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武夷新區管委會,市直有關單位:
經報請省政府同意,現將《南平市推進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南平市人民政府
2014年7月30日
南平市推進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和《中共南平市委關于貫徹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決定》(南委發〔2014〕5號)以及《南平市2014年深化重點領域改革方案的通知》(南委發〔2014〕6號)精神,按照國務院印發的《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和《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工商登記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閩政辦〔2013〕142號)的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按照建設服務型政府的要求,進一步簡政放權,放寬市場準入管制,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的活力和創造力;推動政府職能轉變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使政府管理由重事先審批向重事中、事后監管轉變,建立新型的工商登記制度體系和配套監管制度,加快推動南平綠色發展跨越發展的步伐。
二、工作目標
按照國務院印發的《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要求,放寬市場主體的準入條件,優化營商環境;加強對市場主體經營行為的監管,厘清和強化部門監管職責,建立、健全行政許可和監管部門的配套監管制度,實施分工監管、行業監管、協同監管,形成監管合力,提升行政監管效能;建設我市市場主體登記監管信息共享平臺,運用信用管理、信用約束方式,推動市場主體自律自治,擴大社會監督,促進社會共治,推動社會誠信體系建設。
三、改革的主要內容和具體措施
(一)實行“先照后證”登記制。由于《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公布企業登記前置許可項目目錄的通知》(閩政〔2014〕13號)已經正式公布實施,我市將不再對前置許可項目進行進一步梳理。擬按照省政府的通知規定,對保留的企業登記前置許可項目目錄以外的行政許可項目,一律實行后置管理。即除保留的企業登記前置許可項目外,市場主體可直接向工商部門申請登記,取得營業執照后即可開展一般項目的經營活動;申請從事涉及保留的企業登記前置許可項目的經營活動,應憑許可證件或批準文件辦理營業執照;申請從事涉及后置許可項目的經營活動,在領取營業執照后應向有關許可審批部門申請,并在取得許可證件或批準文件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二)推行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按照新修訂的《公司法》和國務院印發的《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要求以及國家工商總局的規定,除法律、行政法規對其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另有規定的銀行、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險公司、直銷企業、對外勞務合作企業,以及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等外,其他一律實行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
公司股東(發起人)應當對其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等自主約定,并記載于公司章程。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股東認繳的出資總額或者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即公司注冊資本)應當在工商部門登記。公司應當將股東認繳出資額或者發起人的認購股份、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繳納出資情況通過福建省工商系統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平臺向社會公示。公司股東(發起人)對繳納出資情況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放寬注冊資本登記條件,不再規定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不以注冊資本數額作為行業準入的條件;不再限制公司設立時全體股東(發起人)的首次出資額及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體股東(發起人)的貨幣出資金額占注冊資本的比例;不再規定公司股東(發起人)繳足出資的期限。
在全市實行全國統一的新版營業執照。按照法律的規定,營業執照不再記載實收資本;公司登記時,無需提交驗資報告,無需登記實收資本。
已經實行申報(認繳)出資登記的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仍按現行規定執行。
鼓勵、引導、支持全民所有制企業、集體企業等非公司制企業法人實施規范的公司制改革,實行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
(三)簡化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手續。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外商投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及農民專業合作社以其住所,合伙企業、各類企業分支機構及個體工商戶以其經營場所,作為法律文書送達和確定司法、行政管轄的地址。申請人提交對住所(經營場所)的合法使用權證明即可予以注冊登記。市場主體對住所(經營場所)的真實性、合法性、安全性負責,登記機關對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材料進行書面形式審查,不審查住所(經營場所)的經營條件和功能用途。住所(經營場所)依法需要相關許可監管部門許可審批的,申請人應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開展生產經營活動。
