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轄市、省直管試點縣(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省食品安全監督局:
《河南省餐飲類食品攤販備案辦法》已經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局長辦公會討論通過,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各地在具體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向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反映。
2013年10月21日
河南省餐飲類食品攤販備案辦法
第一條 為保證餐飲類食品攤販所經營食品的食品安全,規范餐飲類食品攤販的備案行為,根據《河南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河南省行政區域內餐飲類食品攤販的備案,適用本辦法。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餐飲類食品攤販的備案工作。
第三條 餐飲類食品攤販應當按照《河南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和條件從事經營活動,對其經營的食品安全負責,并作出承諾,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條 餐飲類食品攤販在取得經營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發放的經營證明后15日內,應當向經營所在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五條 餐飲類食品攤販備案應當提供以下資料,并對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負責:
(一)餐飲類食品攤販備案表(見附件1);
(二)經營證明復印件;
(三)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
(四)從業人員健康證明復印件。
第六條 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收到備案材料后,對符合第五條要求的,予以備案,當場發放《餐飲類食品攤販備案證明》(以下簡稱《備案證明》(樣式見附件2)。
第七條 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制定《備案證明》格式;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備案證明》的印制、發放和管理工作,并建立檔案。
《備案證明》編號格式為:豫餐攤備字+4位年份+ 6位行政區域代碼+6位發證順序編號。
第八條 《備案證明》有效期應與經營證明有效期相一致;經營證明沒有期限的,備案證明有效期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九條 《備案證明》有關項目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在15日內到原備案部門辦理變更《備案證明》。
《備案證明》遺失或者損壞的,應當及時辦理補發。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備案部門應當注銷并收回《備案證明》:
(一)不再從事餐飲類食品攤販活動的;
(二)經營證明依法終止的;
(三)其他應當注銷的情形。
第十一條 《備案證明》不得偽造、涂改、冒用、出租、出借或轉讓。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餐飲類食品攤販備案表
2.
餐飲類食品攤販備案證明
《河南省餐飲類食品攤販備案辦法》已經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局長辦公會討論通過,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各地在具體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向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反映。
2013年10月21日
河南省餐飲類食品攤販備案辦法
第一條 為保證餐飲類食品攤販所經營食品的食品安全,規范餐飲類食品攤販的備案行為,根據《河南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河南省行政區域內餐飲類食品攤販的備案,適用本辦法。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餐飲類食品攤販的備案工作。
第三條 餐飲類食品攤販應當按照《河南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和條件從事經營活動,對其經營的食品安全負責,并作出承諾,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條 餐飲類食品攤販在取得經營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發放的經營證明后15日內,應當向經營所在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五條 餐飲類食品攤販備案應當提供以下資料,并對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負責:
(一)餐飲類食品攤販備案表(見附件1);
(二)經營證明復印件;
(三)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
(四)從業人員健康證明復印件。
第六條 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收到備案材料后,對符合第五條要求的,予以備案,當場發放《餐飲類食品攤販備案證明》(以下簡稱《備案證明》(樣式見附件2)。
第七條 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制定《備案證明》格式;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備案證明》的印制、發放和管理工作,并建立檔案。
《備案證明》編號格式為:豫餐攤備字+4位年份+ 6位行政區域代碼+6位發證順序編號。
第八條 《備案證明》有效期應與經營證明有效期相一致;經營證明沒有期限的,備案證明有效期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九條 《備案證明》有關項目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在15日內到原備案部門辦理變更《備案證明》。
《備案證明》遺失或者損壞的,應當及時辦理補發。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備案部門應當注銷并收回《備案證明》:
(一)不再從事餐飲類食品攤販活動的;
(二)經營證明依法終止的;
(三)其他應當注銷的情形。
第十一條 《備案證明》不得偽造、涂改、冒用、出租、出借或轉讓。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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