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法治政府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起草了《<糧食流通管理條例>行政處罰裁量標準(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一、電話:0371-65683114;
二、電子郵件:ylzc114@163.com;
三、通信地址:鄭州市金水區黃河路11號河南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政策法規處,信封表面請注明“關于《<糧食流通管理條例>行政處罰裁量標準(征求意見稿)》的建議”。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1年8月4日。
附件: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行政處罰裁量標準.xls
河南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法治政府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
2020年7月28日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行政處罰裁量標準 (征求意見稿)
日期:2021-07-29
一、電話:0371-65683114;
二、電子郵件:ylzc114@163.com;
三、通信地址:鄭州市金水區黃河路11號河南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政策法規處,信封表面請注明“關于《<糧食流通管理條例>行政處罰裁量標準(征求意見稿)》的建議”。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1年8月4日。
附件: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行政處罰裁量標準.xls
河南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法治政府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
2020年7月28日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行政處罰裁量標準 (征求意見稿)
序號 | 違法行為 | 行政處罰依據 | 裁量等次 | 違法行為表現情形 | 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
1 | 糧食收購者未執行國家糧食質量標準的行為 | 第四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2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一)糧食收購者未執行國家糧食質量標準; (二)糧食收購者未及時向售糧者支付售糧款; (三)糧食收購者違反本條例規定代扣、代繳稅、費和其他款項; (四)糧食收購者收購糧食,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質量安全檢驗,或者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糧食未作為非食用用途單獨儲存; (五)從事糧食收購、銷售、儲存、加工的糧食經營者以及飼料、工業用糧企業未建立糧食經營臺賬,或者未按照規定報送糧食基本數據和有關情況; (六)糧食儲存企業未按照規定進行糧食銷售出庫質量安全檢驗。 第五十一條 從事糧食經營活動的企業有違反本條例規定的違法情形且情節嚴重的,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企業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 | 輕微違法 行為 | 糧食收購者未執行國家糧食質量標準,情節較輕的。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
一般違法 行為 | 造成售糧農民或其他糧食生產者的利益受到損害20萬以下的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20萬元以下的罰款。 | |||
嚴重違法 行為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造成售糧農民或其他糧食生產者的利益受到損害20萬元以上35萬元以下的。2.造成負面社會影響或嚴重危害后果的。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20萬元以上35萬元以下罰款。。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企業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 |||
特別嚴重 違法行為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造成售糧農民或其他糧食生產者的利益受到損害35萬元以上的。2.造成特別惡劣社會影響或導致特別嚴重危害后果的。3.有其他情節特別嚴重情形的。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3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企業取得收入的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 | |||
2 | 糧食收購者未及時向售糧者支付售糧款的行為 | 第四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2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一)糧食收購者未執行國家糧食質量標準; (二)糧食收購者未及時向售糧者支付售糧款; (三)糧食收購者違反本條例規定代扣、代繳稅、費和其他款項; (四)糧食收購者收購糧食,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質量安全檢驗,或者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糧食未作為非食用用途單獨儲存; (五)從事糧食收購、銷售、儲存、加工的糧食經營者以及飼料、工業用糧企業未建立糧食經營臺賬,或者未按照規定報送糧食基本數據和有關情況; (六)糧食儲存企業未按照規定進行糧食銷售出庫質量安全檢驗。 第五十一條 從事糧食經營活動的企業有違反本條例規定的違法情形且情節嚴重的,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企業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 | 輕微違法 行為 | 欠付一個月以下的。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
一般違法 行為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欠付一個月以上二個月以下的。2.欠付20萬元以下的。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20萬元以下的罰款。 | |||
