的收集、審查和認定,適用本規定。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價格行政處罰證據(以下簡稱證據),是指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證明價格違法案件事實,并據以作出價格行政處罰的材料。
第四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不得將依法取得的證據用于價格行政處罰之外的其他目的,不得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二章 證據的種類
第五條 證據種類:
(一)書證;
?。ǘ┪镒C;
(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四)證人證言;
?。ㄎ澹┊斒氯岁愂?;
?。╄b定結論;
?。ㄆ撸┛彬灩P錄和現場筆錄。
第六條 書證是指以其記載的文字、符號、圖案等內容證明案件事實的書面材料或者其他物品。主要包括賬簿、報表、單據、憑證、銀行資料、文件、圖片、專業技術資料、科技文獻等資料。
第七條 物證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存在狀況、內在屬性等證明案件事實的物品或者痕跡。
第八條 視聽資料、電子數據是指利用錄音、錄像、計算機儲存等手段記錄并顯示的聲音、影像或者其他信息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資料。
第九條 證人證言是指本案當事人之外的其他人員將其了解的有關情況,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所作的證明案件事實的陳述。
第十條 當事人的陳述是指當事人對案件事實所作的敘述。
第十一條 鑒定結論是指有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或者具有專門知識、技能的人員,對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所指定的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后作出的結論。
第十二條 勘驗筆錄是指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對現場或者物品進行勘查、檢驗、測量、拍照、繪畫時所作的記錄。
現場筆錄是指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在檢查(調查)過程中,制作的關于現場情況的記錄。
第三章 證據的收集
第十三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公正地收集證據,并符合以下規定:
?。ㄒ唬﹫谭ㄈ藛T不得少于兩人,并出示執法證件;
?。ǘ﹫谭ㄈ藛T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ㄈ└嬷斒氯嘶蛘咦C據提供人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證據作出明確標注;
?。ㄋ模└嬷斒氯嘶蛘哂嘘P人員不如實提供證據、證言和作偽證或者隱匿證據應負的法律責任;
(五)不得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證據。
第十四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可以依法通過下列方式收集證據:
?。ㄒ唬┻M入當事人的營業場所或者其他有關場所進行檢查;
(二)詢問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其他有關單位或者個人;
?。ㄈ┎樵?、復制與價格違法行為有關的賬簿、單據、協議、憑證、文件、電子數據及其他資料;
?。ㄋ模┎樵兩嫦觾r格壟斷行為經營者的銀行賬戶,核對與價格違法行為有關的銀行資料;
?。ㄎ澹Ξ斒氯藭嬞Y料中的數據進行驗算或者計算;
(六)聽取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的陳述申辯;
?。ㄆ撸┢刚堄匈Y質的機構,對與價格違法行為有關的問題進行鑒定;
?。ò耍r格違法行為發生的現場或者涉及的物品進行勘驗、檢查;
?。ň牛┮婪ㄊ占C據的其他方式。
第十五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在收集證據時,可以采取抽樣取證的方法。
第十六條 需要提取的證據在異地的,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可以書面委托證據所在地的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收集。受委托的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協助調查函后,按照委托的要求及時完成收集證據工作,送交委托的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受委托的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不能完成委托內容的,應當告知委托的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并說明情況。
第十七條 對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證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可以先行登記保存,并應當在7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實施先行登記保存的,應當履行《行政強制法》第十八條規定的程序,制作并當場交付先行登記保存決定書和清單。
