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6日,據中國臺灣法源法律網消息,臺灣"財政部關務署"26日表示,廠商在進口食品玩具及玩具食品的時候,必須先分別向中國臺灣"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及"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申請玩具檢驗及食品查驗,經檢驗及查驗合格后,貨物才可以放行進口。"關務署"表示,「食品玩具」指的是玩具中附加食品,主要特性為玩具,依據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應按玩具歸列相關稅號,而「玩具食品」指的是食品中附加玩具,主要特性為食品,所以應按食品歸列相關稅號,不過,食品與玩具如果是分別包裝后再行組裝,就應該分別按食品、玩具歸列其相關稅號。"關務署"指出,這些產品不論歸列食品或是玩具,都屬主管機關應實施進口查驗及檢驗的品目,必須經過主管機關查驗及檢驗,如果有主管機關查驗或檢驗不合格,海關將依簽審機關不合格訊息通知,這批貨物就不能放行。參照食品衛生管理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輸入經臺灣主管機關公告的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時,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查驗并申報其產品有關信息。為了加速貨物通關,"關務署"也呼吁廠商在報運這些貨品進口時,無論是食品內含玩具或是玩具內含食品,一定要誠實標示商品內容物,并分別依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查驗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向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申請辦理輸入查驗,以及依商品檢驗法第3條及第4條規定向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申請商品檢驗。同法第5條第1項規定,商品檢驗執行的方式,分為逐批檢驗、監視查驗、驗證登錄及符合性聲明四種。
日期:2013-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