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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公布十個網絡交易違法行為典型案例

   2021-04-20 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241
核心提示:為進一步加強網絡交易監管,讓監管長出牙齒,進一步突出執法辦案震懾警示作用,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現公開發布2020年以來全系統
為進一步加強網絡交易監管,讓監管長出牙齒,進一步突出執法辦案震懾警示作用,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現公開發布2020年以來全系統查辦的十個網絡交易違法行為典型案例,并結合案情客觀點評,以期達到查辦一案、警示一片、震懾幾年,教育當事人、警示經營者、普法老百姓的效果。
 
  案例一: 開州區某電子商務公司強制“二選一”案


  案情簡介
 
  2019年初,開州區市場監管局收到舉報,稱美團外賣平臺開州區代理商要求商戶在美團外賣平臺和餓了么外賣平臺中進行“二選一”。
 
  經查,當事人在代理開州美團外賣平臺經營過程中,利用平臺優勢和餐飲商戶對其的依賴性,以“戰略合作伙伴政策申請書”的方式,要求入網經營者簽訂申請書,約定入網商戶只在其平臺上獨家經營,方能享有服務費價格優惠,如商戶拒不簽訂或違反約定,則將采取提高服務費標準、關閉商鋪、減小配送范圍等措施進行限制,導致多家入網商戶被迫放棄使用其他外賣平臺。當事人該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二條第二款第(二)項的規定,構成了利用技術手段通過影響用戶選擇實施妨礙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服務正常運行的行為。2020年3月,開州區市場監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作出罰款15萬元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


  “市場監管部門對于平臺強制‘二選一’的態度只有一個”
 
  近年來,部分網絡交易平臺對平臺內經營者在其他平臺開展經營等自主經營活動進行不合理限制的情況不斷出現,即平臺強制“二選一”的問題,持續引發社會普遍關注。從實踐情況來看,平臺實施的限制行為隱蔽性強,給監管執法增加了難度,不過事實證明,基層執法人員始終不畏困難,有勇有謀地依法履行著市場監管部門的職能職責。本案的查辦,體現了基層市場監管部門對平臺強制“二選一”行為堅決查處的態度,與不斷強化平臺經濟反壟斷監管,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秩序的決心,以此促進平臺經濟規范健康持續發展。
 
  案例二:大足區某平臺服務代理公司未履行網絡交易平臺法定義務案


  案情簡介
 
  2019年11月25日,大足區市場監管局對餓了么外賣平臺app進行日常檢查發現存在未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的入駐商家。
 
  經查,2019年10月以來,共有11戶商家入駐餓了么平臺,而當事人作為餓了么外賣平臺大足區代理商,并未審查入駐商家許可證,便審批上線并允許其開展經營活動,當事人未履行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履行的審查義務,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2020年8月,大足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沒收違法所得7436元,罰款55000元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


  “壓實平臺主體責任,市場監管部門是認真的”
 
  “壓實平臺主體責任”是市場監管部門履行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職能過程中開展的一項非常重要的工作,隨著《電子商務法》的出臺,再結合食品等領域的特別法律規定,對于餐飲外賣等網絡交易第三方平臺應當履行的審查等義務就更具體明確了。“壓實平臺主體責任”怎樣說到做到?柔性的指導規范和剛性的執法辦案皆不可偏廢。本案的查辦,正體現了市場監管部門的“該出手時就出手”,嚴厲查處平臺不履行法定義務的行為,同時警示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要嚴格落實平臺主體責任,切實履行法定管理義務。
 
  案例三:萬州區浦某通過微信無照經營口罩案


  案情簡介
 
  2020年2月24日,萬州區市場監管局接舉報,反映浦某通過微信無證無照銷售民用防護口罩。
 
  經查,發生“新冠肺炎”疫情后,口罩緊缺,當事人嗅到商機,便于2020年1月26日開始利用個人微信賬號開展進銷口罩的經營活動,截至被查均未依法辦理營業執照。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第二條規定,構成無照經營行為。萬州區市場監管局根據《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第十三條規定,作出沒收違法所得16500元,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


  “社交歸社交,經營需辦照”
 
