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完善蘇州市地方政府儲備糧管理制度與運行機制,進一步保障政府儲備安全,提升儲備調控效能,蘇州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牽頭起草了《蘇州市地方政府儲備糧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面向社會公眾廣泛征求意見和建議。征求意見時間為:2022年4月11日-2022年5月10日,聯系電話:0512-65201806,電子郵箱:fgtgc@lsj.suzhou.gov.cn。
附件:
蘇州市地方政府儲備糧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doc
《蘇州市地方政府儲備糧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起草說明.doc
蘇州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2022年4月11日
蘇州市地方政府儲備糧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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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地方政府儲備糧管理,有效發揮地方政府儲備糧的調控作用,維護本市糧食市場穩定,確保糧食安全,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江蘇省糧食流通條例》和《江蘇省地方政府儲備糧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地方政府儲備糧的計劃、儲存、輪換、動用、費用管理及監督檢查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前款所稱地方政府儲備糧,是指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依法儲備的用于調節本行政區域內糧食供求,以及應對重大自然災害、重大公共衛生事件或者其他突發事件等情況的小麥、稻谷等原糧及其成品糧以及食用植物油。
第三條 地方政府儲備糧實行市、縣分級儲備、分級管理、分級負責的管理體制。
第四條 地方政府儲備糧的管理應當按照儲得進、管得好、調得動、用得上的要求,建立嚴格的管理制度,確保地方政府儲備糧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并節約成本和費用。
第五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級地方政府儲備糧工作,落實地方政府儲備糧計劃,保障地方政府儲備糧管理所需的資金、人員和倉儲設施設備等,保障供應,穩定市場。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地方政府儲備糧儲備規模、品種結構以及相應的管理費用標準等動態調整機制。
第六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承擔糧食行政管理的部門(以下稱糧食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地方政府儲備糧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地方政府儲備糧計劃,對地方政府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實施監督檢查。
市級糧食部門對縣級市(區)地方政府儲備糧的管理進行指導和監督。
市、縣級市(區)財政部門應當根據地方政府儲備糧計劃安排政府預算資金,對地方政府儲備糧有關財務執行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農業發展銀行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根據地方政府儲備糧輪換入庫計劃,及時、足額安排儲備貸款,并實施信貸監管。
市、縣級市(區)發展和改革、農業農村、市場監管、交通運輸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地方政府儲備糧管理相關工作。
第七條 承擔地方政府儲備糧儲備任務的企業(以下稱承儲企業)對承儲的地方政府儲備糧數量(品種)、質量、儲存安全和管理規范負責。
承儲企業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享受免征增值稅、印花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等有關稅費的優惠。
第八條 收購、儲存、輪換、動用地方政府儲備糧的,應當按照規定進行質量、品質和食品安全指標檢測。
地方政府儲備糧的質量、品質和食品安全指標檢測,由具有資質的糧油質量檢測機構承擔。
第九條 糧食部門應當建立地方政府儲備糧信息管理系統,及時、準確、全面掌握地方政府儲備糧動態變化。
鼓勵承儲企業積極運用儲糧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提高科學儲糧水平。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地方政府儲備糧工作中存在違法行為時,有權向糧食等有關部門舉報。糧食等有關部門接到舉報后,應當及時組織查處。
第二章 計劃
第十一條 地方政府儲備糧儲備規模、品種結構、質量要求及總體布局方案,由市糧食部門、財政部門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并結合本市經濟社會發展實際擬訂,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在地方政府儲備糧計劃外設立臨時儲備糧和政府控制性周轉庫存糧。
第十二條 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按照市人民政府下達的分地區、分品種地方政府儲備糧計劃將實物充實到位。市、縣級市(區)糧食部門應當將地方政府儲備糧計劃執行情況及時報送上級糧食部門,同時抄送同級財政部門和農業發展銀行。
第十三條 糧食部門應當按照相對集中、調度便利、儲存安全的原則,依據國土空間規劃對地方政府儲備糧的儲存地點(庫點)進行合理布局。
