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
為防病和控制重大食品安全風險,根據《上海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起草了《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禁止生產經營食品品種的公告(征求意見稿)》。
為廣泛聽取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現將《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禁止生產經營食品品種的公告(征求意見稿)》予以發布征求意見。
1、征求意見時間:1月24日-1月30日
2、發布方式:上海市食品安全網www.spaq.sh.cn
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政務網www.shfda.gov.cn
3、反饋意見受理部門:上海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
4、反饋意見方式:書面意見、電子郵件方式、網上留言
5、聯系方式:河南南路288號409室,郵編:200010電話:63356209、63356132傳真:63268802電子郵箱:shianban@smda.gov.cn、faguichu@smda.gov.cn
附件:《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禁止生產經營食品品種的公告》(征求意見稿)
上海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
2013年1月23日
附件: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禁止生產經營食品品種的公告 (征求意見稿)
滬府發〔2013〕*號
根據食品安全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為防病和控制重大食品安全風險,本市行政區域內禁止生產經營《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條、《上海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辦法》第十三條、第三十七條規定的食品和下列食品:
一、禁止食品生產經營者生產經營毛蚶、泥蚶、魁蚶等蚶類,熗蝦,以及死的黃鱔、甲魚、烏龜、河蟹、蟛蜞、螯蝦和死的貝殼類水產品。
二、禁止商場、超市、菜市場、商品交易市場等流通領域食品經營者和餐飲服務提供者加工經營一礬海蜇、二礬海蜇。
三、每年5月1日至10月31日期間,禁止食品生產經營者生產經營醉蝦、醉蟹、醉蟛蜞和咸蟹。
四、禁止食品攤販經營生食水產品、生魚片、涼拌菜、色拉等生食類食品,以及不經加熱處理的改刀熟食、現榨飲料、現制乳制品和裱花蛋糕。
五、禁止流通領域食品經營者、餐飲服務提供者經營自行添加亞硝酸鹽加工制售的食品。
對食品生產經營者違反本公告規定,生產經營所列食品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當依照《上海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辦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追究食品生產經營者的法律責任;對食品攤販違反本公告規定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當依照《上海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辦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追究食品攤販的法律責任。
本公告所稱的生食水產品,是指經過清洗、整理、腌制或醉制等加工工藝,但不經燒熟煮透即供食用的貝殼類、甲殼類等水產品。
本公告自2013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月*日。
特此公告。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三年*月*日
日期:2013-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