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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2014年6月10日起要求重復性使用塑料餐具強制標示

   2013-06-17 廈門WTO工作站511
核心提示:臺灣地區行政院衛生署已于2011年發布公告,對于重復性使用的塑料類水壺、一次使用的塑料類食品器具等食品容器,要求標示相關事

    臺灣地區"行政院衛生署"已于2011年發布公告,對于重復性使用的塑料類水壺、一次使用的塑料類食品器具等食品容器,要求標示相關事項。

    為確保食品衛生安全,臺灣地區決定進一步擴大實施標示對象,"行政院衛生署"于2013年6月10日發布署授食字第1021301138號公告,未來對于重復性使用的塑料類盤、碗及碟等三類食品容器,應依照"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8條規定進行產品標示。而標示內容應包括品名、材質名稱、耐熱溫度、原產地、凈重、容量、數量或度量、制造日期、使用注意事項或微波等其它警語、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等項目。并且將于一年后強制執行。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食品容器標示違反規范者,應通知業者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賣;屆期未遵行者,將沒收銷毀;"中央"主管機關可公告禁止其制造、販賣或輸入、輸出;同時將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一年內再次違反者,還可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

    2013年6月10日署授食字第1021301138號公告事項如下:

    一、旨揭三類食品容器應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事項("行政院衛生署"2011年7月21日署授食字第1001300545號公告)規定進行產品標示。

    二、實施生效日期(以制造日期為準):公告發布后一年。

    2011年7月21日署授食字第1001300545號公告如下:

    塑料類的食品器具、食品容器、食品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的其它公告指定標示事項如下:

    一、標示內容:

    (一)品名。

    (二)材質名稱。

    (三)耐熱溫度。

    (四)原產地(國)。

    (五)凈重、容量、數量或度量等;其凈重、容量或度量應標示法定度量衡單位,必要時,可加注其它單位。

    (六)制造日期;有時效性者,應另加注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間。

    (七)使用注意事項或微波等其它警語,但產品材質如屬聚氯乙烯(PVC)或聚偏二氯乙烯(PVDC),應另加注使用于高油脂食品及高溫時,勿與食品直接接觸或等同意義的警語。

    二、標示方式:

    (一)標示內容,應以印刷、打印、壓印或貼標于最小販賣單位的包裝或本體上。供重復性使用的產品,其主要本體的材質名稱及耐熱溫度二項標示,應再以印刷、打印或壓印方式,加標于最小販賣單位的主要本體上。

    (二)印刷及打印的標示方式,應以不褪色且不脫落為原則。

    (三)日期標示,應依習慣能辨明方式標明年月日或年月;標示年月者,推定為當月的月底。

    (四)標示字體的長度及寬度,不得小于二毫米。

    三、產品為二種以上材質組合而成者,應分別標示。

    四、標示內容,不得有不實情形。

    來源:http://www.rootlaw.com.tw/LetterContent.aspx?SOID=139895&LCode=16、http://www.lawbank.com.tw/news/NewsContent.aspx?AID=5&NID=111546.00&kw=&TY=1&sd=&ed=&total=26541&NCLID=&lsid=



日期:2013-06-17
 
地區: 臺灣
行業: 餐飲 包裝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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