第十八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調查涉嫌價格壟斷行為,可以查封、扣押相關證據。決定實施查封、扣押的,應當依照《行政強制法》第三章第二節的規定進行。
第十九條 情況緊急,需要當場實施證據先行登記保存、查封、扣押措施的,執法人員應當在24小時內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負責人報告,并補辦批準手續。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負責人認為不應當采取上述措施的,應當立即解除。
第二十條 收集的書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提取書證的原件,原本、正本、副本均屬于書證的原件;
?。ǘ┨崛≡_有困難的,提取原件的復制件、影印件、照片、抄錄件或者節錄本,注明出處,經當事人或者保管該書證的部門核對無誤后由其簽名或者蓋章;
?。ㄈ┦占瘓蟊?、圖紙、會計賬冊、專業技術資料、科技文獻等書證的,應當制作說明材料。
第二十一條 收集的物證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提取原物;
?。ǘ┨崛≡锎_有困難的,可以提取與原物核對無誤的復制件或者證明該物證的照片、錄像等其他證據;
?。ㄈ┰餅閿盗枯^多的種類物的,提取其中的一部分。
第二十二條 執法人員收集物證,應當制作筆錄,載明獲取該物證的時間、原物存放地點、發現地點、發現過程以及該物證的主要特征。
對不能附卷的物證,應當采取保管措施,并拍攝成照片或者錄像附卷。照片或者錄像應當體現現場方位、全貌以及重點部位的特征,并注明該物證的存放地點。
第二十三條 從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處提取視聽資料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ㄒ唬┨崛∫暵犢Y料的原始載體,提取原始載體有困難的,可以提取復制件;
?。ǘ┳⒚魈崛∪?、提取出處、提取時間和證明對象等;
(三)聲音資料應當附有該聲音內容的文字記錄。
第二十四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照法定職權,可以不經過當事人同意,采取錄音、錄像、拍照等方式提取不侵犯當事人合法權益且與價格違法行為有關的證據,所提取的證據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ㄒ唬┳⒚髦谱鞣椒?、制作時間、制作地點、制作人和證明對象等;
?。ǘ┞曇糍Y料應當附有該聲音內容的文字記錄。
第二十五條 照片應當客觀反映案件事實,并有當事人名稱或者其他顯著標志;沒有當事人名稱或者其他顯著標志的,可以拍攝多張照片,以證明案件的事實,并注明拍攝時間、地點、拍攝人員等。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可以通過下列方式確認照片:
(一)打印或者沖洗后,由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簽字或者蓋章;
?。ǘ┐鎯殡娮訑祿?,依照本規定第二十七條的規定確認。
第二十六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可以直接提取當事人電子數據庫中的數據,也可以對當事人電子數據庫中的數據采用轉換、計算、分解等方式形成新的電子數據。
收集電子數據應當注明收集方法、收集時間、收集人和證明對象等。
第二十七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可以通過下列方式確認電子數據:
?。ㄒ唬┐蛴『笥僧斒氯嘶蛘哂嘘P人員、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ǘ┮怨C的方式證明;
?。ㄈ┺D化為只讀光盤、磁盤等,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執法人員與原電子數據核對無誤后,加封封條;
?。ㄋ模┮罁峨娮雍灻ā返南嚓P規定使用電子簽名;
(五)能夠確認電子數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八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可以詢問證人,也可以收集證人提供的書面證言。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詢問證人應當個別進行,并制作調查詢問筆錄。
證人的書面證言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載明證人的姓名、年齡、性別、職業、住址等基本情況;
?。ǘ┯凶C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三)載明出具證言的日期;
(四)附有居民身份證復印件等證明證人身份的文件。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可以口頭陳述,也可以提供書面陳述材料。
口頭陳述的,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制作筆錄。
當事人的書面陳述材料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載明陳述人的姓名、年齡、性別、職業、住址等基本情況;
?。ǘ┯嘘愂鋈说暮灻蛘呱w章;
(三)載明陳述的日期。
第三十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可以根據需要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鑒定機構,對與價格違法行為有關的問題進行鑒定。
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結論,應當載明委托人和委托鑒定的事項、向鑒定部門提交的相關材料、鑒定的依據和使用的科學技術手段、鑒定部門和鑒定人鑒定資格的說明,并應有鑒定人的簽名和鑒定部門的蓋章。通過分析獲得的鑒定結論,應當說明分析過程。