(四)放寬經營范圍登記。對申請的經營范圍屬于前置目錄所列項目的,按照審批文件、許可證載明的內容進行登記;對申請的經營范圍屬于一般經營項目和前置目錄以外的審批或者許可項目的,由企業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的各級類別,自主選擇,靈活表述經營范圍用語,申請登記。
(五)實行年度報告公示制度。按照國家工商總局的統一部署,停止企業年度檢驗制度和個體工商戶驗照制度,并將依托福建省工商系統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平臺,實行年度報告公示制度。市場主體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通過該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工商部門報送年度報告,并向社會公示,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查詢。市場主體對年度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年度報告應記載的具體內容、年度報告報送時間以及抽查監督辦法等,將按照國家工商總局和省工商局制定的規范執行。
(六)建立經營異常名錄制度。對未按規定期限報送公示年度報告、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與實際不符無法聯系到的市場主體,由工商部門將其載入經營異常名錄,并通過我市市場主體登記監管信息共享平臺,鏈接到福建省工商系統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平臺上向社會公示。建立以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任職限制為主要內容的“嚴重違法企業名單”失信懲戒的管理應用機制,對被載入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企業名單”以及有其他違法記錄的市場主體及相關責任人,通過我市市場主體登記監管信息共享平臺,鏈接到省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由各部門采取針對性的信用約束措施,形成“一處違法,處處受限”的局面。
經營異常名錄以及“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的具體實施辦法將按照國家工商總局和省工商局制發的有關規定執行。
(七)實行外商投資企業“直接登記制”。對于申請設立屬于《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鼓勵類及允許類的外商投資企業,免于提交審批部門批準文件,可直接到工商部門申請注冊登記。外商投資企業憑營業執照到外經貿、環保、質量監督、銀監、外管、稅務、海關、公安等部門辦理后續的相關手續。相關部門應對其審批登記流程和提交的材料等進行優化調整,并予以辦理相關手續。
(八)推行企業電子執照和全程電子化登記。依托省工商局研發的企業網上登記系統及網上核發電子執照平臺,待條件成熟時,逐步推行內、外資企業網上提交材料、網上智能比對、網上審查核準、網上核發執照、網上亮照公示、網上自動存檔的全程電子化登記模式。
電子營業執照的管理和使用效力等,將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工商總局的相關規定執行。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成立以市政府分管領導為組長,各登記、許可審批、監管執法和市直有關部門主要領導組成的南平市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建立由各有關部門共同參與的改革協調工作機制,及時研究和統籌協調解決改革過程中遇到的有關問題,協同推進改革工作。
(二)加強服務和法制保障。
1.由市行政服務中心管委會牽頭,市信息化局(市數字辦)、市財政局、市工商局等部門配合,按照省政府的統一標準和規范,以我市工商登記數據庫為基礎,盡快對市行政服務中心審批平臺進行升級改造,建設全市市場主體登記監管信息共享平臺并投入使用,實現全市工商登記、許可審批、監管執法等信息在各部門的互聯互通,并與省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鏈接;各縣(市、區)應相應建設市場主體登記監管信息平臺并與市級平臺相鏈接。
市、縣兩級財政要全力保障平臺建設的資金需求,其他有關部門要對平臺建設應特事特辦、特事快辦,在人力、物力和財力上全力支持。
2.按照《行政許可法》“誰審批、誰監管”的原則,明確各職能部門的監管職責。由市工商局牽頭,市編辦、市發改委、市法制辦配合,代市政府草擬《南平市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后續監管工作方案》,經市政府研究同意后印發執行。對于行政許可審批事項,本市登記和許可審批、監管執法部門(指包括中央和省級垂管部門在延分支機構、國家和省級審批部門對應的市級部門、市級審批部門、縣〈市、區〉審批部門),應按照行業管理分工和屬地監管原則,在省政府批復同意我市《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市政府《南平市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后續監管工作方案》印發后,原則上在30個工作日內,依法分別制定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的后續監管規范性文件并報市政府備案,市政府法制辦依法予以審查。
各職能部門對市場主體的后續監管工作負責。按照《行政許可法》相關規定,做到“誰家的孩子,誰領養”,各有關許可審批、監管執法部門要將審批權力與監管責任直接掛鉤,依法在各自職責范圍內,按照屬地監管原則查處未取得行政審批的經營行為。