第十四條 本市地方政府儲備糧原糧品種主要為小麥和稻谷。小麥、稻谷及其成品糧儲備合計比例不得低于國家規定。
第十五條 地方政府儲備糧質量應當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質量等級、質量標準和食品安全指標等要求。
第十六條 糧食部門會同財政等部門組織實施本級地方政府儲備糧計劃,并將實施情況報送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部門。
第十七條 糧食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單位,根據本級地方政府儲備糧計劃和本地實際,及時下達地方政府儲備糧輪換等具體實施計劃。
第三章 儲存
第十八條 市、縣級市(區)糧食部門在選擇承儲企業承擔儲備任務時,應當根據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地方儲備糧規模、品種結構及總體布局要求,在廣泛應用糧情測控、機械通風、環流熏蒸、信息化管理、綠色儲糧及信用記錄良好的企業中擇優選擇。
第十九條 承儲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儲條件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標準和技術規范;
(二)具有與糧油儲存功能、倉型、進出庫方式、糧油品種、儲存周期等相適應的倉儲容量和設施設備,不得租倉儲存;
?。ㄈ┚哂蟹蠂覙藴实牡胤秸畠浼Z質量檢測儀器、場所,具備檢測地方政府儲備糧質量指標、儲存品質指標、食品安全指標以及監測倉庫內溫度、水分和害蟲密度的條件;
(四)具有經過專業培訓的糧油保管員、農產品質量檢驗員等管理技術人員;
(五)符合規范化糧(油)庫管理要求,經營管理和信譽良好,3年內無違法經營記錄;
?。┚邆鋸氖掳踩a必要投入和設施設備。
糧食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本市地方政府儲備糧計劃,確定并公布地方政府儲備糧承儲企業最低倉(罐)容規模。
第二十條 承儲企業對所收購、儲存、輪換、銷售的地方政府儲備糧質量負責,規范出入庫質量管理,建立出入庫檢驗制度和質量檔案并依法納入食品安全追溯體系,推廣應用生態儲糧技術。
第二十一條 地方政府儲備糧承儲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⒄咝詷I務與經營性業務分離;
(二)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地方政府儲備糧管理的標準、技術規范以及有關業務管理規定;
?。ㄈ嵭袑}儲存、專人保管、專賬記載,保證地方政府儲備糧賬賬相符、賬實相符;
(四)建立健全防火、防盜、防洪、防潮等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
?。ㄎ澹┰谵r業發展銀行當地分支機構開立基本賬戶,接受信貸監管,執行農業發展銀行有關規定;
(六)做好地方政府儲備糧的會計、統計工作,單獨設立地方政府儲備糧臺賬,準確反映品種、庫點、倉位、年限、數量和成本情況;
?。ㄆ撸┌凑找幎ǘㄆ谙蚣Z食部門報告地方政府儲備糧的品種、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安全生產等情況,出現問題時,應當立即處理并報告。
第二十二條 地方政府儲備糧承儲企業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ㄒ唬┨搱?、瞞報地方政府儲備糧的數量;
?。ǘ┥米源畵Q地方政府儲備糧的品種、變更儲存地點;
?。ㄈ┚懿粓绦谢蛘呱米愿淖兊胤秸畠浼Z輪換計劃、動用命令;
(四)因延誤輪換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地方政府儲備糧降等、損失、超耗等儲存事故;
(五)擅自動用地方政府儲備糧,以地方政府儲備糧作擔保、債務清償、期貨實物交割或者改變地方政府儲備糧指定用途;
?。┰诘胤秸畠浼Z出庫時摻雜使假、以次充好,調換標的,拒不執行出庫指令或者阻撓出庫;
(七)采取以陳頂新、先收后轉等不正當手段套取糧食價差、財政補貼或者騙取政策性糧食貸款;
?。ò耍D占、挪用政策性糧食貸款;
(九)將地方政府儲備糧業務與其他商業性業務混合經營;
?。ㄊ┻`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三條 承儲企業被依法撤銷、解散、破產,或者被取消儲備計劃時,其儲存的地方政府儲備糧由負責該儲備糧管理的糧食部門按照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重新確定承儲企業儲存,同時核實庫存數量、質量、品種,明確相關責任。
第四章 輪換
第二十四條 地方政府儲備糧實行計劃管理、均衡輪換。地方政府儲備糧輪換應當服從國家、地方糧食調控政策,遵循有利于保質、保量、保值,優化地方政府儲備糧結構和布局,保證地方政府儲備糧安全,保持糧食市場基本穩定,節約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則。
第二十五條 糧食部門會同財政部門、農業發展銀行制定并組織實施地方政府儲備糧年度輪換入庫計劃。年度輪換入庫計劃包括輪換數量(品種)、質量、地點(庫點)等內容。
第二十六條 收購、輪換入庫的地方政府儲備糧應當為糧食生產年度內新糧,并經具有法定資質的糧食質量檢驗機構檢驗,達到年度輪換入庫計劃規定的要求。
第二十七條 糧食部門應當根據糧油市場動態、儲存實際和輪換需求確定地方政府儲備糧輪換銷售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二十八條 地方政府儲備糧輪換出庫優先安排輪換庫存中儲存時間較長或者出現不宜儲存情況的儲備糧。輪換年限一般為小麥不超過3年、稻谷不超過2年、食用植物油不超過2年。對采用低溫儲糧等新技術儲存的儲備糧,糧食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年度輪換銷售計劃中適當調整輪換期限。
第二十九條 地方政府儲備糧的輪換架空期原則上不得超過4個月;在執行國家最低收購價政策期間或者因宏觀調控需要,經同級糧食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批準可以適當延長,最長不超過6個月。規定時點的最低實物庫存量應當符合國家規定。
