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關單位、相關專家:
根據《關于下達2021年第一批銅陵市地方標準制修訂計劃的通知》,銅陵市市場監管局等單位編制的《食品安全快速檢測實驗室運行管理規范》已形成征求意見稿。現請提出意見,并于2021年8月20日前填寫《銅陵市地方標準征求意見表》,反饋給聯系人,逾期不復函,視為無異議。
聯系人:方晴,聯系電話:0562-2885395
E-mail:tlgsjspk@163.com
地址:銅陵市木魚山大道與太平湖路路口
附件: 1.《食品安全快速檢測實驗室運行管理規范》(征求意見稿) .doc
2.《食品安全快速檢測實驗室運行管理規范》編制說明.doc
3.銅陵市地方標準征求意見表.doc
2021年7月20日
前言
本標準按照GB/T 1.1-2020《標準化工作導則第1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則》給出的規則起草。
本標準由銅陵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提出并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銅陵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安徽國泰眾信檢測技術有限公司、×××、×××。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王吉祥、陳葉平、方晴、×××、×××
食品安全快速檢測實驗室運行管理規范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食品安全快速檢測的術語與定義、人員要求、儀器設備、試劑耗材、樣品采集、樣品檢測、后續處理、資料管理等內容。
本標準適用于食品及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環節的各類市場監管所、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商場超市等單位的快速檢測工作。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規范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規范。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無規范性引用文件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食品安全快速檢測
利用快速檢測設施設備(包括快檢車、室、儀、箱等),按照國家規定的快速檢測方法,對食品(含食用農產品)進行某種特定物質或指標的快速定性檢測的行為。
3.2
高風險食品品種
綜合考慮我國居民膳食結構、消費人群和消費模式、食品特性和加工工藝、既往監管情況、健康危害程度等多方面因素,并且參考國外管理方式和經驗做法確定的風險程度高的食品品種。確定過程中不但有專家評議,也結合了海量檢測數據,應用了數據模型,又與監管狀況和消費者關注感知等進行了契合。
4 環境設施
4.1 實驗室應至少分為操作區域和辦公區域,且分區合理,標識清楚,配置樣品柜、器皿柜、試劑柜、冰箱、辦公桌、文件柜等設施以滿足儀器設備運行和檢測方法對環境條件的要求。
4.2 實驗室應保持良好的照明、通風和排水通暢,開展快檢的環境應保持整齊清潔,檢測過程應避免不同樣品之間的交叉污染。
5 管理制度
5.1 實驗室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建立相應的質量管理體系,制定人員培訓、設施設備管理制度和標準操作規程,并上墻公示。
6 人員要求
6.1 實驗室應配備專兼職實驗人員(含第三方機構派駐人員),具備高中及以上學歷,并熟悉相關法律法規、檢測方法原理,掌握采樣、操作規程、質量控制、實驗安全等知識;實驗人員配備數量應滿足檢測任務需要。
6.2 實驗人員應經食品檢驗檢測專業培訓,并在考核合格后持上崗證或培訓合格證上崗;實驗人員工作時應穿著工作服。
6.3 實驗人員每年應定期接受監管部門組織的培訓、考核,每年參加培訓時長應不少于16個學時,培訓內容包括(不限于)實驗室儀器設備操作、實驗室管理、快速檢測方法技能、快速檢測相關法律法規、后續處理等,經考核不再具備食品安全快速檢測能力的,不得上崗。