第三十一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可以根據需要制作勘驗筆錄、現場筆錄。
勘驗筆錄應當載明勘驗時間、地點、勘驗的經過和結果,并由勘驗人和在場人簽名。
現場筆錄應當載明時間、地點、事件等內容,并由執法人員和當事人簽名,當事人拒絕簽名的,在筆錄中予以注明。當事人不到場的,邀請見證人到場,由見證人和執法人員簽名。
第三十二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調查收集的外文書證或者外國語視聽資料,應當附有由具有翻譯資質的機構翻譯的或者其他翻譯準確的中文譯本,由翻譯機構蓋章或者翻譯人員簽名。
第四章 證據的審查與認定
第三十三條 執法人員應當對收集的證據材料進行審核,確保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并及時整理和補充收集相關證據材料。
第三十四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對證據進行全面審查,確定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的證明關系,準確認定案件事實。
第三十五條 從以下方面審查證據的真實性:
?。ㄒ唬┳C據的來源或者出處;
?。ǘ┳C據是否為原件、原物;復制件、復制品與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ㄈ┳C據是否進行過修改或者技術處理;
?。ㄋ模┨峁┳C據的人或者證人與當事人是否具有利害關系;
(五)影響證據真實性的其他因素。
第三十六條 從以下方面審查證據的合法性:
?。ㄒ唬┳C據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二)證據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三)是否有影響證據效力的其他違法情形。
第三十七條 從以下方面審查證據的關聯性:
?。ㄒ唬┳C據證明的事實是否與案件有本質的內在聯系,以及關聯程度的大??;
(二)證據所證明的事實對案件主要情節和案件性質的影響程度大??;
(三)證據之間是否能互相印證,并形成證據鏈;
(四)所形成的證據鏈是否能較全面地印證案件的事實。
第三十八條 其他行政執法機關移送的證據材料,在經過充分審查,認定其真實、合法后,可以作為定案依據。
第三十九條 下列證據材料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ㄒ唬﹪乐剡`反法定程序收集的材料;
?。ǘ┮酝蹬?、偷錄、竊聽等手段獲取的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材料;
?。ㄈ┮岳T、欺詐、脅迫、暴力等不正當手段獲取的材料;
(四)經技術處理而無法辯明真偽的材料;
(五)不具備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條 下列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ㄒ唬┪闯赡耆怂鞯呐c其年齡和智力狀況不相適應的證言;
(二)與當事人有親屬關系或者其他密切關系的證人所作的對該當事人有利的證言,或者與當事人有不利關系的證人所作的對該當事人不利的證言;
?。ㄈ╇y以識別是否經過修改的視聽資料;
?。ㄋ模┙泩谭ㄈ藛T改動,當事人不予認可的材料;
(五)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復制件或者復制品;
?。┢渌荒軉为氉鳛槎ò敢罁淖C據材料。
前款規定的材料,與該案件其他證據相互印證,形成有效證據鏈的,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第四十一條 證明同一事實的數個證據,其證明效力一般可以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認定:
?。ㄒ唬﹪覚C關以及其他職能部門依職權制作的公文文書優于其他書證;
(二)鑒定結論、現場筆錄、勘驗筆錄、檔案材料以及經過公證或者登記的書證優于其他書證、視聽資料和證人證言;
(三)原件、原物優于復制件、復制品;
?。ㄋ模┓ǘㄨb定部門的鑒定結論優于其他鑒定部門的鑒定結論;
(五)原始證據優于傳來證據;
?。┢渌C人證言優于與當事人有親屬關系或者其他密切關系的證人提供的對該當事人有利的證言;
?。ㄆ撸祩€種類不同、內容一致的證據優于一個孤立的證據。
第四十二條 以有形載體固定或者顯示的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以及其他數據資料,其制作情況和真實性經過當事人確認或者以公證等有效方式予以證明的,與原件具有同等的證明效力。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規定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四條 本規定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 本規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2007年10月19日印發的《價格監督檢查證據規定》同時廢止。
為準確認定價格違法案件事實,規范價格行政處罰證據的收集、審查和認定,保障和監督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法實施行政處罰,保護當事人和有關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行政訴訟法》、《行政處罰法》、《行政強制法》、《價格法》、《反壟斷法》等法律,我們對原《價格監督檢查證據規定》進行了修改,現將修改后的《價格行政處罰證據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發展改革委
2013年4月9日