因重大自然災害、重大公共衛生事件或者其他突發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根據省人民政府要求,調整省政府下達的地方政府儲備糧最低實物庫存量、品種結構,延長或者縮短輪換架空期。
第三十條 地方政府儲備糧輪換主要采用相同品種、地點(庫點)輪換方式。因特殊情況需要實行不同品種、地點(庫點)輪換的,按照輪換計劃文件執行。
第三十一條 地方政府儲備糧輪換按照國家規定的交易方式進行。
輪換入庫可以通過交易批發市場及網上交易平臺公開競價采購,也可以采取本地直接收購、委托收購、邀標采購等方式進行。
輪換銷售可以通過交易批發市場及網上交易平臺公開競價銷售,也可以采取委托銷售或者本級人民政府批準的其他方式進行。
第三十二條 糧食部門應當會同財政部門、農業發展銀行根據本地實際,制定地方政府儲備糧輪換管理的具體辦法。
第三十三條 糧食部門應當運用信息化手段,對地方政府儲備糧儲存和輪換等情況實時監控,推進遠程在線驗收。地方政府儲備糧輪換信息應當及時抄送財政部門和農業發展銀行。
第三十四條 承儲企業應當執行地方政府儲備糧年度輪換計劃,在規定時間內完成輪換任務,報相關部門驗收確認。
第五章 動用
第三十五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糧食應急預案,建立、完善地方政府儲備糧動用預警機制和工作程序。
未經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地方政府儲備糧。
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批準動用地方政府儲備糧:
(一)糧食明顯供不應求或者市場價格異常波動;
(二)發生重大自然災害、重大公共衛生事件或者其他突發事件;
(三)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認為需要動用的其他情形。
動用地方政府儲備糧時,應當優先動用本級政府儲備糧。本級政府儲備糧不足時,由本級人民政府申請動用上級政府儲備糧。
市人民政府可以動用縣級市(區)地方政府儲備糧。
第三十七條 地方政府儲備糧具體動用方案,由糧食、財政等部門提出,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抄送同級農業發展銀行,并報上級糧食部門。
動用方案應當包括動用的數量(品種)、質量、價格、使用安排、運輸保障以及費用結算等內容。
動用地方政府儲備糧的價格,應當根據糧食信息預警系統和價格監測系統反映的糧食市場實際價格和調控需要,由糧食部門會同發展和改革、財政等部門提出,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三十八條 地方政府儲備糧動用命令由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下達,糧食等部門具體組織實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執行或者不按照要求執行地方政府儲備糧動用命令。
第三十九條 地方政府儲備糧動用后,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要求補足動用的地方政府儲備糧。
第六章 費用管理
第四十條 市、縣級市(區)糧食部門應當根據本級儲備糧輪換計劃,及時足額撥付地方儲備糧的貸款利息、保管費、輪換費及價差虧損等補貼,保障地方政府儲備糧監督檢查經費和質量檢測等費用。
延長或者縮短輪換架空期的,不扣除保管費用和利息補貼。
地方政府儲備糧儲存損耗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由本級財政負擔。地方政府儲備糧輪換有盈余的上繳財政國庫。
第四十一條 承儲企業地方政府儲備糧貸款實行與糧食庫存值增減掛鉤、專戶??顚S梅忾]運行管理,及時收回輪換銷售儲備糧貸款。
第四十二條 地方政府儲備糧收購、保管、輪換等費用補貼標準,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地實際,適時進行調整。調整方案由糧食部門提出,會同財政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并抄送農業發展銀行。
第四十三條 地方政府儲備糧補貼標準及資金管理辦法由財政部門會同糧食部門制定。
第四十四條 動用地方政府儲備糧所發生的價差虧損及相關費用,由同級財政部門承擔。
第四十五條 地方政府儲備糧因不可抗力造成損失的,糧食部門應當會同財政部門和農業發展銀行核實,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同級財政承擔。
第四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騙取、擠占、截留、挪用地方政府儲備糧貸款、貸款利息或者相關財政補貼。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七條 糧食部門應當制定并組織實施地方政府儲備糧管理監督檢查計劃,確定監督檢查的重點、方式和頻次,對地方政府儲備糧數量(品種)、質量、儲存安全和管理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形成記錄。
糧食部門應當建立承儲企業信用檔案,并進行分類監管。
第四十八條 糧食部門應當運用動態監管系統,實行動態遠程監管,對地方政府儲備糧計劃執行等情況實施日常監督管理。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承儲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糧食部門給予警告,并責令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ㄒ唬┪磮绦袃浼Z管理標準、技術規范以及有關業務管理規定的;
(二)未建立健全防火、防盜、防洪、防潮等安全管理制度或者安全防護設施不健全的;
?。ㄈ┪磫为氃O立地方政府儲備糧臺賬,準確反映品種、庫點、倉位、年限、數量和成本情況的。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承儲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糧食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取消其儲備計劃。造成地方政府儲備糧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一)未實行專倉儲存、專人保管、專賬記載,或者地方政府儲備糧賬賬、賬實不相符的;
