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解決食品安全監管的難點問題,加強食品安全綜合監管,整合執法資源,建立協調統一、相互協作的食品安全監管聯合執法長效機制,根據《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市食安委各成員單位。各縣(市、區)食安委參照執行。
第二章 工作職責
第三條 市食安委是食品安全聯合執法領導機構。其辦公室是食品安全聯合執法辦事機構,具體承擔食品安全聯合執法的組織協調工作。
第四條 市食安辦主要職責是負責起草上級交辦的聯合執法行動方案,組織聯合執法行動,協調執法過程中問題的處理以及信息發布,督促各食品安全執法單位在聯合執法行動中依法履行有關執法職責等。
第五條 市食安委各成員單位應依據法律法規履行各自法定職責。
第三章 人員管理
第六條 食品安全聯合執法由市食安辦統一部署,各職能部門抽調人員參加。
第七條 聯合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應服從指揮、各司其職,做到依法行政、文明執法。
第四章 執法管理
第八條 聯合執法主要內容包括:
(一)圍繞食品安全監管的重點、難點、熱點問題以及重大節假日食品安全等開展聯合執法;
(二)市政府交辦的其他涉及食品安全的工作任務;
(三)各職能部門申請需要開展聯合執法的事項。
第九條 聯合執法啟動機制:
(一)常規啟動機制。根據食品安全工作實際,需要開展全市性的、重大的聯合執法以及上級要求開展聯合執法行動時,市食安辦應擬定聯合執法行動方案,經市食安委同意后組織實施。
(二)專項啟動機制。涉及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單一專業執法力量難以糾正、制止的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時,相關部門可提前將聯合行動方案草案提交市食安辦,經市食安辦會同相關部門協商后組織實施。
(三)突發啟動機制。遇到突發事件或其他緊急事項需要開展食品安全聯合執法行動時,市食安辦應盡快組織實施,同時上報市政府和市食安委。
第十條 實行食品安全“聯合執法,分類處理”的機制,對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處罰,必須堅持各職能部門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的原則,各有關執法單位應根據職責和程序分別進行立案、調查,并依法進行處理。
第十一條 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職能范圍,需要進行行政處理時,可由市食安辦牽頭協商后加以解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各種理由加以推諉和回避。
第十二條 對開展的聯合執法行動,依法進行行政處理的執法單位應將執法處理情況報告市食安辦備案。
第十三條 實施食品安全聯合執法互動機制。食品安全執法部門或執法參與單位發現食品安全違法行為超出本部門的查處職能范圍時,應立即與相關執法部門取得聯系,并報告市食安辦,相關執法部門在接到通知后,應及時趕到現場,辦理移交手續,并依法進行處理。
第五章 保障制度
第十四條 市食安委各成員單位應服從安排,主動配合執法主體單位開展食品安全聯合執法工作,并在人力、物力以及宣傳、車輛、救護等其他方面提供保障和支持。
第十五條 各級政府應支持在本轄區范圍內開展的食品安全聯合執法工作,應保證聯合執法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十六條 聯合執法各成員單位要從大局出發,遵守聯合執法制度。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