工商部門負責查處下列違法行為:未經工商登記機關設立登記,擅自以市場主體名義從事一般經營項目的;市場主體登記、備案事項發生變化,未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備案的;提交虛假文件或其他欺詐手段騙取工商登記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工商部門負責查處的其他違法行為。
有關許可審批和監管執法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查處下列違法行為:未取得行政許可而從事行政許可經營項目的;超越行政許可核定的范圍從事行政許可經營項目的;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或被依法吊銷、撤銷、注銷后,仍繼續從事該行政許可經營項目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有關許可審批和監管執法部門負責查處的其他違法行為。
3.在省政府關于《福建省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辦法》(具體名稱以省政府公布的為準)公布后原則上30個工作日內,根據該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精神,由市工商局牽頭,市規劃、住建、國土、房屋管理、公安、環保、安監、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配合,市政府法制辦加強審核把關,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對住所(經營場所)的登記條件進行細化,代擬《南平市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規定》并由市政府研究同意后向社會公布。在市政府《南平市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規定》公布后原則上30個工作日內,各縣(市、區)政府應根據當地管理的實際需要和區域發展規劃,制定本轄區的住所(經營場所)負面清單目錄,把不符合我市綠色發展和當地區域發展規劃要求等場所列入禁止準入的負面清單,并向社會公布。
工商部門依法處理市場主體登記住所(經營場所)與實際不符的問題;對于應當具備特定條件的住所(經營場所),或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變房屋性質等從事經營活動的,由規劃、住建、國土、房屋管理、公安、環保、安監等部門依法進行管理;涉及許可審批事項的,由負責許可審批的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監管。
(三)加強宣傳引導。由宣傳部門牽頭,各有關部門積極配合,綜合利用各種新聞媒體,及時回應社會關切的問題,引導社會正確認識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度意義和股東應履行的出資責任,引導社會認識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制度的作用,引導全社會廣泛參與誠信體系建設,確保改革的順利推進。
(四)加強督促檢查。對于本方案涉及的各級、各部門分工工作完成時限以及落實改革情況、事后監管工作等,市監察、效能等有關職能部門要督促推動,以確保改革實施方案落實到位。
經報請省政府同意,現將《南平市推進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南平市人民政府
2014年7月30日
南平市推進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和《中共南平市委關于貫徹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決定》(南委發〔2014〕5號)以及《南平市2014年深化重點領域改革方案的通知》(南委發〔2014〕6號)精神,按照國務院印發的《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和《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工商登記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閩政辦〔2013〕142號)的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按照建設服務型政府的要求,進一步簡政放權,放寬市場準入管制,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的活力和創造力;推動政府職能轉變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使政府管理由重事先審批向重事中、事后監管轉變,建立新型的工商登記制度體系和配套監管制度,加快推動南平綠色發展跨越發展的步伐。
二、工作目標
按照國務院印發的《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要求,放寬市場主體的準入條件,優化營商環境;加強對市場主體經營行為的監管,厘清和強化部門監管職責,建立、健全行政許可和監管部門的配套監管制度,實施分工監管、行業監管、協同監管,形成監管合力,提升行政監管效能;建設我市市場主體登記監管信息共享平臺,運用信用管理、信用約束方式,推動市場主體自律自治,擴大社會監督,促進社會共治,推動社會誠信體系建設。
三、改革的主要內容和具體措施
(一)實行“先照后證”登記制。由于《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公布企業登記前置許可項目目錄的通知》(閩政〔2014〕13號)已經正式公布實施,我市將不再對前置許可項目進行進一步梳理。擬按照省政府的通知規定,對保留的企業登記前置許可項目目錄以外的行政許可項目,一律實行后置管理。即除保留的企業登記前置許可項目外,市場主體可直接向工商部門申請登記,取得營業執照后即可開展一般項目的經營活動;申請從事涉及保留的企業登記前置許可項目的經營活動,應憑許可證件或批準文件辦理營業執照;申請從事涉及后置許可項目的經營活動,在領取營業執照后應向有關許可審批部門申請,并在取得許可證件或批準文件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二)推行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按照新修訂的《公司法》和國務院印發的《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要求以及國家工商總局的規定,除法律、行政法規對其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另有規定的銀行、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險公司、直銷企業、對外勞務合作企業,以及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等外,其他一律實行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
