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溆浦縣人民政府關于加強食用鹽供應管理穩定市場秩序的通告(溆政函〔2011〕19號)

   2011-03-24 467
核心提示:  2011年3月16日,市面上謠傳食用鹽供應緊張,造成居民恐慌,導致我縣部分食鹽零售點出現搶購囤積現象。為加強食鹽供應管理,


  2011年3月16日,市面上謠傳食用鹽供應緊張,造成居民恐慌,導致我縣部分食鹽零售點出現搶購囤積現象。為加強食鹽供應管理,穩定市場秩序,維護廣大人民群眾正常生活秩序,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全國食用鹽供大于求。目前全國食用鹽供大于求,且食用鹽品種以井礦鹽為主,不存在食用鹽短缺的問題。我縣各類小包裝碘鹽庫存充足,貨源組織渠道順暢,能夠保障全縣各類鹽產品近3個月的正常供應,全縣居民勿須恐慌。

  二、食用鹽價格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鹽業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食用鹽屬國家定價產品,實行統一經營,專營管理。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借機漲價。現我縣鹽業部門已啟動緊急預案,調度庫存食用鹽入市,全縣居民不必搶購。請廣大群眾不要聽信謠傳,根據實際需要理性購買。

  三、嚴厲打擊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囤貨漲價等行為。縣商務、物價、工商、鹽業等部門要加大市場監督檢查力度,嚴厲打擊食用鹽囤貨漲價行為。對不執行政府定價的經營者,根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5號)第七條的規定,將由物價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可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經營者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的,根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五條的規定,由物價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可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給予警告,可以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公安機關要嚴厲打擊制造謠言引發市民恐慌、市場混亂的違法行為。

  四、 廣大市民不要輕信謠言,并積極舉報各種違法行為。

  舉報電話:物價:3323749    鹽務:3326777    工商:3322326    公安:110

  特此通告。

  二0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地區: 湖南
標簽: 零售 食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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