  新冠肺炎疫情發生以來,市場監管部門迅速行動,持續加強防疫用品及生活必需品等市場檢查,從嚴從快查處違法行為,有力維護了疫情防控期間的市場秩序。本案中,當事人利用防疫前期防疫用品緊缺、民眾防疫心切等,以牟利為目的,通過社交平臺的微信賬號購進并銷售口罩,在其整個經營活動中并未依法辦理營業執照。借由此案的查辦,市場監管部門明確,除《電子商務法》第十條規定的利用自己的技能從事依法無須取得許可的便民勞務活動、零星小額交易無需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情況,無論是在電商平臺抑或社交平臺,只要開展了經營活動,都必須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
 
  案例四:渝中區某餐飲店借長江魚之名虛假宣傳養殖魚案


  案情簡介
 
  2020年10月10日,渝中區市場監管局根據該局網監科網絡關鍵詞搜索結果內容,對當事人經營的大眾點評上的網店進行檢查,發現該網店電子菜單中含有“蝴蝶長江花鰱”“長江黃辣丁”等菜品的宣傳內容。
 
  經查,當事人為了招攬生意吸引顧客,將采購自成都某水產品養殖公司的養殖魚在電子菜單中宣傳為“蝴蝶長江花鰱”“長江黃辣丁”,在其實體店內紙質菜單上宣傳為“江河花鰱”“江河黃辣丁”。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虛假宣傳的違法行為,2020年12月,渝中區市場監管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對當事人作出責令改正違法行為,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


  “長江禁捕,市場監管一直在行動”
 
  為了進一步落實好習近平總書記關于長江流域禁捕退捕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持續深入推進我市“長江禁捕 打非斷鏈”專項行動,確保長江流域重點水域“十年禁漁”開局良好,市場監管部門持續做好專項行動的組織推進,統籌抓好專項整治及常態化監管執法,進一步完善協同、協作等工作機制,大力推動社會共治提升成效,全面履行市場監管職責。本案當事人實體店所處的渝中區正是兩江(長江、嘉陵江)交匯之地,長江魚的美味向來是此處經營水產的餐館吸引食客的“殺手锏”,自從我市“長江禁捕 打非斷鏈”專項行動開展以來,市場監管部門與相關職能部門密切配合,對餐飲業始終保持監管高壓態勢,嚴查銷售長江非法捕撈漁獲物,在此背景下,當事人以長江江鮮為噱頭進行虛假宣傳,意圖魚目混珠誤導消費者,也使自身從一眾餐館里脫穎而出招攬更多生意,而市場監管部門則順著“長江魚”摸到“養殖魚”,揪出這種擾亂市場秩序的不正當競爭行為,表明了既要杜絕銷售長江非法捕撈漁獲物,也絕不允許借長江漁獲物之名進行虛假宣傳的鮮明立場,并再次警示廣大經營者不能觸碰長江“十年禁漁”紅線。
 
  案例五:酉陽縣某公司通過微信群、騰訊會議APP進行培訓實施虛假宣傳行為案


  案情簡介
 
  2020年3月4日起,酉陽縣市場監管局陸續接到舉報,稱某公司在通過微信群、騰訊會議APP進行培訓時有虛假宣傳的行為。
 
  經查,當事人在推廣一款名為“鼓勵金”的系統軟件過程中,專門成立培訓部門,并制作了宣傳介紹該系統軟件的PPT推廣培訓資料,然后利用微信群、騰訊會議APP在線上免費提供“鼓勵金”系統軟件推廣業務培訓。當事人制作的PPT推廣培訓資料內含有“智慧經營2.0現在的粉絲量有11.51億……全中國30萬的地推人員已經就位、如果一個商家鎖定了上千消費者,跨界年收入有幾十萬”“社交平臺第一品牌、移動端用戶,海內外已經突破11億”等內容,且不能提供上述數據相關合法來源及相關證明材料。當事人為推廣“鼓勵金”系統軟件,臆造虛假數據編制培訓資料,通過微信群、騰訊會議APP開展線上培訓,對該系統軟件進行宣傳,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了進行虛假商業宣傳的違法行為。2020年5月,酉陽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責令改正違法行為,罰款20萬元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


  “移動端,絕不是法外之地”
 
  隨著互聯網科技技術的高速發展,大量網絡交易經營活動由傳統的PC端向移動端轉移,因此,近年來,各地市場監管部門對于移動端的網絡交易監管執法一直在實踐中探索突破著。2020年的開局受疫情影響,各類市場主體在開展交易、宣傳、培訓等日常經營活動時,更多的以線上模式代替了線下,本案中的當事人正是如此,原本計劃開展的線下培訓,因疫情防控的要求轉為了通過線上微信群、騰訊會議APP來進行,于是便想借培訓之名來行虛假宣傳之實。這個案件的查辦真實展現了市場監管部門對于移動端的網絡交易監管執法姿態,可謂是:無論網絡交易違法行為怎樣“移動”,都逃不出市場監管部門的執法行動!
 