7 儀器設備
7.1 實驗室應根據檢測需要按相關標準配備檢測儀器、設備及輔助設施,儀器設備應滿足日常檢測項目需要。
7.2 實驗室內檢測儀器、輔助設備應定期進行維護保養,滿足檢測項目需要及正常運行要求,并保留相關記錄。
8 試劑耗材
8.1 實驗室應根據檢測任務需要,采購快檢試劑;配備的快檢試劑品種、數量應檢測任務相匹配。
8.2 購買關鍵試劑和耗材時,應索取并保留生產廠家提供的有效證明,并按相關程序驗收、使用、保管。
8.3 試劑和耗材應有固定的存放地點和設備,且存放條件需符合使用說明書中規定的要求,并確保在有效期內使用。
8.4 試劑和耗材的使用應有使用記錄。
8.5 實驗室配制的各種溶液應明確標識,并注明試劑名稱、配制時間、配制人員、有效期等信息。
9 樣品采集
9.1 采樣應采用隨機方式,由采樣人員在被采樣單位(或攤位)的經營場所或倉庫中隨機抽取規定數量的樣品,當場對樣品編號登記和標注唯一性標識,并由被采樣單位(或攤位)簽字確認。
9.2 采樣人員應當詳細記錄被采樣單位(或攤位)樣品類別、名稱、數量、采樣日期、采樣人員等信息。
9.3 批發(農貿)市場實驗室采樣應每月覆蓋市場內所有經營戶;市場監管所實驗室采樣應每月至少覆蓋轄區內所有批發市場、農貿市場、生鮮超市。
9.4 樣品的運輸和貯存過程中,應避免樣品污染、變質或混淆,不發生影響檢測結論的變化。
9.5 每個品種樣品應進行留樣,留樣量應滿足檢測需要,留樣時間不少于 24 小時。
10 樣品檢測
10.1 各類食用農產品(食品)交易市場、大型商場超市等應根據不同季節重點產品、消費趨勢及食品安全風險等制定檢測計劃。
10.2 農貿市場、批發市場原則上應在交易高峰前完成檢測任務。食用農產品(食品)批發市場實驗室應在每天上午8點前完成檢測;農貿市場實驗室應在每天上午9點前完成檢測;市場監管所、商場超市實驗室應在每天上午10點前完成檢測。
10.3 食用農產品(食品)批發市場實驗室每天檢測任務量應不少于30批次,農貿市場、商場超市實驗室每天檢測任務量應不少于15批次,市場監管所實驗室每個工作日檢測任務量應不少于10批次。
10.4 食用農產品(食品)批發市場實驗室每天應不少于2批次獸藥殘留和2批次非法添加物質的檢測;農貿市場、商場超市實驗室每天應不少于1批次獸藥殘留和1批次非法添加物質的檢測;市場監管所實驗室每個工作日應不少于1批次獸藥殘留和1批次非法添加物質的檢測。
10.5 實驗室每月高風險品種檢測批次所占總批次數比例應不少于30%。
10.6 樣品前處理應滿足樣品制樣方法、部位、數量及貯存條件等要求。
10.7 檢測應當嚴格按照快檢方法或快檢產品說明書要求規范操作,詳細記錄樣品編號、類別、名稱、檢測項目、檢測日期、檢測人員、快檢產品信息、檢測結果。
10.8 若檢測結果為不合格,應再進行 2 次復驗,3 次檢測結果中有2次為不合格即判定為不合格。
10.9 通過快檢儀器生成的檢測結果,應作為原始記錄存檔。對無法作為原始記錄長期保存的檢測結果,應通過拍照等電子化方式存檔。
10.10 檢測數據應及時上傳到安徽省食品安全快速檢測信息共享平臺。檢測人員和所在機構應保證出具的快檢數據和結果真實、客觀,不得修改數據出具虛假快檢結果。
10.11 實驗室應當通過快檢信息公布專欄,或釆取LED或電視屏等形式在顯著位置公布快檢結果信息;公布信息主要包括樣品名稱、銷售者(被抽樣單位或攤位信息)、檢測項目、檢測結果、檢測時間等。公布信息應真實、客觀、易懂,不得誤導消費者。
11 后續處理
11.1 檢測結果為不合格的食品或食用農產品,應通知被采樣單位(或攤位)立即停止銷售;批發(農貿)市場或商場超市實驗室檢測結果為不合格食品或食用農產品的,應向轄區市場監管所報告。被采樣單位(或攤位)對檢測結果無異議的,被采樣單位(或攤位)應當按照要求采取召回、無害化處理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場,并做好相關處理記錄;被采樣單位(或攤位)對檢測結果有異議時,可以自收到檢測結果時起四小時內申請復檢。復檢由市場監管部門組織,不得采用快檢方法。復檢結果為合格,相關費用由市場監管部門承擔;復檢結果為不合格,相關費用由被抽樣單位(或攤位)承擔。
12 資料管理
12.1 檢測工作中形成的數據資料、各項制度、檢測儀器說明書、統計報表和媒體介質的數據庫等相關文件應分類,指定專人登記,定期存檔。對重要的數據、內部材料等未經審批,不得私自外借或復印、不得私自對外公布。