嚴重違法 行為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欠付二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的。2.欠付20萬元以上35萬元以下的。3.造成負面社會影響或嚴重危害后果的。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20萬元以上35萬元以下罰款。。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企業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 |||
特別嚴重 違法行為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欠付三個月以下的。2.欠付35萬元以上的。3.造成特別惡劣社會影響或導致特別嚴重危害后果的。4.有其他情節特別嚴重情形的。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3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企業取得收入的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 | |||
3 | 糧食收購者違反《糧食流通管理條例》規定代扣、代繳稅、費和其他款項的行為 | 第四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2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一)糧食收購者未執行國家糧食質量標準; (二)糧食收購者未及時向售糧者支付售糧款; (三)糧食收購者違反本條例規定代扣、代繳稅、費和其他款項; (四)糧食收購者收購糧食,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質量安全檢驗,或者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糧食未作為非食用用途單獨儲存; (五)從事糧食收購、銷售、儲存、加工的糧食經營者以及飼料、工業用糧企業未建立糧食經營臺賬,或者未按照規定報送糧食基本數據和有關情況; (六)糧食儲存企業未按照規定進行糧食銷售出庫質量安全檢驗。 第五十一條 從事糧食經營活動的企業有違反本條例規定的違法情形且情節嚴重的,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企業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 | 輕微違法 行為 | 代扣、代繳稅、費和其他款項20萬元以下的。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20萬元以下的罰款。 |
一般違法 行為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代扣、代繳稅、費和其他款項20萬元以上35萬元以下的。2.造成負面社會影響或嚴重危害后果的。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20萬元以上35萬元以下罰款。。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企業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 |||
嚴重違法 行為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代扣、代繳稅、費和其他款項35萬元以上的。2.造成特別惡劣社會影響或導致特別嚴重危害后果的。3.有其他情節特別嚴重情形的。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20萬元以上35萬元以下罰款。。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企業取得收入的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 | |||
4 | 糧食收購者收購糧食,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質量安全檢驗的行為。 | 第四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2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一)糧食收購者未執行國家糧食質量標準; (二)糧食收購者未及時向售糧者支付售糧款; (三)糧食收購者違反本條例規定代扣、代繳稅、費和其他款項; (四)糧食收購者收購糧食,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質量安全檢驗,或者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糧食未作為非食用用途單獨儲存; (五)從事糧食收購、銷售、儲存、加工的糧食經營者以及飼料、工業用糧企業未建立糧食經營臺賬,或者未按照規定報送糧食基本數據和有關情況; (六)糧食儲存企業未按照規定進行糧食銷售出庫質量安全檢驗。 第五十一條 從事糧食經營活動的企業有違反本條例規定的違法情形且情節嚴重的,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企業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1倍以下罰款。 | 一般違法 行為 | 違法涉案糧食貨值金額20萬元以下的。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20萬元以下的罰款。 |
嚴重違法 行為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違法涉案糧食貨值金額20萬元以上35萬元以下的。2.造成負面社會影響或嚴重危害后果的。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20萬元以上35萬元以下罰款。。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企業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 |||
特別嚴重 違法行為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違法涉案糧食貨值金額35萬元以上的。2.造成特別惡劣社會影響或導致特別嚴重危害后果的。3.有其他情節特別嚴重情形的。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3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企業取得收入的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 | |||
5 | 糧食收購者收購糧食,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糧食未作為非食用用途單獨儲存行為。 | 第四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2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一)糧食收購者未執行國家糧食質量標準; (二)糧食收購者未及時向售糧者支付售糧款; (三)糧食收購者違反本條例規定代扣、代繳稅、費和其他款項; (四)糧食收購者收購糧食,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質量安全檢驗,或者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糧食未作為非食用用途單獨儲存; (五)從事糧食收購、銷售、儲存、加工的糧食經營者以及飼料、工業用糧企業未建立糧食經營臺賬,或者未按照規定報送糧食基本數據和有關情況; (六)糧食儲存企業未按照規定進行糧食銷售出庫質量安全檢驗。 第五十一條 從事糧食經營活動的企業有違反本條例規定的違法情形且情節嚴重的,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企業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2倍以下罰款。 | 一般違法 行為 | 違法涉案糧食貨值金額20萬元以下的。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20萬元以下的罰款。 |
