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銅川市農產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管理暫行辦法

   2011-07-02 374
核心提示:  第一條 為全面提升我市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切實保障城鄉居民食品安全和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

  第一條 為全面提升我市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切實保障城鄉居民食品安全和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產品,是指由種植或養殖形成的,未經加工或者經初級加工,可供人類食用的蔬菜、水果、水產品及畜產品。

  本辦法所稱農產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以下簡稱市場準入),是指對經過認證或檢測,符合質量衛生安全指標要求的農產品,準許進入市場經營;對未經認證或經檢測不合格的農產品禁止進入市場經營銷售的管理制度。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銅川市行政區域內經營銷售農產品的各類市場。

  第四條 銅川市農產品市場準入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領導全市農產品的市場準入工作,下設辦公室(設在市農業局)負責農產品市場準入的組織、協調、指導等工作。

  各級政府對本區域內的市場準入工作負總責。要加強組織領導,落實工作責任,保障必要經費,及時解決問題。各區縣政府、新區管委會也應成立相應機構,統一領導、協調本行政區域內農產品質量安全和市場準入工作。

  第五條 各有關部門應按照職責和下列分工,做好農產品市場準入的監督、管理工作:

  (一) 農業部門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制度的組織實施,指導市場、超市建立健全入市農產品的驗證、檢測、標識及公示制度;指導各區縣按照國務院、省政府的有關規定,組織開展例行監測制度和無公害農產品生產基地自檢,會同工商部門對退市產品進行依法處理,其下屬單位市農畜產品質檢中心負責網點規劃設立、儀器采購安裝調試、人員培訓及日常的技術指導工作。

  (二)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產品生產源頭、產地環境、投入品和生產過程監督,指導市場、超市建立健全入市水產品的驗證、檢測、標識及公示制度。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下屬的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機構負責水產品市場準入制度的實施工作。

  (三) 工商部門負責市場、超市準入農產品規范交易秩序的維護,對進入流通領域農產品質量安全依法進行監督管理,并對退市產品進行依法處理。

  (四) 質監部門負責組織地方農業標準、技術規范的制定、備案和發布工作,會同農業等部門對標準的實施進行監督監管。

  (五)環保部門負責對影響農產品質量的生產環境及污染源進行監督管理。

  (六) 商務部門負責農產品市場準入過程中商品流通領域內的行業指導、誠信經營的管理。

  (七)衛生部門負責對進入市場的農產品進行衛生安全抽查和監督。

  (八)勞動部門協調市場開辦者做好市場準入的配合工作。

  (九)公安部門負責做好市場準入中的治安環境工作。

  (十)財政部門負責市場準入工作所需資金落實。

  第六條  按照統一規劃、分步實施、逐步推進、不斷完善的原則,實行農產品市場準入制度。

  新區長豐市場、耀州路果蔬批發市場、耀州中心市場、川口招商市場、海星超市(中心廣場店)、體育橋市場、大同橋市場、家福樂超市(七一路)、德福超市(南關)、宜君中心市場從2008年6月1日起開始實施蔬菜、水果、畜禽類產品的市場準入。蔬菜、水果類產品的檢測項目為有機磷類和氨基甲酸酯類農藥殘留;畜禽類產品的檢測項目為瘦肉精、黃胺及激素類含量。

  水產類產品檢測甲醛、氯霉素及重金屬含量,具體實施時間由市領導小組逐步向社會公告。

  其它農產品銷售市場實施市場準入的具體時間由市領導小組逐步向社會公告。

  第七條 檢測點的設立和管理。

  (一)在實施農產品市場準入的市場、超市均應設立檢測點,對進場銷售的農產品按規定進行檢驗,經檢驗合格的方可上市銷售。

  (二)各檢測點由各區縣負責日常管理。檢測點的檢測人員由各區縣自行組織招聘,工資由區縣財政負擔,統一由市農畜產品質檢中心培訓,經考試合格后持證上崗,并接受市農畜產品質檢中心業務指導。

  (三)市農畜產品質檢中心對各監測點的檢測結果逐步實行網絡化管理,各監測點要做到即時監測,對所獲得的數據要及時傳輸,確保數據的準確性和真實性。

  (四)檢測點儀器設備購置費、市級檢測室檢測費由市財政負擔;檢測點檢測室由市場、超市提供,并負擔日常水電費、檢測費。

  第八條  實行分類查驗檢測制度。

  (一)對取得具有認證資質機構認證的農產品,包括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和有機食品實行入市驗證制度,其農產品憑有效的產地認定證書、產品認證證書進入市場。

  (二)對未取得相關認證的農產品,實行入市登記,現場檢測制度,現場檢測合格的方可進入市場或超市銷售。

  (三)畜產品憑“三章兩證”(定點屠宰專用章、肉品檢疫合格印章、肉品品質檢驗合格印章、肉品檢疫合格證明、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明)入市銷售。

  (四)縣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具有產地證明、監測合格報告單和相關認證(認定)的證書產品實行抽檢;縣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配合有關部門對具有產地證明、檢測合格報告單和相關認證(認定)的證書產品實行抽檢,監測不合格的,禁止在我市市場或超市銷售。

  (五)凡國外進口的農產品應具有我國政府認可的質量安全檢驗檢測機構出具的質量安全檢驗檢測報告單和檢疫證明。

  (六)對農民自產自銷的農產品,可以在農產品市場內設立(自銷或零擔)專區,由消費者自主選擇。

  第九條 實行產地準出制度。

  各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生產的農產品上市,應在自檢和委托檢驗合格的基礎上,經由當地縣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或授權機構開具產地證明,方可上市銷售。

  第十條  實行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結果公示制度。

  實行市場準入的市場和超市,在每個交易日都要將檢測結果及時公布,讓經銷者和消費者及時了解產品質量。對不合格農產品,要按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或銷毀,并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一條  實行包裝標識管理制度。

  按規定要包裝或附加標識的農產品,須經包裝或附加標識后方可銷售。其它農產品應根據其不同特點,逐步推行產品分級包裝上市和產地標識制度。包裝上市的農產品,包裝上要標明品名、產地、生產者名稱、電話和地址,或者加貼有上述內容的標簽。不能進行包裝的農產品,應標明產地。獲得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認證的,要加貼或標明標志標識。

  第十二條  推行不合格農產品退市制度。

  同一產地、同一產品連續三次抽檢不合格的,其產區的相應品種半年內禁止進入我市市場銷售,并在新聞媒體上公布。

  第十三條  推行農業標準化管理制度。要進一步推行標準化生產,加大農產品產地環境監測,嚴格農業投入品管理,引導農民合理、科學的使用肥料、農藥、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加快發展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和有機農產品,不斷提高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

  第十四條 實行依法全程監管制度。建立健全以市、縣、區農產品質量安全檢驗中心為重點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檢驗檢測體系,提高農產品批發市場、超市、農貿市場和農產品生產基地的檢驗能力,強化對本地生產和經營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檢驗檢測工作,并及時向社會公布信息。依法查處生產、銷售不符合質量安全要求的農產品的違法行為,為順利推進農產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創造條件。充分利用新聞媒體,加大農產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制度的宣傳力度,促進農產品生產者、經營者按要求組織農產品生產和銷售,形成全社會積極參與、共同推動的農產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氛圍。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地區: 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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