  案例六:沙坪壩區某推拿按摩公司網上無證銷售藥品及標簽不符合規定的食品案


  案情簡介
 
  2020年9月3日,沙坪壩區市場監管局在日常檢查中發現,當事人在網上銷售未取得批文的藥品和保健食品。
 
  經查,當事人在微店APP上開設網店,銷售其自制的疏肝丸、八珍丸、九制首烏丸、護肝解酒丹等4種商品,其中疏肝丸、八珍丸、九制首烏丸為藥品,護肝解酒丹為保健食品。上述疏肝丸等藥品均未取得藥品批準證明文件,而保健食品的外包裝除“護肝解酒丹”外,沒有標注其他內容。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規定,構成未取得藥品批準證明文件非法生產銷售藥品以及銷售標簽不符合規定的食品的違法行為,2021年1月,沙坪壩區市場監管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作出罰款20400元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


  “食藥安全大過天,線上線下皆守嚴”
 
  食品藥品安全,直接關系到老百姓生命健康安全,為此,國家對于食品、藥品的生產銷售都設置了嚴格的準入許可等相關的規定。本案中,執法人員從線下日常巡查著手,延伸至線上渠道檢查,從排查線索到固定證據,最后一舉查獲無證售賣藥品及違法食品的網上店鋪,消除了安全風險隱患,同時幫助消費者挽回了損失。整個案件的查辦很好的詮釋了線上線下一體化監管的理念,市場監管部門食藥安全監管責任網上網下一樣重大,因此同部署、同安排、同監管、同執法是打擊線上線下食藥違法的一貫思路,守嚴了食藥安全,便護好了老百姓的安全。
 
  案例七:渝北區某醫療美容門診部發布虛假廣告案


  案情簡介
 
  2020年6月10日,渝北區市場監管局在對轄區網絡交易主體開展網上檢查時,發現當事人自建網站上存在虛假宣傳的內容。
 
  經查,當事人在自建網站上對自身規模實力以及提供的醫美服務進行宣傳,內容包括“匯聚頂尖的專家、技術、設備、硬件設施、連鎖網點等行業資源提供高端醫療美容服務”“主打‘東方人文美學’的品牌型連鎖機構……醫院占地6000m2,院內醫療服務區域5000m2,公共服務區域1000m2”“專家團隊實力雄厚,儲備了2名有赴海外進修履歷、海外網紅打造案例的博導級美容外科專家,更有二十余名獲得臨床醫學榮譽認證的實力派美容外科專家”等,這些內容均系當事人杜撰;另在“精品案例”板塊展示的64組醫療美容手術案例圖片中有49組是從其他網站盜圖編輯后發布;“用專業為實力代言”板塊中展示的醫生中有2名并非當事人處醫務人員。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條、第二十八條第二款(二)項的規定,構成發布虛假廣告的行為,2020年8月,渝北區市場監管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涉案違法廣告,并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作出罰款5萬元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


  “整治醫美宣傳,守護愛美之心”
 
  近年來,醫美行業亂象頻出,其宣傳推廣中往往充斥著虛假宣傳、夸大療效、杜撰案例、虛構專家等等,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時有發生。而本案當事人的虛假宣傳行為頗具典型性,通過使用絕對化用語、虛構專家團隊資質規模、杜撰案例等內容,對自身實力與提供的醫美服務進行虛假宣傳,誤導消費者。該案件的查辦,有力警示了醫美行業,對規范該行業的經營行為產生一定影響,也再次表明了市場監管部門嚴厲整治醫美行業虛假宣傳等亂象,對違法行為保持高壓嚴打態勢的決心。
 
  案例八:渝中區某網店銷售假冒“3M”口罩案


  案情簡介
 
  2020年1月27日,渝中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陸續接到多起投訴舉報,稱某網店高價出售“3M”口罩。
 