日期:2021-07-23
根據《關于下達2021年第一批銅陵市地方標準制修訂計劃的通知》,銅陵市市場監管局等單位編制的《食品安全快速檢測實驗室運行管理規范》已形成征求意見稿。現請提出意見,并于2021年8月20日前填寫《銅陵市地方標準征求意見表》,反饋給聯系人,逾期不復函,視為無異議。
聯系人:方晴,聯系電話:0562-2885395
E-mail:tlgsjspk@163.com
地址:銅陵市木魚山大道與太平湖路路口
附件: 1.《食品安全快速檢測實驗室運行管理規范》(征求意見稿) .doc
2.《食品安全快速檢測實驗室運行管理規范》編制說明.doc
3.銅陵市地方標準征求意見表.doc
2021年7月20日
前言
本標準按照GB/T 1.1-2020《標準化工作導則第1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則》給出的規則起草。
本標準由銅陵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提出并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銅陵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安徽國泰眾信檢測技術有限公司、×××、×××。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王吉祥、陳葉平、方晴、×××、×××
食品安全快速檢測實驗室運行管理規范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食品安全快速檢測的術語與定義、人員要求、儀器設備、試劑耗材、樣品采集、樣品檢測、后續處理、資料管理等內容。
本標準適用于食品及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環節的各類市場監管所、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商場超市等單位的快速檢測工作。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規范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規范。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無規范性引用文件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食品安全快速檢測
利用快速檢測設施設備(包括快檢車、室、儀、箱等),按照國家規定的快速檢測方法,對食品(含食用農產品)進行某種特定物質或指標的快速定性檢測的行為。
3.2
高風險食品品種
綜合考慮我國居民膳食結構、消費人群和消費模式、食品特性和加工工藝、既往監管情況、健康危害程度等多方面因素,并且參考國外管理方式和經驗做法確定的風險程度高的食品品種。確定過程中不但有專家評議,也結合了海量檢測數據,應用了數據模型,又與監管狀況和消費者關注感知等進行了契合。
4 環境設施
4.1 實驗室應至少分為操作區域和辦公區域,且分區合理,標識清楚,配置樣品柜、器皿柜、試劑柜、冰箱、辦公桌、文件柜等設施以滿足儀器設備運行和檢測方法對環境條件的要求。
4.2 實驗室應保持良好的照明、通風和排水通暢,開展快檢的環境應保持整齊清潔,檢測過程應避免不同樣品之間的交叉污染。
5 管理制度
5.1 實驗室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建立相應的質量管理體系,制定人員培訓、設施設備管理制度和標準操作規程,并上墻公示。
6 人員要求
6.1 實驗室應配備專兼職實驗人員(含第三方機構派駐人員),具備高中及以上學歷,并熟悉相關法律法規、檢測方法原理,掌握采樣、操作規程、質量控制、實驗安全等知識;實驗人員配備數量應滿足檢測任務需要。
6.2 實驗人員應經食品檢驗檢測專業培訓,并在考核合格后持上崗證或培訓合格證上崗;實驗人員工作時應穿著工作服。
6.3 實驗人員每年應定期接受監管部門組織的培訓、考核,每年參加培訓時長應不少于16個學時,培訓內容包括(不限于)實驗室儀器設備操作、實驗室管理、快速檢測方法技能、快速檢測相關法律法規、后續處理等,經考核不再具備食品安全快速檢測能力的,不得上崗。
7 儀器設備