嚴重違法 行為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違法涉案糧食貨值金額20萬元以上35萬元以下的。2.造成負面社會影響或嚴重危害后果的。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20萬元以上35萬元以下罰款。。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企業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 |||
特別嚴重 違法行為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違法涉案糧食貨值金額35萬元以上的。2.造成特別惡劣社會影響或導致特別嚴重危害后果的。3.有其他情節特別嚴重情形的。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3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企業取得收入的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 | |||
6 | 從事糧食收購、銷售、儲存、加工的糧食經營者以及飼料、工業用糧企業未建立糧食經營臺賬的行為 | 第四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2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一)糧食收購者未執行國家糧食質量標準; (二)糧食收購者未及時向售糧者支付售糧款; (三)糧食收購者違反本條例規定代扣、代繳稅、費和其他款項; (四)糧食收購者收購糧食,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質量安全檢驗,或者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糧食未作為非食用用途單獨儲存; (五)從事糧食收購、銷售、儲存、加工的糧食經營者以及飼料、工業用糧企業未建立糧食經營臺賬,或者未按照規定報送糧食基本數據和有關情況; (六)糧食儲存企業未按照規定進行糧食銷售出庫質量安全檢驗。 第五十一條 從事糧食經營活動的企業有違反本條例規定的違法情形且情節嚴重的,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企業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 | 輕微違法 行為 | 未建立糧食經營臺賬的。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
一般違法 行為 | 警告后仍不改正的。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20萬元以下的罰款。 | |||
嚴重違法 行為 | 未建立糧食經營臺賬造成負面社會影響或嚴重危害后果的。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20萬元以上35萬元以下罰款。。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企業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 |||
特別嚴重 違法行為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未建立糧食經營臺賬造成特別惡劣社會影響或導致特別嚴重危害后果的。2.有其他情節特別嚴重情形的。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3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企業取得收入的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 | |||
7 | 從事糧食收購、銷售、儲存、加工的糧食經營者以及飼料、工業用糧企業未按照規定報送糧食基本數據和有關情況行為 | 第四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2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一)糧食收購者未執行國家糧食質量標準; (二)糧食收購者未及時向售糧者支付售糧款; (三)糧食收購者違反本條例規定代扣、代繳稅、費和其他款項; (四)糧食收購者收購糧食,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質量安全檢驗,或者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糧食未作為非食用用途單獨儲存; (五)從事糧食收購、銷售、儲存、加工的糧食經營者以及飼料、工業用糧企業未建立糧食經營臺賬,或者未按照規定報送糧食基本數據和有關情況; (六)糧食儲存企業未按照規定進行糧食銷售出庫質量安全檢驗。 第五十一條 從事糧食經營活動的企業有違反本條例規定的違法情形且情節嚴重的,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企業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 | 輕微違法 行為 | 未按照規定報送糧食基本數據和有關情況,經責令改正,未予改正的。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
一般違法 行為 | 蓄意虛報、瞞報、拒報糧食基本數據和有關情況,或弄虛作假的。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20萬元以下的罰款。 | |||
嚴重違法 行為 | 蓄意虛報、瞞報、拒報糧食基本數據和有關情況或弄虛作假、造成負面社會影響或嚴重危害后果的。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20萬元以上35萬元以下罰款。。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企業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 |||
特別嚴重 違法行為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蓄意虛報、瞞報、拒報糧食基本數據和有關情況或弄虛作假、造成特別惡劣社會影響或導致特別嚴重危害后果的。2.有其他情節特別嚴重情形的。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3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企業取得收入的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 | |||