價格行政處罰證據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準確認定價格違法案件事實,規范價格行政處罰證據的收集、審查和認定,保障和監督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法實施行政處罰,保護當事人和有關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行政訴訟法》、《行政處罰法》、《行政強制法》、《價格法》、《反壟斷法》等法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價格行政處罰證據的收集、審查和認定,適用本規定。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價格行政處罰證據(以下簡稱證據),是指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證明價格違法案件事實,并據以作出價格行政處罰的材料。
第四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不得將依法取得的證據用于價格行政處罰之外的其他目的,不得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二章 證據的種類
第五條 證據種類:
(一)書證;
?。ǘ┪镒C;
(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四)證人證言;
?。ㄎ澹┊斒氯岁愂?;
?。╄b定結論;
?。ㄆ撸┛彬灩P錄和現場筆錄。
第六條 書證是指以其記載的文字、符號、圖案等內容證明案件事實的書面材料或者其他物品。主要包括賬簿、報表、單據、憑證、銀行資料、文件、圖片、專業技術資料、科技文獻等資料。
第七條 物證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存在狀況、內在屬性等證明案件事實的物品或者痕跡。
第八條 視聽資料、電子數據是指利用錄音、錄像、計算機儲存等手段記錄并顯示的聲音、影像或者其他信息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資料。
第九條 證人證言是指本案當事人之外的其他人員將其了解的有關情況,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所作的證明案件事實的陳述。
第十條 當事人的陳述是指當事人對案件事實所作的敘述。
第十一條 鑒定結論是指有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或者具有專門知識、技能的人員,對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所指定的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后作出的結論。
第十二條 勘驗筆錄是指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對現場或者物品進行勘查、檢驗、測量、拍照、繪畫時所作的記錄。
現場筆錄是指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在檢查(調查)過程中,制作的關于現場情況的記錄。
第三章 證據的收集
第十三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公正地收集證據,并符合以下規定:
?。ㄒ唬﹫谭ㄈ藛T不得少于兩人,并出示執法證件;
?。ǘ﹫谭ㄈ藛T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ㄈ└嬷斒氯嘶蛘咦C據提供人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證據作出明確標注;
?。ㄋ模└嬷斒氯嘶蛘哂嘘P人員不如實提供證據、證言和作偽證或者隱匿證據應負的法律責任;
(五)不得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證據。
第十四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可以依法通過下列方式收集證據:
?。ㄒ唬┻M入當事人的營業場所或者其他有關場所進行檢查;
(二)詢問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其他有關單位或者個人;
?。ㄈ┎樵?、復制與價格違法行為有關的賬簿、單據、協議、憑證、文件、電子數據及其他資料;
?。ㄋ模┎樵兩嫦觾r格壟斷行為經營者的銀行賬戶,核對與價格違法行為有關的銀行資料;
?。ㄎ澹Ξ斒氯藭嬞Y料中的數據進行驗算或者計算;
(六)聽取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的陳述申辯;
?。ㄆ撸┢刚堄匈Y質的機構,對與價格違法行為有關的問題進行鑒定;
?。ò耍r格違法行為發生的現場或者涉及的物品進行勘驗、檢查;
?。ň牛┮婪ㄊ占C據的其他方式。
第十五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在收集證據時,可以采取抽樣取證的方法。
第十六條 需要提取的證據在異地的,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可以書面委托證據所在地的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收集。受委托的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協助調查函后,按照委托的要求及時完成收集證據工作,送交委托的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受委托的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不能完成委托內容的,應當告知委托的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并說明情況。