  經查,當事人通過微信朋友圈購進“3M”口罩,隨后在其開設于美團網的店鋪上進行銷售,經3M公司中國總代理商鑒別,認定相關產品并非3M公司或其授權單位生產,均是假冒“3M”注冊商標的產品。當事人上述行為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規定所指的“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行為,2020年4月,渝中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沒收涉案商品417個,罰款239946元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


  “虛擬網絡絕不會成為假冒偽劣的保護傘”
 
  想借著網絡世界的虛擬銷售假冒偽劣商品,卻遇上了火眼金睛踏實執法的市場監管部門,價格行為雖然沒有違法,侵權假冒卻被逮了個現行,本案當事人通過外賣平臺銷售假冒商品,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侵犯了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擾亂了市場秩序,因此受到了行政處罰。通過本案的查處,警示廣大的經營者,虛擬網絡絕不會成為假冒偽劣的保護傘,一切假冒偽劣均將被繩之以法。


  案例九:渝中區某教育科技公司網絡發布虛假廣告案


  案情簡介
 
  2019年11月15日,渝中區市場監管局接線索移送,稱重慶某教育科技公司在宣傳中使用了禁止性用語。
 
  經查,當事人通過自建網站發布廣告對其提供的教育培訓服務進行宣傳,廣告中含有“考前再提30分”等內容,以及標注了“中國教育十大責任誠信教育機構”“最具社會滿意度職業資格教育機構”“最杰出培訓學校”等字樣的宣傳圖片,對此當事人無法提供相關證明,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九條第一款(三)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構成了虛假發布廣告行為。2020年3月,渝中區市場監管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作出停止發布廣告、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罰款300000元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


  “在教育培訓這件事上,絕不允許糊弄人”
 
  近年來,教育培訓行業蓬勃發展,伴隨而生的虛假宣傳、不誠信經營等問題備受關注,本案當事人通過網絡發布廣告宣傳自身的實力與服務效果,其中的大部分內容并沒有事實根據,這種通過虛構杜撰、引人誤解或者是作出保證性承諾的方式開展宣傳的違法行為是絕不允許的,因此,市場監管部門通過嚴查此案來警示各方,望經營者不要效仿這種違法,望消費者不要輕信此類宣傳。
 
  案例十:合川區某公司阿里巴巴店鋪發布虛假化妝品廣告案


  案情簡介
 
  2019年11月5日,合川區市場監管局在日常檢查中發現當事人對銷售的化妝品進行虛假宣傳。
 
  經查,當事人在阿里巴巴平臺開設店鋪,并在店鋪中銷售其自主生產的化妝品。在對其店鋪中的商品“正仁牌玫瑰補水保濕美肌面膜”進行了含有“美肌精華面膜美白淡化色素、補水保濕美白防止皮膚老化”等內容的宣傳,實際上,該面膜為非特殊用途化妝品,不具有美白、淡化色素等功效;在對“陌界玻尿酸沐浴露洗發乳”的宣傳中使用了“頂級品質”的字樣。當事人上述行為既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九條第一款第(三)項使用了極限用語,又構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所指的發布虛假廣告的違法行為。2020年4月,合川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責令停止發布違法廣告,作出罰款2萬元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


  “盯緊虛假宣傳,不讓化妝品淪為‘話裝’品”
 
  無論網上網下化妝品向來都是熱銷商品,同時化妝品行業的“水深”也是有目共睹的,其中一直被詬病的虛假宣傳的問題,使不少化妝品變成了用宣傳的“話”來假裝可以使人變美的商品。隨著網絡經濟的發展,網絡交易平臺上化妝品的宣傳問題越來越突出,正如本案中,當事人在阿里巴巴這類全國性頭部電商平臺上開設店鋪售賣商品,對非特殊用途的化妝品進行功效的宣傳,其影響力的大小從商品銷量上可見一斑。這類案件的查處,是對經營者把握宣傳內容邊界的警示,宣傳內容可以有什么不可以有什么向來都是明確的,產品的功效不是經營者認為有就能宣傳的,如果因此而越界,那等待著經營者的只有市場監管部門的依法查處。



日期:2021-04-20
 
地區: 重慶
標簽: 監督 管理 監管
行業: 認證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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