8 | 糧食儲存企業未按照規定進行糧食銷售出庫質量安全檢驗的行為。 | 第四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2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一)糧食收購者未執行國家糧食質量標準; (二)糧食收購者未及時向售糧者支付售糧款; (三)糧食收購者違反本條例規定代扣、代繳稅、費和其他款項; (四)糧食收購者收購糧食,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質量安全檢驗,或者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糧食未作為非食用用途單獨儲存; (五)從事糧食收購、銷售、儲存、加工的糧食經營者以及飼料、工業用糧企業未建立糧食經營臺賬,或者未按照規定報送糧食基本數據和有關情況; (六)糧食儲存企業未按照規定進行糧食銷售出庫質量安全檢驗。 第五十一條 從事糧食經營活動的企業有違反本條例規定的違法情形且情節嚴重的,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企業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 | 一般違法 行為 | 正常儲存年限內的糧食,未按照規定進行糧食銷售出庫質量安全檢驗的。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20萬元以下的罰款。 |
嚴重違法 行為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警告仍不改正的。2.造成負面社會影響或嚴重危害后果的。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20萬元以上35萬元以下罰款。。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企業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 |||
特別嚴重 違法行為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超過正常儲存年限的糧食,儲存期間使用儲糧藥劑未滿安全間隔期的糧食,以及色澤、氣味異常的糧食,未按照規定進行糧食銷售出庫質量安全檢驗的。2.造成特別惡劣社會影響或導致特別嚴重危害后果的。3.有其他情節特別嚴重情形的。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3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企業取得收入的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 | |||
9 | 糧食收購者、糧食儲存企業將下列糧食作為食用用途銷售出庫的行為 (一)真菌毒素、農藥殘留、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二)霉變或者色澤、氣味異常的;(三)儲存期間使用儲糧藥劑未滿安全間隔期的;(四)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 (五)其他法律、法規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明確不得作為食用用途銷售的。 | 第四十七條 糧食收購者、糧食儲存企業將下列糧食作為食用用途銷售出庫的,由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銷售出庫的糧食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一)真菌毒素、農藥殘留、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 (二)霉變或者色澤、氣味異常的; (三)儲存期間使用儲糧藥劑未滿安全間隔期的; (四)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 (五)其他法律、法規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明確不得作為食用用途銷售的。 第五十一條 從事糧食經營活動的企業有違反本條例規定的違法情形且情節嚴重的,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企業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 | 嚴重違法 行為 | 違法銷售出庫的糧食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且違法行為造成負面社會影響或嚴重危害后果的 | 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企業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
特別嚴重 違法行為 | 違法銷售出庫的糧食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且違法行為造成特別惡劣社會影響或導致特別嚴重危害后果的。 | 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3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企業取得收入的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 | |||
10 | 從事政策性糧食經營活動時虛報糧食收儲數量的行為 | 第四十九條 從事政策性糧食經營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款: (一)虛報糧食收儲數量; (二)通過以陳頂新、以次充好、低收高轉、虛假購銷、虛假輪換、違規倒賣等方式,套取糧食價差和財政補貼,騙取信貸資金; (三)擠占、挪用、克扣財政補貼、信貸資金; (四)以政策性糧食為債務作擔保或者清償債務; (五)利用政策性糧食進行除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務以外的其他商業經營; (六)在政策性糧食出庫時摻雜使假、以次充好、調換標的物,拒不執行出庫指令或者阻撓出庫; (七)購買國家限定用途的政策性糧食,違規倒賣或者不按照規定用途處置; (八)擅自動用政策性糧食; (九)其他違反國家政策性糧食經營管理規定的行為。 糧食應急預案啟動后,不按照國家要求承擔應急任務,不服從國家的統一安排和調度的,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十一條 從事糧食經營活動的企業有違反本條例規定的違法情形且情節嚴重的,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企業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 | 輕微違法 行為 | 違法涉案糧食貨值金額125萬元以下的。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0萬元以上125萬元以下罰款。 |
一般違法 行為 | 違法涉案糧食貨值金額125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25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款。 | |||
嚴重違法 行為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違法涉案糧食貨值金額200萬元以上350萬元以下的。2.造成負面社會影響或嚴重危害后果的。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200萬元以上350萬元以下罰款。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企業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 |||
