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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甘肅省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公開制度(試行)》的通知(甘食藥監發〔2014〕367號)

   2014-10-11 688
核心提示:各市州、甘肅礦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蘭州新區衛生局(食品藥品監督局),東風場區工商局,省局機關相關處室及直屬事業單位: 
各市州、甘肅礦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蘭州新區衛生局(食品藥品監督局),東風場區工商局,省局機關相關處室及直屬事業單位:
 
  《甘肅省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公開制度(試行)》已經2014年9月24日局務會議審定,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甘肅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4年9月29日
 
  甘肅省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公開制度(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公開,規范運行,保障公眾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公開實施細則(試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的行政處罰案件信息指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適用一般程序依法查處的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案件相關信息。
 
  第三條 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全省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公開工作。縣級(含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公開本部門查辦的行政處罰案件相關信息。
 
  第四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客觀的原則,及時準確公開行政處罰案件信息。
 
  第五條 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把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公開作為政府信息公開的重要內容,納入信用體系建設,主動公開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案件信息。
 
  第二章 公開的內容
 
  第六條 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職責權限范圍內向社會主動公開以下行政處罰案件信息:
 
  (一)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案件名稱;
 
  (二)被處罰的自然人姓名,被處罰的企業或其他組織的名稱、組織機構代碼、法定代表人姓名;
 
  (三)違反法律、法規或規章的主要事實;
 
  (四)行政處罰的種類、依據;
 
  (五)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六)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執法機關名稱和日期。
 
  行政處罰案件的違法主體涉及未成年人的,應當對未成年人的姓名等可能推斷出該未成年人的信息采取符號替代或刪除方式進行處理。
 
  第七條 適用一般程序,依法查辦的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原則上都應當公開,下列情形除外:
 
  (一)涉及國家秘密,或者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信息;
 
  (二)涉及商業秘密以及自然人身份證號碼、住所、肖像、電話號碼、財產狀況等個人隱私的信息;
 
  (三)行政機關內部管理信息以及處于討論、研究或者審查中的過程性信息;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宜公開的信息。
 
  第八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對不予公開的行政處罰案件信息進行審查。按照本制度第七條第(一)項的規定決定不予公開相關信息的,應當寫明理由并報上一級機關批準。
 
  對本制度第七條第(二)項規定的信息,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經本部門主管負責人批準,可以予以公開,并將決定公開的內容和理由書面通知權利人。
 
  第三章 公開的程序
 
  第九條 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辦案機構承擔本級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公開工作。擬公開的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報本部門法制機構審核,經主管領導審批后統一發布。
 
  第十條 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行政處罰案件信息應當在行政執法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處罰決定變更生效后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公開期間不少于2年。
 
  法律法規對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一條 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主要在其政務網站或當地政府網站設立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公開專欄,依法公開案件信息。也可同時以公告欄、新聞發布會、報刊、廣播和電視等便于公眾知曉、查詢的方式公開。對于重大案件或社會影響較大的案件,經批準后在媒體或以召開新聞發布會的形式公開。
 
  第十二條 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公開部門協調機制。涉及其他部門的,應當在公開前進行溝通確認,確保所公開的信息準確一致;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應公安機關偵辦案件的需要,經批準可暫緩公開。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公開管理制度,嚴格履行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公開的責任與義務。
 
  第十四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當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不依法履行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舉報。收到舉報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督促下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履行公開義務,并將舉報查實情況及時回復舉報人。
 
  第十五條 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案件信息公開監督指導。對不履行案件信息公開義務、不及時公開或更新信息內容等行為,責令限期整改;對在公開行政處罰案件信息過程中違規操作或違反規定收取費用或公開不應當公開的行政處罰案件信息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制度由甘肅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地區: 甘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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