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食品網

溫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豬肉質量安全管理的通知(溫政辦〔 2010 〕90 號)

   2011-03-26 976
核心提示: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各有關單位:  為切實加強豬肉質量安全管理,加大對各類不法行為的打擊力度,確保人民群眾食肉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各有關單位:

  為切實加強豬肉質量安全管理,加大對各類不法行為的打擊力度,確保人民群眾食肉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

  加大生豬養殖、屠宰、加工、流通、消費各個環節的監管力度,采取切實有力措施,嚴厲打擊非法違法生產經營行為,進一步凈化肉品市場,確保從事生豬產品銷售、肉食品生產加工的單位和個人以及餐飲服務經營者、集體伙食單位銷售、使用的生豬產品,是來自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經檢疫和肉品品質檢驗合格的生豬產品。建立各環節全過程監管鏈,形成政府監管、行業自律、社會監督的豬肉質量安全監管網絡。

  二、職責分工

  根據《》規定,縣級以上政府統一負責、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為保證豬肉質量,確保老百姓食肉安全,農業、經貿、質監、工商、衛生、公安、城管執法等部門要在當地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加強溝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職責分工,依法行使職權,認真履行監管職責。

  (一)農業部門負責生豬養殖和屠宰檢疫環節監管。組織產地檢疫、屠宰檢疫,嚴格出具檢疫合格證明,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動物疫病標識追溯體系,無耳標的生豬不許調運;監督定點屠宰場完善防疫條件,未經檢疫或檢疫不合格的豬肉及其產品屠宰場一律不準出場;會同有關部門監督實施病死豬無害化處理,做到不屠宰、不食用、不出售、不轉運。嚴厲打擊生豬養殖過程中使用“瘦肉精”等違禁藥物和“蛋白精”等非法添加物行為。

  (二)經貿部門負責屠宰環節監管。全面推行生豬定點屠宰制度,按照《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取締私屠濫宰活動;抓好屠宰廠(場)規劃布局,不斷完善屠宰企業設施建設;加強對屠宰廠(場)監管,依法關閉不符合標準要求的屠宰加工場;指導定點屠宰場嚴把生豬進場關、屠宰關、肉品檢驗關、出廠關,嚴格執行屠宰操作規程和臺賬登記制度,確保上市肉品質量安全。

  (三)質監部門負責豬肉制品加工環節監管。加強對豬肉制品生產加工單位的監督檢查,打擊使用病死豬肉等違法行為。指導豬肉制品生產加工單位完善進貨索證索票制度和檢查驗收制度,確保豬肉制品生產加工單位使用的生豬產品,是來自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經檢疫和肉品品質檢驗合格的生豬產品。

  (四)工商部門負責豬肉流通環節監管。加強豬肉市場監督管理,督促批發市場、農貿市場、超市等企業制訂豬肉質量安全制度,嚴把豬肉入市(店)關,督促經營單位和經營戶做好豬肉采購的供貨者資格和檢驗檢疫等證明的查驗工作,并依法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不準銷售非定點屠宰廠(場)的生豬產品。打擊銷售注水肉、病死肉、劣質肉等違法行為。

  (五)衛生部門負責豬肉消費環節監管。加強對集體食堂、餐飲等消費環節的監督檢查,督促各用肉單位從正規渠道采購肉品,嚴格索證、驗貨、建立臺賬制度,防止用肉單位采購、使用非定點屠宰場的肉品。

  (六)城管執法部門要負責政府劃定的區域內豬肉銷售行為的監管。全面加強對政府劃定區域內經營豬肉的進貨渠道和食品安全的重點監管,杜絕銷售非定點屠宰場未經檢驗檢疫的肉品等行為。

  (七)公安部門要支持配合各部門打擊私屠濫宰和加工、銷售、使用非定點屠宰場的肉品等違法行為。對構成犯罪的,要及時立案查處。及時查處拒絕、阻礙依法執行公務的違法行為,嚴厲打擊拒絕、阻礙執行公務的違法犯罪分子。對暴力抗法的大案、要案要加大偵破力度,快辦快結。