特別嚴重 違法行為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違法涉案糧食貨值金額350萬元以上的。2.造成特別惡劣社會影響或導致特別嚴重危害后果的。3.有其他情節特別嚴重情形的。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350以上500萬元以下罰款。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企業取得收入的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 | |||
11 | 從事政策性糧食經營活動時通過以陳頂新、以次充好、低收高轉、虛假購銷、虛假輪換、違規倒賣等方式,套取糧食價差和財政補貼,騙取信貸資金的行為 | 第四十九條 從事政策性糧食經營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款: (一)虛報糧食收儲數量; (二)通過以陳頂新、以次充好、低收高轉、虛假購銷、虛假輪換、違規倒賣等方式,套取糧食價差和財政補貼,騙取信貸資金; (三)擠占、挪用、克扣財政補貼、信貸資金; (四)以政策性糧食為債務作擔保或者清償債務; (五)利用政策性糧食進行除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務以外的其他商業經營; (六)在政策性糧食出庫時摻雜使假、以次充好、調換標的物,拒不執行出庫指令或者阻撓出庫; (七)購買國家限定用途的政策性糧食,違規倒賣或者不按照規定用途處置; (八)擅自動用政策性糧食; (九)其他違反國家政策性糧食經營管理規定的行為。 糧食應急預案啟動后,不按照國家要求承擔應急任務,不服從國家的統一安排和調度的,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十一條 從事糧食經營活動的企業有違反本條例規定的違法情形且情節嚴重的,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企業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 | 輕微違法 行為 | 套取糧食價差和財政補貼,騙取信貸資金125萬元以下的。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0萬元以上125萬元以下罰款。 |
一般違法 行為 | 套取糧食價差和財政補貼,騙取信貸資金125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25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款。 | |||
嚴重違法 行為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套取糧食價差和財政補貼,騙取信貸資金200萬元以上350萬元以下的。2.造成負面社會影響或嚴重危害后果的。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200萬元以上350萬元以下罰款。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企業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 |||
特別嚴重 違法行為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套取糧食價差和財政補貼,騙取信貸資金350萬元以上的。2.造成特別惡劣社會影響或導致特別嚴重危害后果的。3.有其他情節特別嚴重情形的。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350以上500萬元以下罰款。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企業取得收入的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 | |||
12 | 從事政策性糧食經營活動時擠占、挪用、克扣財政補貼、信貸資金的行為 | 第四十九條 從事政策性糧食經營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款: (一)虛報糧食收儲數量; (二)通過以陳頂新、以次充好、低收高轉、虛假購銷、虛假輪換、違規倒賣等方式,套取糧食價差和財政補貼,騙取信貸資金; (三)擠占、挪用、克扣財政補貼、信貸資金; (四)以政策性糧食為債務作擔保或者清償債務; (五)利用政策性糧食進行除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務以外的其他商業經營; (六)在政策性糧食出庫時摻雜使假、以次充好、調換標的物,拒不執行出庫指令或者阻撓出庫; (七)購買國家限定用途的政策性糧食,違規倒賣或者不按照規定用途處置; (八)擅自動用政策性糧食; (九)其他違反國家政策性糧食經營管理規定的行為。 糧食應急預案啟動后,不按照國家要求承擔應急任務,不服從國家的統一安排和調度的,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十一條 從事糧食經營活動的企業有違反本條例規定的違法情形且情節嚴重的,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企業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 | 輕微違法 行為 | 擠占、挪用、克扣財政補貼、信貸資金125萬元以下的。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0萬元以上125萬元以下罰款。 |
一般違法 行為 | 擠占、挪用、克扣財政補貼、信貸資金125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25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款。 | |||
嚴重違法 行為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擠占、挪用、克扣財政補貼、信貸資金200萬元以上350萬元以下的。2.造成負面社會影響或嚴重危害后果的。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200萬元以上350萬元以下罰款。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企業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 |||
特別嚴重 違法行為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擠占、挪用、克扣財政補貼、信貸資金350萬元以上的。2.造成特別惡劣社會影響或導致特別嚴重危害后果的。3.有其他情節特別嚴重情形的。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350以上500萬元以下罰款。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企業取得收入的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 | |||
