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食品小攤點經營行為,引導、督促食品小攤點經營者落實食品安全責任,依法開展食品經營活動,起草了《山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食品小攤點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征求意見,歡迎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就有關內容提出寶貴意見和建議。公開征求意見時間截止到于3月23日,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建議:
電話:0351-7680429
郵箱:shengjucyc@163.com
聯系人:張輝
山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2年3月15日
附件: 《山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食品小攤點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docx
山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食品小攤點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了規范食品小攤點經營活動,保證食品安全,方便群眾生活,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小攤點管理條例》、《山西省預防和制止餐飲浪費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食品小攤點,是指無固定店鋪,在劃定區域擺攤設點即時制售食品的食品經營者。
第三條 食品小攤點應依法從事經營活動,對其經營的食品安全負責,保證經營的食品衛生、無毒、無害并承擔社會責任。
食品小攤點應主動配合市場監管部門工作人員依法開展食品安全監督檢查。
食品小攤點應主動向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的提示提醒,履行預防和制止餐飲浪費義務。
第四條 縣(市、區)級人民政府市場監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食品小攤點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基層市場監督管理所(站)負責食品小攤點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食品小攤點連鎖餐飲企業總部應設立食品安全管理機構,統籌食品安全管理工作,配備專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加強對其經營的食品小攤點的食品安全指導、監督和管理,落實主體責任和管理責任,連鎖餐飲企業總部對其經營的食品小攤點原料采購配送、人員培訓考核等進行統一管理,提高從業人員食品安全意識和責任心,提升食品安全管理的標準化、規范化水平。
第六條 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展銷會舉辦者、美食節舉辦者等,應對入場的食品小攤點加強食品安全管理,核實有關經營資質證明,統一建立經營者檔案、統一查驗從業人員健康信息、統一記錄經營品種品牌等信息、統一發布食品安全管理信息,應及時制止違法經營行為,并報告當地市場監管部門。
第七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可以依法向有關部門了解食品安全信息、提出監督管理的意見和建議,投訴、舉報食品小攤點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八條 食品小攤點的食品經營活動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自開辦之日起十五日內,應按照當地相關規定取得食品小攤點備案卡,開展經營活動時應在明顯位置張掛或者由從業人員隨身攜帶備案卡;
(二)在當地政府劃定經營的區域和時段從事經營活動,鼓勵食品小攤點進入集中交易市場、門店等固定場所經營;
(三)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制售工具、存放容器、工作臺面;具有相應的亭、棚、車、臺和存放廢棄物的封閉容器等設施 ;
(四)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分開存放,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五)食品原料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六)使用無毒、無害、清潔的包裝材料;
(七)餐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在使用前洗凈、消毒,炊具、用具在使用后洗凈,保持清潔;不具備清洗消毒條件的,可使用一次性餐飲具,所有一次性餐飲具應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和相關規定要求,一次性餐飲具不得重復使用;
(八)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安全、無害、保持清潔,符合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濕度等要求,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貯存、運輸;
(九)從業人員保持個人衛生,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口罩等,應當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從事經營活動時應當佩戴或者公示有效的健康證明;
(十)銷售無包裝的直接入口食品時,應使用無毒、清潔的容器、售貨工具和設備,對有保鮮、保溫、冷藏或冷凍等特殊要求的食品,應按要求采取有效的保存措施;
(十一)用水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十二)食品添加劑的使用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十三)洗滌劑、消毒劑對人體安全、無害;
(十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九條 禁止使用下列原料加工食品:
(一)非食品原料;
(二)廢棄食用油脂及其制品;
(三)回收的食品;
(四)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
(五)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摻假摻雜的食品原料;
(六)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制品,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
(七)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原料;
(八)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法律法規禁止使用的食品原料。
第十條 禁止食品小攤點違反國家標準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或者違法添加非食用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
第十一條 食品小攤點采購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等,應留存進貨票據憑證,并在監管人員檢查時隨時提供;相關票據保存期限不得少于本批次產品銷售或者使用后三十日。
第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縣(市、區)級市場監管部門依照《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小攤點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及時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進行處理。
第十三條 食品小攤點在一年內累計三次因違反法律法規受到行政處罰的,由縣(市、區)級市場監管部門依照《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小攤點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責令停產停業,直至收回食品小攤點備案卡。收回食品小攤點備案卡的,通報備案卡發放部門。