7.1 實驗室應根據檢測需要按相關標準配備檢測儀器、設備及輔助設施,儀器設備應滿足日常檢測項目需要。
7.2 實驗室內檢測儀器、輔助設備應定期進行維護保養,滿足檢測項目需要及正常運行要求,并保留相關記錄。
8 試劑耗材
8.1 實驗室應根據檢測任務需要,采購快檢試劑;配備的快檢試劑品種、數量應檢測任務相匹配。
8.2 購買關鍵試劑和耗材時,應索取并保留生產廠家提供的有效證明,并按相關程序驗收、使用、保管。
8.3 試劑和耗材應有固定的存放地點和設備,且存放條件需符合使用說明書中規定的要求,并確保在有效期內使用。
8.4 試劑和耗材的使用應有使用記錄。
8.5 實驗室配制的各種溶液應明確標識,并注明試劑名稱、配制時間、配制人員、有效期等信息。
9 樣品采集
9.1 采樣應采用隨機方式,由采樣人員在被采樣單位(或攤位)的經營場所或倉庫中隨機抽取規定數量的樣品,當場對樣品編號登記和標注唯一性標識,并由被采樣單位(或攤位)簽字確認。
9.2 采樣人員應當詳細記錄被采樣單位(或攤位)樣品類別、名稱、數量、采樣日期、采樣人員等信息。
9.3 批發(農貿)市場實驗室采樣應每月覆蓋市場內所有經營戶;市場監管所實驗室采樣應每月至少覆蓋轄區內所有批發市場、農貿市場、生鮮超市。
9.4 樣品的運輸和貯存過程中,應避免樣品污染、變質或混淆,不發生影響檢測結論的變化。
9.5 每個品種樣品應進行留樣,留樣量應滿足檢測需要,留樣時間不少于 24 小時。
10 樣品檢測
10.1 各類食用農產品(食品)交易市場、大型商場超市等應根據不同季節重點產品、消費趨勢及食品安全風險等制定檢測計劃。
10.2 農貿市場、批發市場原則上應在交易高峰前完成檢測任務。食用農產品(食品)批發市場實驗室應在每天上午8點前完成檢測;農貿市場實驗室應在每天上午9點前完成檢測;市場監管所、商場超市實驗室應在每天上午10點前完成檢測。
10.3 食用農產品(食品)批發市場實驗室每天檢測任務量應不少于30批次,農貿市場、商場超市實驗室每天檢測任務量應不少于15批次,市場監管所實驗室每個工作日檢測任務量應不少于10批次。
10.4 食用農產品(食品)批發市場實驗室每天應不少于2批次獸藥殘留和2批次非法添加物質的檢測;農貿市場、商場超市實驗室每天應不少于1批次獸藥殘留和1批次非法添加物質的檢測;市場監管所實驗室每個工作日應不少于1批次獸藥殘留和1批次非法添加物質的檢測。
10.5 實驗室每月高風險品種檢測批次所占總批次數比例應不少于30%。
10.6 樣品前處理應滿足樣品制樣方法、部位、數量及貯存條件等要求。
10.7 檢測應當嚴格按照快檢方法或快檢產品說明書要求規范操作,詳細記錄樣品編號、類別、名稱、檢測項目、檢測日期、檢測人員、快檢產品信息、檢測結果。
10.8 若檢測結果為不合格,應再進行 2 次復驗,3 次檢測結果中有2次為不合格即判定為不合格。
10.9 通過快檢儀器生成的檢測結果,應作為原始記錄存檔。對無法作為原始記錄長期保存的檢測結果,應通過拍照等電子化方式存檔。
10.10 檢測數據應及時上傳到安徽省食品安全快速檢測信息共享平臺。檢測人員和所在機構應保證出具的快檢數據和結果真實、客觀,不得修改數據出具虛假快檢結果。
10.11 實驗室應當通過快檢信息公布專欄,或釆取LED或電視屏等形式在顯著位置公布快檢結果信息;公布信息主要包括樣品名稱、銷售者(被抽樣單位或攤位信息)、檢測項目、檢測結果、檢測時間等。公布信息應真實、客觀、易懂,不得誤導消費者。
11 后續處理
11.1 檢測結果為不合格的食品或食用農產品,應通知被采樣單位(或攤位)立即停止銷售;批發(農貿)市場或商場超市實驗室檢測結果為不合格食品或食用農產品的,應向轄區市場監管所報告。被采樣單位(或攤位)對檢測結果無異議的,被采樣單位(或攤位)應當按照要求采取召回、無害化處理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場,并做好相關處理記錄;被采樣單位(或攤位)對檢測結果有異議時,可以自收到檢測結果時起四小時內申請復檢。復檢由市場監管部門組織,不得采用快檢方法。復檢結果為合格,相關費用由市場監管部門承擔;復檢結果為不合格,相關費用由被抽樣單位(或攤位)承擔。
12 資料管理
12.1 檢測工作中形成的數據資料、各項制度、檢測儀器說明書、統計報表和媒體介質的數據庫等相關文件應分類,指定專人登記,定期存檔。對重要的數據、內部材料等未經審批,不得私自外借或復印、不得私自對外公布。
日期:2021-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