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濟寧高新區、濟寧北湖度假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為積極推進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加快"生態濟寧"建設,現將畜禽養殖區域劃分工作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精神,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為依據,以生態環境治理為重點,按照《生態濟寧建設三年行動計劃》要求,調整優化畜禽養殖布局,加大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力度,大力發展規模生態養殖,實現畜禽養殖廢棄物減量化、無害化、資源化和生態化,進一步改善我市城鄉生態和人居環境,提升生態文明,加快建設"美麗濟寧"。
二、主要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四)《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管理辦法》(國家環保總局第9號令);
(五)《山東省畜禽養殖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232號)
(六)《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農業部令2010年第7號);
(七)《畜禽養殖業污染防治技術規范》(HJ/T81-2001);
(八)市委、市政府《關于印發〈生態濟寧建設三年行動計劃(2013-2015年)〉的通知》(濟發〔2013〕18號);
(九)市政府辦公室《印發關于加強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和總量減排工作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濟政辦字〔2013〕82號);
(十)省環境保護廳等轉發《環境保護部、農業部、財政部關于進一步加強畜禽養殖業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魯環函〔2013〕93號)。
三、基本原則
(一)依法保護生態環境原則;
(二)生態環境保護與經濟社會發展相協調統一原則;
(三)生態環境保護與農業經濟結構調整相一致原則;
(四)維護群眾合法權益和改善生態環境質量原則;
(五)突出重點和可操作性原則。
四、劃分標準
(一)禁止養殖區
1.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和各河道內;
2.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沖區;
3.城鎮居民區、文化教育科學研究區等人口集中區域;
4.環境質量達不到功能區標準的區域;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區域。
(二)控制養殖區
1.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和湖泊周邊地區;
2.高密度飼養區;
3.主要交通干線(包括鐵路、高速公路、國道、省道沿線)兩側500米范圍內;
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區域。
(三)可養殖區
行政區域范圍內除禁止養殖區和控制養殖區以外的區域。
五、工作要求
依法劃定禁止養殖區、控制養殖區、可養殖區是今后調整優化畜禽養殖布局,規范整治規模化畜禽養殖污染的關鍵措施。各縣(市、區)要高度重視,切實把畜禽養殖區域劃分工作擺上重要議事日程,研究制定具體推進措施,盡快開展工作。各縣(市、區)禁止養殖區、控制養殖區、可養殖區劃分情況要向社會公布,并將劃分情況于2013年11月30日前報市畜牧獸醫局。聯系人:胡夏輝,電話:3290139,郵箱:jnsck@163.com。
濟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3年9月30日
為積極推進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加快"生態濟寧"建設,現將畜禽養殖區域劃分工作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精神,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為依據,以生態環境治理為重點,按照《生態濟寧建設三年行動計劃》要求,調整優化畜禽養殖布局,加大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力度,大力發展規模生態養殖,實現畜禽養殖廢棄物減量化、無害化、資源化和生態化,進一步改善我市城鄉生態和人居環境,提升生態文明,加快建設"美麗濟寧"。
二、主要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四)《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管理辦法》(國家環保總局第9號令);
(五)《山東省畜禽養殖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232號)
(六)《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農業部令2010年第7號);
(七)《畜禽養殖業污染防治技術規范》(HJ/T81-2001);
(八)市委、市政府《關于印發〈生態濟寧建設三年行動計劃(2013-2015年)〉的通知》(濟發〔2013〕18號);
(九)市政府辦公室《印發關于加強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和總量減排工作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濟政辦字〔2013〕82號);
(十)省環境保護廳等轉發《環境保護部、農業部、財政部關于進一步加強畜禽養殖業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魯環函〔2013〕93號)。
三、基本原則
(一)依法保護生態環境原則;
(二)生態環境保護與經濟社會發展相協調統一原則;
(三)生態環境保護與農業經濟結構調整相一致原則;
(四)維護群眾合法權益和改善生態環境質量原則;
(五)突出重點和可操作性原則。
四、劃分標準
(一)禁止養殖區
1.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和各河道內;
2.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沖區;
3.城鎮居民區、文化教育科學研究區等人口集中區域;
4.環境質量達不到功能區標準的區域;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區域。
(二)控制養殖區
1.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和湖泊周邊地區;
2.高密度飼養區;
3.主要交通干線(包括鐵路、高速公路、國道、省道沿線)兩側500米范圍內;
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區域。
(三)可養殖區
行政區域范圍內除禁止養殖區和控制養殖區以外的區域。
五、工作要求
依法劃定禁止養殖區、控制養殖區、可養殖區是今后調整優化畜禽養殖布局,規范整治規模化畜禽養殖污染的關鍵措施。各縣(市、區)要高度重視,切實把畜禽養殖區域劃分工作擺上重要議事日程,研究制定具體推進措施,盡快開展工作。各縣(市、區)禁止養殖區、控制養殖區、可養殖區劃分情況要向社會公布,并將劃分情況于2013年11月30日前報市畜牧獸醫局。聯系人:胡夏輝,電話:3290139,郵箱:jnsck@163.com。
濟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3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