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瀘縣市場監管局接到群眾投訴舉報稱,瀘縣某酒類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瀘坊人參酒”添加了新資源食品“人參”,而外包裝標簽上未按照相關規定規范標注不適宜人群和食用限量。
經查,當事人生產的“瀘坊人參酒”標簽標注有“配料與輔料:白酒、水、人參(人工種植)”。
原國家衛生部《關于批準人參(人工種植)為新資源食品的公告》(2012年第17號)批準了人參(人工種植)為新資源食品,在該公告附件中注明了人參(人工種植)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有:孕婦、哺乳期婦女及14周歲以下兒童不宜食用,標簽、說明書中應當標注不適宜人群和食用限量。而當事人在其生產的“瀘坊人參酒”標簽上未把“哺乳期婦女”標注為不適宜人群。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九項“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簽。標簽應當標明下列事項:(九)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規定應當標明的其他事項”的規定。瀘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處以罰款人民幣10000元的行政處罰。
下一步,瀘州市市場監管系統將繼續深入實施“白酒品質提升工程”,嚴厲打擊白酒生產經營環節違法行為,凈化白酒市場秩序,保護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促進全市白酒產業高質量發展。
信息來源:瀘縣市場監管局
日期:2022-02-14
經查,當事人生產的“瀘坊人參酒”標簽標注有“配料與輔料:白酒、水、人參(人工種植)”。
原國家衛生部《關于批準人參(人工種植)為新資源食品的公告》(2012年第17號)批準了人參(人工種植)為新資源食品,在該公告附件中注明了人參(人工種植)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有:孕婦、哺乳期婦女及14周歲以下兒童不宜食用,標簽、說明書中應當標注不適宜人群和食用限量。而當事人在其生產的“瀘坊人參酒”標簽上未把“哺乳期婦女”標注為不適宜人群。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九項“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簽。標簽應當標明下列事項:(九)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規定應當標明的其他事項”的規定。瀘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處以罰款人民幣10000元的行政處罰。
下一步,瀘州市市場監管系統將繼續深入實施“白酒品質提升工程”,嚴厲打擊白酒生產經營環節違法行為,凈化白酒市場秩序,保護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促進全市白酒產業高質量發展。
信息來源:瀘縣市場監管局
日期:2022-0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