公司股東(發起人)應當對其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等自主約定,并記載于公司章程。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股東認繳的出資總額或者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即公司注冊資本)應當在工商部門登記。公司應當將股東認繳出資額或者發起人的認購股份、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繳納出資情況通過福建省工商系統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平臺向社會公示。公司股東(發起人)對繳納出資情況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放寬注冊資本登記條件,不再規定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不以注冊資本數額作為行業準入的條件;不再限制公司設立時全體股東(發起人)的首次出資額及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體股東(發起人)的貨幣出資金額占注冊資本的比例;不再規定公司股東(發起人)繳足出資的期限。
在全市實行全國統一的新版營業執照。按照法律的規定,營業執照不再記載實收資本;公司登記時,無需提交驗資報告,無需登記實收資本。
已經實行申報(認繳)出資登記的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仍按現行規定執行。
鼓勵、引導、支持全民所有制企業、集體企業等非公司制企業法人實施規范的公司制改革,實行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
(三)簡化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手續。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外商投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及農民專業合作社以其住所,合伙企業、各類企業分支機構及個體工商戶以其經營場所,作為法律文書送達和確定司法、行政管轄的地址。申請人提交對住所(經營場所)的合法使用權證明即可予以注冊登記。市場主體對住所(經營場所)的真實性、合法性、安全性負責,登記機關對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材料進行書面形式審查,不審查住所(經營場所)的經營條件和功能用途。住所(經營場所)依法需要相關許可監管部門許可審批的,申請人應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開展生產經營活動。
(四)放寬經營范圍登記。對申請的經營范圍屬于前置目錄所列項目的,按照審批文件、許可證載明的內容進行登記;對申請的經營范圍屬于一般經營項目和前置目錄以外的審批或者許可項目的,由企業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的各級類別,自主選擇,靈活表述經營范圍用語,申請登記。
(五)實行年度報告公示制度。按照國家工商總局的統一部署,停止企業年度檢驗制度和個體工商戶驗照制度,并將依托福建省工商系統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平臺,實行年度報告公示制度。市場主體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通過該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工商部門報送年度報告,并向社會公示,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查詢。市場主體對年度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年度報告應記載的具體內容、年度報告報送時間以及抽查監督辦法等,將按照國家工商總局和省工商局制定的規范執行。
(六)建立經營異常名錄制度。對未按規定期限報送公示年度報告、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與實際不符無法聯系到的市場主體,由工商部門將其載入經營異常名錄,并通過我市市場主體登記監管信息共享平臺,鏈接到福建省工商系統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平臺上向社會公示。建立以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任職限制為主要內容的“嚴重違法企業名單”失信懲戒的管理應用機制,對被載入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企業名單”以及有其他違法記錄的市場主體及相關責任人,通過我市市場主體登記監管信息共享平臺,鏈接到省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由各部門采取針對性的信用約束措施,形成“一處違法,處處受限”的局面。
經營異常名錄以及“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的具體實施辦法將按照國家工商總局和省工商局制發的有關規定執行。
(七)實行外商投資企業“直接登記制”。對于申請設立屬于《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鼓勵類及允許類的外商投資企業,免于提交審批部門批準文件,可直接到工商部門申請注冊登記。外商投資企業憑營業執照到外經貿、環保、質量監督、銀監、外管、稅務、海關、公安等部門辦理后續的相關手續。相關部門應對其審批登記流程和提交的材料等進行優化調整,并予以辦理相關手續。
