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為規范我區保健食品生產經營行為,切實做好保健食品經營備案現場核查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保健食品管理辦法》和《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廣西壯族自治區保健食品經營備案現場核查管理規定(暫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附件:廣西壯族自治區保健食品經營備案現場核查管理規定(暫行)
廣西壯族自治區保健食品經營備案現場核查管理規定(暫行)
第一條 為加強保健食品經營企業及其分支機構(含區外企業在廣西設立分支機構)、經營單位、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保健食品經營主體”)的監督管理,規范保健食品經營備案申請與發放備案憑證,規范保健食品經營秩序,統一現場核查標準,依據《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保健食品管理辦法》的有關要求,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在廣西壯族自治區境內保健食品經營備案的現場核查。
第三條 保健食品經營備案,涉及以下情況須進行現場核查。
辦理《保健食品經營備案憑證》(包括新辦,《食品衛生許可證》到期換證);
變更《保健食品經營備案憑證》的登記事項(包括:變更經營地址和倉庫地址等),變更在有效期內《保健食品經營條件審核證明》或《食品衛生許可證》的登記事項。
第四條 保健食品經營主體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在固定場所開展經營活動,并依照相關要求向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提出申請,按有關規定取得《保健食品經營備案憑證》,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第五條 保健食品經營主體經營場所的實際地址應與申辦的《保健食品經營備案申請表》或《保健食品經營備案變更申請表》上注明的地址一致。保健食品經營主體經營場所的地址變更時,應重新辦理《保健食品經營備案憑證》并進行現場核查。
第六條 同一保健食品經營主體在兩個以上(含兩個)地點從事經營活動的,應按不同地點分別申領《保健食品經營備案憑證》。
第七條 保健食品經營主體在開展經營活動時,應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場所和設備設施,在相對獨立的專用貨柜(架)銷售保健食品,并應具有明顯標識,制定保證產品在流通環節中衛生安全的管理制度。
第八條 保健食品經營主體的經營場所(含庫房)面積應與所經營的規模、品種、數量相適應。環境整潔、無污染物,與有毒、有害場所等污染源保持適當的距離。
第九條 經營場所(含庫房)與非營業區域分開,具備防塵、防蠅、防鼠設施并運行良好,產品擺放(或碼放)應做到隔墻離地。經營場所(含庫房)的環境應滿足保健食品產品要求的存放條件,應有溫濕度監控設備。
第十條 保健食品經營主體應結合自身情況,建立保健食品質量管理組織機構,設置經過專業培訓的專兼職質量管理人員、驗收員,制定切實可行的質量管理制度,認真執行質量管理制度的各項要求。
第十一條 保健食品經營主體應對采購、貯藏、運輸和銷售過程中污染風險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制定完善的質量管理制度,保證產品在流通過程中質量不發生變化。保健食品批發經營主體的質量管理制度應包括:索證索票制度、進貨查驗制度、倉庫質量管理制度、不合格產品處理制度等。
第十二條 保健食品經營主體必須建立并執行進貨查驗制度,審驗供貨商的經營資格,并建立進貨臺帳。進貨臺帳如實記錄產品名稱、規格、數量、供貨商及其聯系方式、進貨時間等內容;從固定供貨商采購保健食品并簽訂采購供應合同的,應留存每筆供貨清單,可不再重新登記進貨臺帳。保健食品批發經營主體還應建立產品銷售臺賬,如實記錄批發的產品品種、規格、數量、批號、供貨地和單位、流向、銷出數量、庫存數等內容,進貨臺賬和銷售臺賬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三條 保健食品經營主體開展經營活動應遵守有關保健食品索證的規定,索取并留存所經營產品的保健食品批準證明文件復印件;生產企業有效的《營業執照》、《生產許可證/衛生許可證》復印件;從經營企業購進的,還應索取經營企業有效的《營業執照》等復印件;購入進口保健食品應索取進口保健食品批準證明文件復印件及進口保健食品檢驗檢疫合格證明復印件;還應當索取供貨者出具的銷售發票及相關憑證。
由總店集中設庫統一配送的、不具有獨立進貨權的連鎖分店可不留存產品索證資料,但應留存加蓋總店紅章的索證備案產品明細表備查,并應及時更新該明細表,與總店的索證情況保持一致。并保留總店統一的配送單據。
第十四條 保健食品經營主體的從業人員應接受保健食品法律法規知識培訓,經培訓合格的人員方可從事保健食品的經營活動。
第十五條 保健食品經營主體中可能接觸到產品的從業人員應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體檢合格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從事保健食品經營活動。未體檢、體檢不合格及體檢證明過期的人員不得從事保健食品經營活動。
第十六條 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受理由自治區工商局預先核準名稱或已登記的保健食品經營主體的新辦、延續、變更(經營地址、倉庫地址,下同)備案申請的現場核查,以及由各級工商部門預先核準名稱或已登記從事保健食品批發經營主體的新辦、延續、變更備案申請的現場核查,必要時委托設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進行現場核查。
設區市、縣(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分別負責受理由本級轄區內工商部門預先核準名稱或已登記從事保健食品零售經營主體的新辦、延續、變更備案申請的現場核查。
第十七條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依據本規定所附的《保健食品經營備案現場核查評分表》內容,按照國家有關要求,認真履行工作職責?,F場核查結果符合驗收要求的,準予備案;不符合要求的,制作現場檢查筆錄,提出整改意見,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應不予備案。
附件:1. 保健食品批發經營備案現場核查評分表.doc(適用于從事批發經營的保健食品經營主體)
2. 保健食品零售經營備案現場核查評分表.doc(適用于從事零售經營的保健食品經營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