第十四條 市場監管部門應加強對食品小攤點反食品浪費情況的監督,督促其落實反食品浪費措施。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
日期:2022-03-16
電話:0351-7680429
郵箱:shengjucyc@163.com
聯系人:張輝
山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2年3月15日
附件: 《山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食品小攤點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docx
山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食品小攤點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了規范食品小攤點經營活動,保證食品安全,方便群眾生活,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小攤點管理條例》、《山西省預防和制止餐飲浪費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食品小攤點,是指無固定店鋪,在劃定區域擺攤設點即時制售食品的食品經營者。
第三條 食品小攤點應依法從事經營活動,對其經營的食品安全負責,保證經營的食品衛生、無毒、無害并承擔社會責任。
食品小攤點應主動配合市場監管部門工作人員依法開展食品安全監督檢查。
食品小攤點應主動向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的提示提醒,履行預防和制止餐飲浪費義務。
第四條 縣(市、區)級人民政府市場監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食品小攤點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基層市場監督管理所(站)負責食品小攤點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食品小攤點連鎖餐飲企業總部應設立食品安全管理機構,統籌食品安全管理工作,配備專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加強對其經營的食品小攤點的食品安全指導、監督和管理,落實主體責任和管理責任,連鎖餐飲企業總部對其經營的食品小攤點原料采購配送、人員培訓考核等進行統一管理,提高從業人員食品安全意識和責任心,提升食品安全管理的標準化、規范化水平。
第六條 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展銷會舉辦者、美食節舉辦者等,應對入場的食品小攤點加強食品安全管理,核實有關經營資質證明,統一建立經營者檔案、統一查驗從業人員健康信息、統一記錄經營品種品牌等信息、統一發布食品安全管理信息,應及時制止違法經營行為,并報告當地市場監管部門。
第七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可以依法向有關部門了解食品安全信息、提出監督管理的意見和建議,投訴、舉報食品小攤點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八條 食品小攤點的食品經營活動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自開辦之日起十五日內,應按照當地相關規定取得食品小攤點備案卡,開展經營活動時應在明顯位置張掛或者由從業人員隨身攜帶備案卡;
(二)在當地政府劃定經營的區域和時段從事經營活動,鼓勵食品小攤點進入集中交易市場、門店等固定場所經營;
(三)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制售工具、存放容器、工作臺面;具有相應的亭、棚、車、臺和存放廢棄物的封閉容器等設施 ;
(四)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分開存放,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五)食品原料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六)使用無毒、無害、清潔的包裝材料;
(七)餐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在使用前洗凈、消毒,炊具、用具在使用后洗凈,保持清潔;不具備清洗消毒條件的,可使用一次性餐飲具,所有一次性餐飲具應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和相關規定要求,一次性餐飲具不得重復使用;
(八)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安全、無害、保持清潔,符合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濕度等要求,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貯存、運輸;
(九)從業人員保持個人衛生,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口罩等,應當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從事經營活動時應當佩戴或者公示有效的健康證明;
(十)銷售無包裝的直接入口食品時,應使用無毒、清潔的容器、售貨工具和設備,對有保鮮、保溫、冷藏或冷凍等特殊要求的食品,應按要求采取有效的保存措施;
(十一)用水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十二)食品添加劑的使用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十三)洗滌劑、消毒劑對人體安全、無害;
(十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九條 禁止使用下列原料加工食品:
(一)非食品原料;
(二)廢棄食用油脂及其制品;
(三)回收的食品;
(四)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
(五)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摻假摻雜的食品原料;
(六)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制品,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
(七)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原料;
(八)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法律法規禁止使用的食品原料。
第十條 禁止食品小攤點違反國家標準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或者違法添加非食用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
第十一條 食品小攤點采購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等,應留存進貨票據憑證,并在監管人員檢查時隨時提供;相關票據保存期限不得少于本批次產品銷售或者使用后三十日。
第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縣(市、區)級市場監管部門依照《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小攤點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及時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進行處理。
第十三條 食品小攤點在一年內累計三次因違反法律法規受到行政處罰的,由縣(市、區)級市場監管部門依照《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小攤點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責令停產停業,直至收回食品小攤點備案卡。收回食品小攤點備案卡的,通報備案卡發放部門。
第十四條 市場監管部門應加強對食品小攤點反食品浪費情況的監督,督促其落實反食品浪費措施。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
日期:2022-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