13 | 從事政策性糧食經營活動時以政策性糧食為債務作擔保或者清償債務的行為 | 第四十九條 從事政策性糧食經營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款: (一)虛報糧食收儲數量; (二)通過以陳頂新、以次充好、低收高轉、虛假購銷、虛假輪換、違規倒賣等方式,套取糧食價差和財政補貼,騙取信貸資金; (三)擠占、挪用、克扣財政補貼、信貸資金; (四)以政策性糧食為債務作擔保或者清償債務; (五)利用政策性糧食進行除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務以外的其他商業經營; (六)在政策性糧食出庫時摻雜使假、以次充好、調換標的物,拒不執行出庫指令或者阻撓出庫; (七)購買國家限定用途的政策性糧食,違規倒賣或者不按照規定用途處置; (八)擅自動用政策性糧食; (九)其他違反國家政策性糧食經營管理規定的行為。 糧食應急預案啟動后,不按照國家要求承擔應急任務,不服從國家的統一安排和調度的,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十一條 從事糧食經營活動的企業有違反本條例規定的違法情形且情節嚴重的,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企業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 | 輕微違法 行為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違法行為持續時間一個月以下的。2.違法涉案糧食貨值金額125萬元以下的。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0萬元以上125萬元以下罰款。 |
一般違法 行為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違法行為持續時間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的。2.違法涉案糧食貨值金額125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25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款。 | |||
嚴重違法 行為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違法行為持續時間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的。2.違法涉案糧食貨值金額200萬元以上350萬元以下的。2.造成負面社會影響或嚴重危害后果的。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200萬元以上350萬元以下罰款。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企業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 |||
特別嚴重 違法行為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違法行為持續時間六個月以上的。2.違法涉案糧食貨值金額350萬元以上的。3.造成特別惡劣社會影響或導致特別嚴重危害后果的。4.有其他情節特別嚴重情形的。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350以上500萬元以下罰款。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企業取得收入的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 | |||
14 | 從事政策性糧食經營活動時利用政策性糧食進行除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務以外的其他商業經營的行為 | 第四十九條 從事政策性糧食經營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款: (一)虛報糧食收儲數量; (二)通過以陳頂新、以次充好、低收高轉、虛假購銷、虛假輪換、違規倒賣等方式,套取糧食價差和財政補貼,騙取信貸資金; (三)擠占、挪用、克扣財政補貼、信貸資金; (四)以政策性糧食為債務作擔保或者清償債務; (五)利用政策性糧食進行除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務以外的其他商業經營; (六)在政策性糧食出庫時摻雜使假、以次充好、調換標的物,拒不執行出庫指令或者阻撓出庫; (七)購買國家限定用途的政策性糧食,違規倒賣或者不按照規定用途處置; (八)擅自動用政策性糧食; (九)其他違反國家政策性糧食經營管理規定的行為。 糧食應急預案啟動后,不按照國家要求承擔應急任務,不服從國家的統一安排和調度的,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十一條 從事糧食經營活動的企業有違反本條例規定的違法情形且情節嚴重的,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企業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 | 輕微違法 行為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違法行為持續時間一個月以下的。2.違法涉案糧食貨值金額125萬元以下的。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0萬元以上125萬元以下罰款。 |
一般違法 行為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違法行為持續時間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的。2.違法涉案糧食貨值金額125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25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款。 | |||
嚴重違法 行為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違法行為持續時間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的。2.違法涉案糧食貨值金額200萬元以上350萬元以下的。2.造成負面社會影響或嚴重危害后果的。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200萬元以上350萬元以下罰款。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企業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 |||
特別嚴重 違法行為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違法行為持續時間六個月以上的。2.違法涉案糧食貨值金額350萬元以上的。3.造成特別惡劣社會影響或導致特別嚴重危害后果的。4.有其他情節特別嚴重情形的。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350以上500萬元以下罰款。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企業取得收入的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 | |||