  (八)食安辦要認真履行食品安全綜合監管職能,督促、協調各地、各部門加強監管、落實責任,開展屠宰企業誠信體系建設工作,加大豬肉質量安全知識宣傳教育力度。

  三、工作要求

  (一)切實履行職責,全面落實責任。農業、經貿、質監、工商、衛生、城管執法等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加強各個環節的監管,尤其是要落實食品安全源頭的監管責任,確保百姓食肉安全。建立責任追究制,監察等部門對各部門履行豬肉質量安全監管職能情況進行全程監察,對因工作不到位,發生重大豬肉質量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責任。

  (二)加強日常監管,開展重點檢查。各地各部門在加強各個環節日常監管的同時,要對城鄉結合部、肉食品加工比較集中、生豬交易市場等重點單位、重點區域進行重點檢查,并要不定期抽查。對屢禁不止、屢查屢犯的不法行為,要一查到底,堅決予以打擊取締。生豬養殖環節要重點檢查小型養殖場和散養戶;屠宰環節要重點打擊城鄉結合部的私宰戶,檢查以代宰方式為主的手工屠宰廠;肉制品加工環節要重點檢查肉類加工小企業小作坊;豬肉流通環節要重點檢查個體豬肉經營戶和集貿市場、社區超市;豬肉消費環節要重點檢查小餐館和學校、工地食堂。進一步加強執法隊伍建設,確保執法工作的正常進行。

  (三)建立抄告和會商制度。根據《食品安全法》、《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等規定,按照“誰監管、誰許可、誰查處”的原則,農業、經貿、質監、工商、衛生、城管執法、公安等豬肉質量安全監管部門要認真履行各自職責;在對豬肉質量安全進行日常行政管理執法中,發現違法經營行為不屬于本單位職責范圍處理的或需要其他相關職能部門知曉、配合支持的有關事項,要及時進行相互抄告。同時,要不定期召開會商會,互通情況,形成部門與部門、地區與地區之間的聯動協調機制,尤其對地區與地區之間的交界處、結合部,各地要加強聯動,嚴厲查處各類違法、違規等不法行為。抄告單位要詳盡填寫《豬肉質量安全監管抄告函》、《溫州市豬肉質量安全違法行為抄告審批表》及相關材料(附后),分送相關單位。被抄告單位接到抄告函后,應在10個工作日內對有關情況進行核查,對違法經營行為作出行政處罰等措施,并將辦理結果以正式函件的形式反饋給抄告單位。各單位要指定專人負責建立抄告事項工作臺賬和工作檔案,實時跟蹤抄告事項落實、反饋情況。

  (四)建立和完善投訴制度,廣泛接受社會監督。設立和公布舉報電話,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接受新聞媒體的監督,形成覆蓋全社會的監督網絡。要發現一起、查處一起,舉報一起、查處一起,做到違法、違規查處率達100%。舉報的事項不屬本部門職責范圍的,要及時轉交相關部門,并告知舉報人。

  (五)進一步加強輿論宣傳,正確引導。要大力宣傳《食品安全法》、《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宣傳“放心肉”工程的重要意義,普及和提高公眾肉品質量安全知識和意識。既要大力宣傳“放心肉”優良品牌和優秀企業,又要組織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曝光,形成正確輿論導向。

  (六)形成全過程管理鏈,建立長效監管機制。養殖環節要推進動物疫病標識追溯體系、屠宰環節要完善臺賬制度,建立豬肉產品質量可追溯體系、流通環節要建立進貨索證索票制度和進貨臺賬制度、消費環節要推進餐飲業原料進貨索證驗收制度,形成全過程管理鏈,充分利用信息技術,建立豬肉質量安全長效監管體系。

  二○一○年七月十八日
 




 
地區: 浙江
反對 0舉報 0 收藏 0 打賞 0
 
更多>同類法規
 
鹽池灘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