第十七條 對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證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可以先行登記保存,并應當在7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實施先行登記保存的,應當履行《行政強制法》第十八條規定的程序,制作并當場交付先行登記保存決定書和清單。
第十八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調查涉嫌價格壟斷行為,可以查封、扣押相關證據。決定實施查封、扣押的,應當依照《行政強制法》第三章第二節的規定進行。
第十九條 情況緊急,需要當場實施證據先行登記保存、查封、扣押措施的,執法人員應當在24小時內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負責人報告,并補辦批準手續。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負責人認為不應當采取上述措施的,應當立即解除。
第二十條 收集的書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提取書證的原件,原本、正本、副本均屬于書證的原件;
?。ǘ┨崛≡_有困難的,提取原件的復制件、影印件、照片、抄錄件或者節錄本,注明出處,經當事人或者保管該書證的部門核對無誤后由其簽名或者蓋章;
?。ㄈ┦占瘓蟊?、圖紙、會計賬冊、專業技術資料、科技文獻等書證的,應當制作說明材料。
第二十一條 收集的物證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提取原物;
?。ǘ┨崛≡锎_有困難的,可以提取與原物核對無誤的復制件或者證明該物證的照片、錄像等其他證據;
?。ㄈ┰餅閿盗枯^多的種類物的,提取其中的一部分。
第二十二條 執法人員收集物證,應當制作筆錄,載明獲取該物證的時間、原物存放地點、發現地點、發現過程以及該物證的主要特征。
對不能附卷的物證,應當采取保管措施,并拍攝成照片或者錄像附卷。照片或者錄像應當體現現場方位、全貌以及重點部位的特征,并注明該物證的存放地點。
第二十三條 從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處提取視聽資料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ㄒ唬┨崛∫暵犢Y料的原始載體,提取原始載體有困難的,可以提取復制件;
?。ǘ┳⒚魈崛∪?、提取出處、提取時間和證明對象等;
(三)聲音資料應當附有該聲音內容的文字記錄。
第二十四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照法定職權,可以不經過當事人同意,采取錄音、錄像、拍照等方式提取不侵犯當事人合法權益且與價格違法行為有關的證據,所提取的證據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ㄒ唬┳⒚髦谱鞣椒?、制作時間、制作地點、制作人和證明對象等;
?。ǘ┞曇糍Y料應當附有該聲音內容的文字記錄。
第二十五條 照片應當客觀反映案件事實,并有當事人名稱或者其他顯著標志;沒有當事人名稱或者其他顯著標志的,可以拍攝多張照片,以證明案件的事實,并注明拍攝時間、地點、拍攝人員等。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可以通過下列方式確認照片:
(一)打印或者沖洗后,由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簽字或者蓋章;
?。ǘ┐鎯殡娮訑祿?,依照本規定第二十七條的規定確認。
第二十六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可以直接提取當事人電子數據庫中的數據,也可以對當事人電子數據庫中的數據采用轉換、計算、分解等方式形成新的電子數據。
收集電子數據應當注明收集方法、收集時間、收集人和證明對象等。
第二十七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可以通過下列方式確認電子數據:
?。ㄒ唬┐蛴『笥僧斒氯嘶蛘哂嘘P人員、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ǘ┮怨C的方式證明;
?。ㄈ┺D化為只讀光盤、磁盤等,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執法人員與原電子數據核對無誤后,加封封條;
?。ㄋ模┮罁峨娮雍灻ā返南嚓P規定使用電子簽名;
(五)能夠確認電子數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八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可以詢問證人,也可以收集證人提供的書面證言。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詢問證人應當個別進行,并制作調查詢問筆錄。
證人的書面證言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載明證人的姓名、年齡、性別、職業、住址等基本情況;
?。ǘ┯凶C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三)載明出具證言的日期;
(四)附有居民身份證復印件等證明證人身份的文件。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可以口頭陳述,也可以提供書面陳述材料。
口頭陳述的,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制作筆錄。
當事人的書面陳述材料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載明陳述人的姓名、年齡、性別、職業、住址等基本情況;
?。ǘ┯嘘愂鋈说暮灻蛘呱w章;