15 | 從事政策性糧食經營活動時在政策性糧食出庫時摻雜使假、以次充好、調換標的物,拒不執行出庫指令或者阻撓出庫的行為 | 第四十九條 從事政策性糧食經營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款: (一)虛報糧食收儲數量; (二)通過以陳頂新、以次充好、低收高轉、虛假購銷、虛假輪換、違規倒賣等方式,套取糧食價差和財政補貼,騙取信貸資金; (三)擠占、挪用、克扣財政補貼、信貸資金; (四)以政策性糧食為債務作擔保或者清償債務; (五)利用政策性糧食進行除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務以外的其他商業經營; (六)在政策性糧食出庫時摻雜使假、以次充好、調換標的物,拒不執行出庫指令或者阻撓出庫; (七)購買國家限定用途的政策性糧食,違規倒賣或者不按照規定用途處置; (八)擅自動用政策性糧食; (九)其他違反國家政策性糧食經營管理規定的行為。 糧食應急預案啟動后,不按照國家要求承擔應急任務,不服從國家的統一安排和調度的,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十一條 從事糧食經營活動的企業有違反本條例規定的違法情形且情節嚴重的,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企業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 | 輕微違法 行為 | 違法涉案糧食貨值金額125萬元以下的。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0萬元以上125萬元以下罰款。 |
一般違法 行為 | 違法涉案糧食貨值金額125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25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款。 | |||
嚴重違法 行為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違法涉案糧食貨值金額200萬元以上350萬元以下的。2.造成負面社會影響或嚴重危害后果的。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200萬元以上350萬元以下罰款。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企業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 |||
特別嚴重 違法行為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違法涉案糧食貨值金額350萬元以上的。2.造成特別惡劣社會影響或導致特別嚴重危害后果的。3.有其他情節特別嚴重情形的。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350以上500萬元以下罰款。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企業取得收入的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 | |||
16 | 從事政策性糧食經營活動時,購買國家限定用途的政策性糧食,違規倒賣或者不按照規定用途處置的行為 | 第四十九條 從事政策性糧食經營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款: (一)虛報糧食收儲數量; (二)通過以陳頂新、以次充好、低收高轉、虛假購銷、虛假輪換、違規倒賣等方式,套取糧食價差和財政補貼,騙取信貸資金; (三)擠占、挪用、克扣財政補貼、信貸資金; (四)以政策性糧食為債務作擔保或者清償債務; (五)利用政策性糧食進行除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務以外的其他商業經營; (六)在政策性糧食出庫時摻雜使假、以次充好、調換標的物,拒不執行出庫指令或者阻撓出庫; (七)購買國家限定用途的政策性糧食,違規倒賣或者不按照規定用途處置; (八)擅自動用政策性糧食; (九)其他違反國家政策性糧食經營管理規定的行為。 糧食應急預案啟動后,不按照國家要求承擔應急任務,不服從國家的統一安排和調度的,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十一條 從事糧食經營活動的企業有違反本條例規定的違法情形且情節嚴重的,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企業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 | 輕微違法 行為 | 違法涉案糧食貨值金額125萬元以下的。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0萬元以上125萬元以下罰款。 |
一般違法 行為 | 違法涉案糧食貨值金額125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25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款。 | |||
嚴重違法 行為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違法涉案糧食貨值金額200萬元以上350萬元以下的。2.造成負面社會影響或嚴重危害后果的。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200萬元以上350萬元以下罰款。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企業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 |||
特別嚴重 違法行為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違法涉案糧食貨值金額350萬元以上的。2.造成特別惡劣社會影響或導致特別嚴重危害后果的。3.有其他情節特別嚴重情形的。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350以上500萬元以下罰款。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企業取得收入的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 | |||
17 | 從事政策性糧食經營活動時,擅自動用政策性糧食的行為 | 第四十九條 從事政策性糧食經營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款: (一)虛報糧食收儲數量; (二)通過以陳頂新、以次充好、低收高轉、虛假購銷、虛假輪換、違規倒賣等方式,套取糧食價差和財政補貼,騙取信貸資金; (三)擠占、挪用、克扣財政補貼、信貸資金; (四)以政策性糧食為債務作擔保或者清償債務; (五)利用政策性糧食進行除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務以外的其他商業經營; (六)在政策性糧食出庫時摻雜使假、以次充好、調換標的物,拒不執行出庫指令或者阻撓出庫; (七)購買國家限定用途的政策性糧食,違規倒賣或者不按照規定用途處置; (八)擅自動用政策性糧食; (九)其他違反國家政策性糧食經營管理規定的行為。 糧食應急預案啟動后,不按照國家要求承擔應急任務,不服從國家的統一安排和調度的,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十一條 從事糧食經營活動的企業有違反本條例規定的違法情形且情節嚴重的,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企業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 | 輕微違法 行為 | 違法涉案糧食貨值金額125萬元以下的。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0萬元以上125萬元以下罰款。 |
一般違法 行為 | 違法涉案糧食貨值金額125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25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款。 | |||
