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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公告2021年第55號(關于進口斯洛文尼亞禽肉檢驗檢疫要求的公告)

   2021-07-09 海關總署395
核心提示: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和斯洛文尼亞共和國食品安全、獸醫和植物保護局關于中國從斯洛文尼亞輸入禽肉的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和斯洛文尼亞共和國食品安全、獸醫和植物保護局關于中國從斯洛文尼亞輸入禽肉的檢驗檢疫和獸醫衛生要求議定書》的規定,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允許符合相關要求的斯洛文尼亞禽肉進口。現將進口斯洛文尼亞禽肉檢驗檢疫要求予以公布(見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   中國進口斯洛文尼亞禽肉檢驗檢疫要求.doc
 
  海關總署
 
  2021年7月8日
  中國進口斯洛文尼亞禽肉檢驗檢疫要求
 
  一、檢驗檢疫依據
 
  (一)法律法規以及部門規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以及《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注冊管理規定》等。
 
  (二)雙邊議定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和斯洛文尼亞共和國食品安全、獸醫和植物保護局關于中國從斯洛文尼亞輸入禽肉的檢驗檢疫和獸醫衛生要求議定書》。
 
  二、允許進口產品
 
  允許進口的斯洛文尼亞禽肉指可食用的冷凍(帶骨或去骨)雞肉(活禽經宰殺、放血后除去毛、內臟、頭、翅及腳后的軀體可食部分)及其可食用副產品。
 
  可食用禽副產品包括:凍雞爪、凍雞翼(包括或不包括翼尖)、凍雞冠、凍雞軟骨、凍雞皮、凍雞脖、凍雞肝、凍雞心。
 
  三、生產企業要求
 
  斯洛文尼亞輸華禽肉生產企業(包括屠宰、分割、加工和儲存企業)應符合中國、斯洛文尼亞和歐盟有關獸醫衛生和公共衛生法規的要求,應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注冊。
 
  在重大公共衛生疫病如新冠肺炎流行期間,企業按照有關國際標準如聯合國糧農組織和世界衛生組織制定發布的《新冠肺炎與食品安全:對食品企業指南》開展疫情防控,定期對員工開展相關疫病檢測,制定必要的肉類安全防控措施,確保肉類在原料接收、加工、包裝、儲存、運輸等全過程防控措施有效,產品未被污染。
 
  四、有關檢驗檢疫要求
 
  (一)動物來源要求。
 
  1.孵化、飼養、屠宰于斯洛文尼亞,未曾與其他圈養動物混養,可追溯到其來源農場。
 
  2.來自宰前12個月內未發生過禽衣原體病、雞傳染性支氣管炎、雞白痢和禽傷寒、傳染性法氏囊病和低致病性禽流感臨床病例的農場。
 
  3.來自宰前6個月內未發生過中國、斯洛文尼亞和世界動物衛生組織(OIE)規定的上述條款未提及的其它應申報禽類疫病而受到檢疫監測或移動限制的農場。
 
  (二)進口禽肉要求。
 
  1.出口禽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注冊的企業屠宰、分割、加工和儲存,上述企業已建立追溯系統,保證出口禽肉可追溯到其來源農場。
 
  2.生產出口禽肉的活禽從未使用過中國和斯洛文尼亞禁止使用的獸藥和飼料添加劑。
 
  3.按照中國、斯洛文尼亞和歐盟的有關法律法規對用于生產出口禽肉的活禽實施宰前宰后檢查,證明所有屠宰活禽是健康的,沒有任何傳染病的臨床癥狀,胴體和臟器無病理變化。
 
  4.執行斯洛文尼亞國家殘留監控計劃,證明產品中獸藥、農藥、重金屬、持久性有機污染物(POPs)及其它有毒、有害物質等的殘留量不超過中國、斯洛文尼亞和歐盟規定的“最高殘留限量”(MRLs)。
 
  5.未受病原微生物污染,符合中國、斯洛文尼亞和歐盟法律法規的要求和國際標準。
 
  6.符合衛生和安全標準,適合人類食用。
 
  五、包裝要求
 
  (一)斯洛文尼亞輸華禽肉必須用符合中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和國際衛生標準的全新材料包裝。
 
  (二)應有單獨的內包裝,內包裝上應當標明品名(產品描述)、產地國、生產企業注冊號、生產批號。外包裝上應當以中文標明產地國、產品名、產品的規格、產地(具體到州/省/市)、生產企業注冊號、生產批號、目的地(目的地應當標明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產日期(年/月/日)、保質期、儲存溫度等內容,加施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備案認可的斯洛文尼亞官方檢驗檢疫標識。
 
