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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逃稅款2900余萬元 利用國際航線船員“帶貨”走私煙酒入境被判刑

   2021-04-28 上海第三中院微信號孫靜736
核心提示:2021年4月28日,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三中院)公開開庭審理一起走私香煙、洋酒等貨物的刑事案件并當庭作出判決
2021年4月28日,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三中院)公開開庭審理一起走私香煙、洋酒等貨物的刑事案件并當庭作出判決,以走私普通貨物罪判處被告人宋某福、董某軍、苑某、夏某云、唐某、宋某林有期徒刑十年至拘役五個月不等刑期,并處一千八百萬元至十二萬元不等的罰金。
 
  上海三中院經審理查明,2018年1月至2020年5月間,被告人宋某福為牟取非法利益,經與多名國際貨輪船員共謀,采取支付預付款等方式,委托船員在境外購買香煙、洋酒等貨物并隨船攜帶入境。待國際貨輪返航至境內港口時,宋某福再行通過小船、物資車接駁等方式,將上述貨物在未向海關申報的情況下偷運出海關監管區,后在境內銷售牟利。其間,董某軍、苑某、夏某云、唐某、宋某林等五名被告人,幫助宋某福收購、運輸涉案貨物,參與走私。經計核,宋某福偷逃應繳稅額2900余萬元,其余被告人偷逃應繳稅額102萬余元至28萬余元不等。
 
  上海三中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宋某福、董某軍、苑某、夏某云、唐某、宋某林的行為均已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宋某福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董某軍、苑某、夏某云、唐某、宋某林起次要作用,系從犯,均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夏某云、唐某具有自首情節,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宋某福、董某軍、苑某、宋某林具有坦白情節,可以從輕處罰。六被告人均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
 
  綜合考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等,作出上述判決。
 
  為照顧從事國際間運營的運輸工具服務人員的合理需要,根據相關規定,我國從事國際航行船舶的船員可以攜帶合理數量的自用物品進境并享有免稅優待。但是,船員不得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攜帶物品入境,且其所攜帶進境的免稅自用物品也需要接受嚴格的登記管理。
 
  本案被告人利用國際航行船舶船員出入境購買物品的便利,或委托船員在境外采購香煙、洋酒等物品攜帶入境,或向船員收購香煙,或為上述走私香煙活動提供幫助,嚴重違反了海關法規,給國家稅收造成了損失,依法應予懲處。



日期:2021-04-28
 
地區: 上海
標簽: 走私 洋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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