嚴重違法 行為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違法涉案糧食貨值金額200萬元以上350萬元以下的。2.造成負面社會影響或嚴重危害后果的。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200萬元以上350萬元以下罰款。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企業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 |||
特別嚴重 違法行為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違法涉案糧食貨值金額350萬元以上的。2.造成特別惡劣社會影響或導致特別嚴重危害后果的。3.有其他情節特別嚴重情形的。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350以上500萬元以下罰款。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企業取得收入的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 | |||
18 | 從事政策性糧食經營活動時,其他違反國家政策性糧食經營管理規定的行為。 | 第四十九條 從事政策性糧食經營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款: (一)虛報糧食收儲數量; (二)通過以陳頂新、以次充好、低收高轉、虛假購銷、虛假輪換、違規倒賣等方式,套取糧食價差和財政補貼,騙取信貸資金; (三)擠占、挪用、克扣財政補貼、信貸資金; (四)以政策性糧食為債務作擔保或者清償債務; (五)利用政策性糧食進行除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務以外的其他商業經營; (六)在政策性糧食出庫時摻雜使假、以次充好、調換標的物,拒不執行出庫指令或者阻撓出庫; (七)購買國家限定用途的政策性糧食,違規倒賣或者不按照規定用途處置; (八)擅自動用政策性糧食; (九)其他違反國家政策性糧食經營管理規定的行為。 糧食應急預案啟動后,不按照國家要求承擔應急任務,不服從國家的統一安排和調度的,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十一條 從事糧食經營活動的企業有違反本條例規定的違法情形且情節嚴重的,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企業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 | 輕微違法 行為 | 違法涉案糧食貨值金額125萬元以下的。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0萬元以上125萬元以下罰款。 |
一般違法 行為 | 違法涉案糧食貨值金額125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25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款。 | |||
嚴重違法 行為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違法涉案糧食貨值金額200萬元以上350萬元以下的。2.造成負面社會影響或嚴重危害后果的。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200萬元以上350萬元以下罰款。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企業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 |||
特別嚴重 違法行為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違法涉案糧食貨值金額350萬元以上的。2.造成特別惡劣社會影響或導致特別嚴重危害后果的。3.有其他情節特別嚴重情形的。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350以上500萬元以下罰款。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企業取得收入的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 | |||
19 | 糧食應急預案啟動后,不按照國家要求承擔應急任務,不服從國家的統一安排和調度的行為。 | 第四十九條 從事政策性糧食經營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款: (一)虛報糧食收儲數量; (二)通過以陳頂新、以次充好、低收高轉、虛假購銷、虛假輪換、違規倒賣等方式,套取糧食價差和財政補貼,騙取信貸資金; (三)擠占、挪用、克扣財政補貼、信貸資金; (四)以政策性糧食為債務作擔保或者清償債務; (五)利用政策性糧食進行除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務以外的其他商業經營; (六)在政策性糧食出庫時摻雜使假、以次充好、調換標的物,拒不執行出庫指令或者阻撓出庫; (七)購買國家限定用途的政策性糧食,違規倒賣或者不按照規定用途處置; (八)擅自動用政策性糧食; (九)其他違反國家政策性糧食經營管理規定的行為。 糧食應急預案啟動后,不按照國家要求承擔應急任務,不服從國家的統一安排和調度的,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十一條 從事糧食經營活動的企業有違反本條例規定的違法情形且情節嚴重的,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企業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 | 輕微違法 行為 | 不按照國家要求承擔應急任務,未造成社會影響或危害后果的。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0萬元以上125萬元以下罰款。 |
一般違法 行為 | 不服從國家的統一安排和調度,未造成社會影響或危害后果的。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25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款。 | |||
嚴重違法 行為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不按照國家要求承擔應急任務,不服從國家的統一安排和調度,造成負面社會影響或嚴重危害后果的。2.有其他情節嚴重情形的。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200萬元以上350萬元以下罰款。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企業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 |||
特別嚴重 違法行為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不按照國家要求承擔應急任務,不服從國家的統一安排和調度,造成特別惡劣社會影響或導致特別嚴重危害后果的。2.有其他情節特別嚴重情形的。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350以上500萬元以下罰款。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企業取得收入的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 |
日期:2021-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