  (三)預包裝禽肉還應符合中國關于預包裝食品標簽的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要求。
 
  六、證書要求
 
  每一集裝箱輸華禽肉應至少隨附一份主管部門出具的官方正本獸醫衛生證書,證明其符合中國、斯洛文尼亞和歐盟的檢驗檢疫要求。
 
  七、儲存運輸要求
 
  (一)輸華禽肉從包裝、存放到運輸的全過程,均應符合中國、斯洛文尼亞和歐盟的相關衛生要求,防止受有害物質的污染。
 
  (二)存放禽肉的冷庫中,應設有存放輸華禽肉的專門區域并明顯標識。
 
  (三)貯存和運輸應在相應的溫度條件下進行,產品中心溫度不應高于零下15℃。
 
  (四)貨物裝入集裝箱后,應在斯洛文尼亞主管部門的監督下加施鉛封,鉛封號須在獸醫衛生證書中注明。運輸過程中不得拆開及更換包裝。
 
  八、其他要求
 
  輸華可食用禽副產品還應符合相關加工衛生要求。
 
  (一)一般要求。
 
  1. 輸華可食用禽副產品應來自已建立追溯系統的農場、屠宰場和加工廠,保證可以追溯到農場。
 
  2. 只有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注冊的禽肉出口的企業方可向中國出口可食用禽副產品,而且其禽副產品專用加工車間也必須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許可。
 
  3. 輸華可食用禽副產品應來源于接受斯洛文尼亞國家殘留監控計劃監控的動物,不含危害人類健康的獸藥、化學殘留及其它有毒有害物質。
 
  4. 所有輸華可食用禽副產品均應按照供人類食用肉類產品的方式和安全衛生要求進行加工、處理,建立相關可食用禽副產品的質量安全衛生控制體系(如HACCP體系)并有效運行。
 
  (二)加工過程要求。
 
  1. 輸華可食用禽副產品應有獨立的加工處理間,與非食用副產品的處理相對隔離。加工車間及其加工衛生條件應當符合中國、斯洛文尼亞和歐盟有關可食用肉類產品的衛生標準。可食用禽副產品加工車間的面積應與屠宰加工能力相適宜,設備設施應符合衛生要求,工藝布局應做到臟、凈分開,流程合理,避免交叉污染。如實施預冷,應有專用的預冷設施、包裝間。
 
  2. 生產加工企業應根據可食用禽副產品加工流程配備相應經過培訓的人員,肉類和可食用禽副產品加工區域的人員,以及潔凈度不同的各加工區域的人員,在未經過消毒及更換工作服等清潔程序前,不得相互串崗。
 
  3. 可食用禽副產品加工分割間的溫度應控制在12℃以下(不包括爪的燙洗車間);凍結間溫度應控制在零下28℃以下;冷藏儲存庫溫度應控制在零下18℃以下。可食用禽副產品凍結時間要求應與中國、斯洛文尼亞、歐盟及議定書中同品種可食用禽肉產品的規定保持一致。設施清洗用熱水溫度不應低于40℃,設備消毒用熱水溫度不應低于82℃。如實施預冷,預冷后可食用禽副產品中心溫度應保持不高于3℃。運輸過程中可食用禽副產品中心溫度應不高于零下15℃。
 
  4. 修整后的禽副產品在冷凍和包裝前需經過充分的清洗、修整,并確認其表面清潔,無膿液、滲出物、病變組織、體液、胃腸內容物或其他異物(塑料、金屬、殘留飼料等)。完成清洗、修整后的禽副產品不得與非食用產品在同一區域內加工。用于向中國出口的可食用禽副產品必須按產品種類單獨包裝,有專門區域存放并明顯標識。
 
  5. 生產加工企業應對不同工藝的輸華可食用禽副產品制定并實施微生物監測計劃,監測項目包括菌落總數、大腸桿菌和沙門氏菌,采集記錄并定期分析微生物監控數據,建立數據庫。如樣本監測結果超標,應查找原因并采取適當的糾正或整改措施。應記錄問題產生的原因以及糾正或整改措施,相關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公告正文下載鏈接:
 
     海關總署關于進口斯洛文尼亞禽肉檢驗檢疫要求的公告.doc
 
     海關總署關于進口斯洛文尼亞禽肉檢驗檢疫要求的公告.pdf



日期:2021-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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