(三)載明陳述的日期。
第三十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可以根據需要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鑒定機構,對與價格違法行為有關的問題進行鑒定。
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結論,應當載明委托人和委托鑒定的事項、向鑒定部門提交的相關材料、鑒定的依據和使用的科學技術手段、鑒定部門和鑒定人鑒定資格的說明,并應有鑒定人的簽名和鑒定部門的蓋章。通過分析獲得的鑒定結論,應當說明分析過程。
第三十一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可以根據需要制作勘驗筆錄、現場筆錄。
勘驗筆錄應當載明勘驗時間、地點、勘驗的經過和結果,并由勘驗人和在場人簽名。
現場筆錄應當載明時間、地點、事件等內容,并由執法人員和當事人簽名,當事人拒絕簽名的,在筆錄中予以注明。當事人不到場的,邀請見證人到場,由見證人和執法人員簽名。
第三十二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調查收集的外文書證或者外國語視聽資料,應當附有由具有翻譯資質的機構翻譯的或者其他翻譯準確的中文譯本,由翻譯機構蓋章或者翻譯人員簽名。
第四章 證據的審查與認定
第三十三條 執法人員應當對收集的證據材料進行審核,確保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并及時整理和補充收集相關證據材料。
第三十四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對證據進行全面審查,確定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的證明關系,準確認定案件事實。
第三十五條 從以下方面審查證據的真實性:
?。ㄒ唬┳C據的來源或者出處;
?。ǘ┳C據是否為原件、原物;復制件、復制品與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ㄈ┳C據是否進行過修改或者技術處理;
?。ㄋ模┨峁┳C據的人或者證人與當事人是否具有利害關系;
(五)影響證據真實性的其他因素。
第三十六條 從以下方面審查證據的合法性:
?。ㄒ唬┳C據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二)證據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三)是否有影響證據效力的其他違法情形。
第三十七條 從以下方面審查證據的關聯性:
?。ㄒ唬┳C據證明的事實是否與案件有本質的內在聯系,以及關聯程度的大??;
(二)證據所證明的事實對案件主要情節和案件性質的影響程度大??;
(三)證據之間是否能互相印證,并形成證據鏈;
(四)所形成的證據鏈是否能較全面地印證案件的事實。
第三十八條 其他行政執法機關移送的證據材料,在經過充分審查,認定其真實、合法后,可以作為定案依據。
第三十九條 下列證據材料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ㄒ唬﹪乐剡`反法定程序收集的材料;
?。ǘ┮酝蹬?、偷錄、竊聽等手段獲取的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材料;
?。ㄈ┮岳T、欺詐、脅迫、暴力等不正當手段獲取的材料;
(四)經技術處理而無法辯明真偽的材料;
(五)不具備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條 下列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ㄒ唬┪闯赡耆怂鞯呐c其年齡和智力狀況不相適應的證言;
(二)與當事人有親屬關系或者其他密切關系的證人所作的對該當事人有利的證言,或者與當事人有不利關系的證人所作的對該當事人不利的證言;
?。ㄈ╇y以識別是否經過修改的視聽資料;
?。ㄋ模┙泩谭ㄈ藛T改動,當事人不予認可的材料;
(五)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復制件或者復制品;
?。┢渌荒軉为氉鳛槎ò敢罁淖C據材料。
前款規定的材料,與該案件其他證據相互印證,形成有效證據鏈的,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第四十一條 證明同一事實的數個證據,其證明效力一般可以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認定:
?。ㄒ唬﹪覚C關以及其他職能部門依職權制作的公文文書優于其他書證;
(二)鑒定結論、現場筆錄、勘驗筆錄、檔案材料以及經過公證或者登記的書證優于其他書證、視聽資料和證人證言;
(三)原件、原物優于復制件、復制品;
?。ㄋ模┓ǘㄨb定部門的鑒定結論優于其他鑒定部門的鑒定結論;
(五)原始證據優于傳來證據;
?。┢渌C人證言優于與當事人有親屬關系或者其他密切關系的證人提供的對該當事人有利的證言;
?。ㄆ撸祩€種類不同、內容一致的證據優于一個孤立的證據。
第四十二條 以有形載體固定或者顯示的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以及其他數據資料,其制作情況和真實性經過當事人確認或者以公證等有效方式予以證明的,與原件具有同等的證明效力。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規定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四條 本規定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 本規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2007年10月19日印發的《價格監督檢查證據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