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開展的2021年監督抽檢中,涉及我市1批次食品不合格,現將這1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一、抽檢基本情況
綦江區代凌玲電子商務服務部(以下簡稱當事人)在淘寶店鋪“渝味大嘴巴”銷售的食用植物調和油(抽樣單編號為:GC21000000294931220),乙基麥芽酚項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對抽檢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
重慶市江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向當事人送達了檢驗報告并進行現場檢查,現場已無被抽檢批次食用植物調和油在售。經查,至2021年9月29日執法人員檢查時,當事人從重慶市廚爽麻油調味品廠購進的該批次食用植物調和油已全部銷售完畢。購進數量為11瓶,購進價格為55元/瓶,銷售價格為70元/瓶,因經營者促銷,實際銷售貨值為750元,違法所得為750元。當事人未在規定期限內提出復檢申請。
重慶市江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指導當事人進一步完善本單位索證索票、進貨查驗記錄等制度,保證所銷售的食品質量安全。
三、對經營者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情況
重慶市江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針對當事人銷售不合格食品的行為進行立案調查。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款的規定,但在購進該批次不合格食品時,履行了相關進貨查驗等義務,且不知道購進的食品不合格,并能夠說明進貨來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重慶市江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作出不予處罰的行政決定。
日期:2022-01-24
一、抽檢基本情況
綦江區代凌玲電子商務服務部(以下簡稱當事人)在淘寶店鋪“渝味大嘴巴”銷售的食用植物調和油(抽樣單編號為:GC21000000294931220),乙基麥芽酚項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對抽檢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
重慶市江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向當事人送達了檢驗報告并進行現場檢查,現場已無被抽檢批次食用植物調和油在售。經查,至2021年9月29日執法人員檢查時,當事人從重慶市廚爽麻油調味品廠購進的該批次食用植物調和油已全部銷售完畢。購進數量為11瓶,購進價格為55元/瓶,銷售價格為70元/瓶,因經營者促銷,實際銷售貨值為750元,違法所得為750元。當事人未在規定期限內提出復檢申請。
重慶市江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指導當事人進一步完善本單位索證索票、進貨查驗記錄等制度,保證所銷售的食品質量安全。
三、對經營者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情況
重慶市江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針對當事人銷售不合格食品的行為進行立案調查。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款的規定,但在購進該批次不合格食品時,履行了相關進貨查驗等義務,且不知道購進的食品不合格,并能夠說明進貨來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重慶市江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作出不予處罰的行政決定。
日期:2022-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