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獸藥管理條例》和《獸藥進口管理辦法》規定,農業農村部會同海關總署修訂了《進口獸藥管理目錄》,現予發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原農業部、海關總署2009年第1312號公告同時廢止。
獸藥進口單位進口獸藥時,應向農業農村部或省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申請《進口獸藥通關單》。進口單位憑《進口獸藥通關單》向海關辦理進口手續。
2020年12月31日(含)前辦理的《進口獸藥通關單》在有效期內可繼續使用。
特此公告。
附件: 進口獸藥管理目錄.xls
農業農村部 海關總署
2020年12月31日
日期:2020-12-31
獸藥進口單位進口獸藥時,應向農業農村部或省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申請《進口獸藥通關單》。進口單位憑《進口獸藥通關單》向海關辦理進口手續。
2020年12月31日(含)前辦理的《進口獸藥通關單》在有效期內可繼續使用。
特此公告。
附件: 進口獸藥管理目錄.xls
農業農村部 海關總署
2020年12月31日
日期:2020-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