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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做好國家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信息管理系統試運行工作的通知

   2021-07-02 農業農村部898
核心提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農村(農牧)、漁業廳(局、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業農村局,中國野生動物保護協會水生野生動物保護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農村(農牧)、漁業廳(局、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業農村局,中國野生動物保護協會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分會:
 
  為進一步提高水生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水平,逐步實現對水生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動態監管、合法可追溯及信息共享,根據《野生動物保護法》《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于貫徹落實〈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 加強水生野生動物保護管理的通知》和國家“放管服”改革有關要求,我局組織開發了“國家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信息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系統”)。經測試完善,決定在全國范圍內啟動試運行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系統適用范圍
 
  本系統適用于水生野生動物及其制品行政許可信息備案管理、水生野生動物標識管理、罰沒救助水生野生動物信息管理等,登錄網址為:http://47.94.214.55:82/,主要包括證書管理、物種管理、國內標識管理、出口物種標識管理、罰沒救助等功能模塊。
 
  二、系統操作管理要求
 
  (一)關于水生野生動物行政許可信息管理
 
  包括證書管理、物種管理模塊,主要用于漁業主管部門對水生野生動物相關行政許可信息的錄入、變更及查詢等。自本系統試運行之日起,發證機關在完成人工繁育、出售購買利用、進出口等水生野生動物相關行政許可后,需登錄本系統錄入審批結果,并通過證書管理模塊打印相關許可證件;發證機關要對許可證件有效期內的物種變更、數量變化等進行動態復核,強化事中事后監管。同時,發證機關要組織對本系統試運行之前且現行有效的行政許可信息進行錄入,以便更好實現水生野生動物行政許可信息管理。
 
  (二)關于水生野生動物及其制品標識管理
 
  包括國內標識管理、出口物種標識管理模塊,主要用于標識申領、核驗及信息查驗等。自本系統試運行之日起,《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中標有“僅限野外種群”的水生野生動物,以及列入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水生野生動物實施標識管理。對經營利用已獲得人工繁育許可證或經營利用許可證的水生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發證機關應通過本系統對標識申請信息進行復核后,按程序發放專用標識。對加工利用具有標識的水生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發證機關應通過本系統對原標識及新標識申請信息進行復核后,按程序發放專用標識。對經營利用6月30日前已經合法取得的新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水生野生動物制品的,發證機關需在12月31日前通過本系統對標識申請信息復核后,按程序發放專用標識。同時,我局將在福建、山東兩省試點推行海洋館、水族館等繁育展演場所在養水生哺乳動物、海龜等水生野生動物標識管理,并納入本系統管理,請兩省漁業主管部門做好組織、指導工作。另外,除全國養殖鱷魚及其制品標識管理系統外,養殖大鯢及其產品標識管理系統、CITES鱘鰉魚子醬產品出口標識打印管理平臺、全國水生哺乳動物管理系統自本系統試運行之日起停止使用。
 
  (三)關于罰沒救助水生野生動物信息管理
 
  包括罰沒救助信息管理、執法信息反饋管理模塊,主要用于漁業主管部門及執法機構填報罰沒、救助水生野生動物及其制品信息,以及社會公眾反饋違法行為信息、救助水生野生動物信息等。各級漁業主管部門應將相關執法、救助等信息及時錄入系統。
 
  三、其他事項
 
  (一)各省(區、市)漁業主管部門要高度重視,認真組織做好系統試運行工作,明確具體負責人及信息員負責相關工作,確保試運行工作順利開展。要在依法辦理相關行政許可事項的基礎上,做好各項相關工作,確保信息真實有效。試運行期間遇到任何技術問題應及時反饋。
 
  (二)本系統相關技術服務及日常維護工作由中國野生動物保護協會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分會(以下簡稱“水野分會”)具體負責。水野分會要及時組織收集系統試運行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及有關意見建議,逐步優化完善系統功能;協助漁業主管部門及申請人用好本系統,適時組織開展相關培訓,確保本系統發揮應有的作用。
 
  (三)請各省(區、市)漁業主管部門將系統負責人及信息員登記表于7月9日前反饋水野分會,以便獲取系統賬號信息;相關系統操作指南詳見系統內“文件管理”模塊。
 
  聯系方式:政策咨詢 010-59192937,技術咨詢 010-65086546。
 
  附件:   國家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信息管理系統負責人及信息員登記表.doc
 
  農業農村部漁業漁政管理局
 
  2021年7月 1日



日期:2021-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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