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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監管職責分工的通知(蚌政辦秘〔2010〕26號)

   2011-06-06 651
核心提示: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關部門、單位:  為加強食品安全監管工作,規范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生產經營行為,根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關部門、單位:
 
  為加強食品安全監管工作,規范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生產經營行為,根據《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監管職責分工的通知》(皖政辦秘〔2010〕19號)規定,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就我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監管職責分工通知如下:
 
  一、以食品加工為主,有異處銷售食品行為的食品加工企業、小作坊,如熟肉制品加工店、豆制品加工店、蛋糕加工店等,由質監部門負責監管。
 
  二、加工食品有固定店面,加工的食品僅限于在店銷售并提供就餐服務的食品店,如早點店、小餐館等(提供簡單就餐座位的蛋糕店除外),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監管。
 
  三、商場、超市、農貿市場內所有的食品加工經營戶,由工商管理部門負責監管;商場、超市、農貿市場內所有提供就餐服務的經營戶,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監管;商場、超市、農貿市場以外的,采取前店后坊形式生產加工食品并僅限于本店銷售的食品店,由質監部門負責監管。
 
  四、其他無固定門店的食品攤販,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負責監管。
 
  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經費已納入市財政年度預算,在實際操作執行中視工作需要再適當追加。
 
  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地區: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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