(八)推行企業電子執照和全程電子化登記。依托省工商局研發的企業網上登記系統及網上核發電子執照平臺,待條件成熟時,逐步推行內、外資企業網上提交材料、網上智能比對、網上審查核準、網上核發執照、網上亮照公示、網上自動存檔的全程電子化登記模式。
電子營業執照的管理和使用效力等,將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工商總局的相關規定執行。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成立以市政府分管領導為組長,各登記、許可審批、監管執法和市直有關部門主要領導組成的南平市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建立由各有關部門共同參與的改革協調工作機制,及時研究和統籌協調解決改革過程中遇到的有關問題,協同推進改革工作。
(二)加強服務和法制保障。
1.由市行政服務中心管委會牽頭,市信息化局(市數字辦)、市財政局、市工商局等部門配合,按照省政府的統一標準和規范,以我市工商登記數據庫為基礎,盡快對市行政服務中心審批平臺進行升級改造,建設全市市場主體登記監管信息共享平臺并投入使用,實現全市工商登記、許可審批、監管執法等信息在各部門的互聯互通,并與省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鏈接;各縣(市、區)應相應建設市場主體登記監管信息平臺并與市級平臺相鏈接。
市、縣兩級財政要全力保障平臺建設的資金需求,其他有關部門要對平臺建設應特事特辦、特事快辦,在人力、物力和財力上全力支持。
2.按照《行政許可法》“誰審批、誰監管”的原則,明確各職能部門的監管職責。由市工商局牽頭,市編辦、市發改委、市法制辦配合,代市政府草擬《南平市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后續監管工作方案》,經市政府研究同意后印發執行。對于行政許可審批事項,本市登記和許可審批、監管執法部門(指包括中央和省級垂管部門在延分支機構、國家和省級審批部門對應的市級部門、市級審批部門、縣〈市、區〉審批部門),應按照行業管理分工和屬地監管原則,在省政府批復同意我市《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市政府《南平市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后續監管工作方案》印發后,原則上在30個工作日內,依法分別制定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的后續監管規范性文件并報市政府備案,市政府法制辦依法予以審查。
各職能部門對市場主體的后續監管工作負責。按照《行政許可法》相關規定,做到“誰家的孩子,誰領養”,各有關許可審批、監管執法部門要將審批權力與監管責任直接掛鉤,依法在各自職責范圍內,按照屬地監管原則查處未取得行政審批的經營行為。
工商部門負責查處下列違法行為:未經工商登記機關設立登記,擅自以市場主體名義從事一般經營項目的;市場主體登記、備案事項發生變化,未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備案的;提交虛假文件或其他欺詐手段騙取工商登記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工商部門負責查處的其他違法行為。
有關許可審批和監管執法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查處下列違法行為:未取得行政許可而從事行政許可經營項目的;超越行政許可核定的范圍從事行政許可經營項目的;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或被依法吊銷、撤銷、注銷后,仍繼續從事該行政許可經營項目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有關許可審批和監管執法部門負責查處的其他違法行為。
3.在省政府關于《福建省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辦法》(具體名稱以省政府公布的為準)公布后原則上30個工作日內,根據該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精神,由市工商局牽頭,市規劃、住建、國土、房屋管理、公安、環保、安監、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配合,市政府法制辦加強審核把關,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對住所(經營場所)的登記條件進行細化,代擬《南平市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規定》并由市政府研究同意后向社會公布。在市政府《南平市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規定》公布后原則上30個工作日內,各縣(市、區)政府應根據當地管理的實際需要和區域發展規劃,制定本轄區的住所(經營場所)負面清單目錄,把不符合我市綠色發展和當地區域發展規劃要求等場所列入禁止準入的負面清單,并向社會公布。
工商部門依法處理市場主體登記住所(經營場所)與實際不符的問題;對于應當具備特定條件的住所(經營場所),或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變房屋性質等從事經營活動的,由規劃、住建、國土、房屋管理、公安、環保、安監等部門依法進行管理;涉及許可審批事項的,由負責許可審批的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監管。
(三)加強宣傳引導。由宣傳部門牽頭,各有關部門積極配合,綜合利用各種新聞媒體,及時回應社會關切的問題,引導社會正確認識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度意義和股東應履行的出資責任,引導社會認識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制度的作用,引導全社會廣泛參與誠信體系建設,確保改革的順利推進。
(四)加強督促檢查。對于本方案涉及的各級、各部門分工工作完成時限以及落實改革情況、事后監管工作等,市監察、效能等有關職能部門要督促推動,以確保改革實施方案落實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