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23日,泰國公共衛生部發布第427號公告《含有大麻或大麻成分的食品》和第428號公告《食品中含四氫大麻酚和大麻二酚的污染物標準》,相關法規和標準分別對大麻或大麻成分的食品質量要求和污染物要求進行了相關的規定。具體見下表:
日期:2021-08-13
公告號 | 相關法規/標準的主要內容 | 具體要求 | 備注 |
第427號 | 《含有大麻或大麻成分的食品》 1、規定大麻或大麻成分“Cannabis、Tetrahydrocannabinol, THC”等術語定義; 2、規定了禁止生產、進口或銷售的五類含大麻或大麻成分的食品; 3、規定了含大麻和大麻成分食品的質量標準、標簽要求。 | 禁止生產、進口或銷售以下五類含有大麻或大麻成分的食品: (1)嬰兒配方食品和嬰兒配方成長食品; (2)嬰兒調制乳粉和嬰幼兒配方調制乳粉; (3)嬰幼兒輔助食品; (4)含咖啡因的飲料; (5)規定的其他食品。 | 法規原文 |
第428號 | 《食品中含四氫大麻酚和大麻二酚的污染物標準》 規定了食品中含四氫大麻酚(Total Tetrahydrocannabinol, Total THC)和大麻二酚(Cannabidiol, CBD)的污染物標準 | 規定以下四類食品中不得檢出總四氫大麻酚和大麻二酚: (1)嬰兒配方食品和嬰幼兒配方成長食品; (2)嬰兒調制乳粉和嬰幼兒配方調制乳粉; (3)嬰幼兒輔助食品; (4)含咖啡因的飲料。 | 法規原文 |
日期:2021-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