(二)發現地方政府儲備糧數量、質量、儲存安全和安全生產出現問題不及時處理或者報告的;
?。ㄈ┥米匝娱L輪換架空期的;
?。ㄋ模┹啌Q的地方政府儲備糧質量和數量經確認不符合規定要求的。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承儲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糧食部門、財政部門和農業發展銀行按照各自職責責令改正或者給予信貸制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_取地方政府儲備糧貸款、貸款利息和收購、保管、輪換等費用的;
?。ǘD占、截留、挪用地方政府儲備糧貸款、貸款利息的。
第五十三條 依法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地方政府儲備糧管理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四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根據分級儲備和成品糧協議動態儲備等實際情況,制定成品糧、食用植物油儲存輪換具體辦法。
重點糧食加工企業社會責任儲備、其他糧食經營企業商業庫存等社會儲備的具體辦法根據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另行制定。鼓勵和支持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業企業等農業生產主體儲糧以及學校、醫院、企業等用糧單位和居民家庭儲糧。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2年X月X日起施行。市政府2012年9月29日發布的《蘇州市地方儲備糧油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127號)同時廢止。?
日期:2022-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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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2022年4月11日
蘇州市地方政府儲備糧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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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地方政府儲備糧管理,有效發揮地方政府儲備糧的調控作用,維護本市糧食市場穩定,確保糧食安全,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江蘇省糧食流通條例》和《江蘇省地方政府儲備糧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地方政府儲備糧的計劃、儲存、輪換、動用、費用管理及監督檢查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前款所稱地方政府儲備糧,是指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依法儲備的用于調節本行政區域內糧食供求,以及應對重大自然災害、重大公共衛生事件或者其他突發事件等情況的小麥、稻谷等原糧及其成品糧以及食用植物油。
第三條 地方政府儲備糧實行市、縣分級儲備、分級管理、分級負責的管理體制。
第四條 地方政府儲備糧的管理應當按照儲得進、管得好、調得動、用得上的要求,建立嚴格的管理制度,確保地方政府儲備糧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并節約成本和費用。
第五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級地方政府儲備糧工作,落實地方政府儲備糧計劃,保障地方政府儲備糧管理所需的資金、人員和倉儲設施設備等,保障供應,穩定市場。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地方政府儲備糧儲備規模、品種結構以及相應的管理費用標準等動態調整機制。
第六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承擔糧食行政管理的部門(以下稱糧食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地方政府儲備糧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地方政府儲備糧計劃,對地方政府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實施監督檢查。
市級糧食部門對縣級市(區)地方政府儲備糧的管理進行指導和監督。
市、縣級市(區)財政部門應當根據地方政府儲備糧計劃安排政府預算資金,對地方政府儲備糧有關財務執行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農業發展銀行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根據地方政府儲備糧輪換入庫計劃,及時、足額安排儲備貸款,并實施信貸監管。
市、縣級市(區)發展和改革、農業農村、市場監管、交通運輸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地方政府儲備糧管理相關工作。
第七條 承擔地方政府儲備糧儲備任務的企業(以下稱承儲企業)對承儲的地方政府儲備糧數量(品種)、質量、儲存安全和管理規范負責。
承儲企業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享受免征增值稅、印花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等有關稅費的優惠。
第八條 收購、儲存、輪換、動用地方政府儲備糧的,應當按照規定進行質量、品質和食品安全指標檢測。
地方政府儲備糧的質量、品質和食品安全指標檢測,由具有資質的糧油質量檢測機構承擔。
第九條 糧食部門應當建立地方政府儲備糧信息管理系統,及時、準確、全面掌握地方政府儲備糧動態變化。
鼓勵承儲企業積極運用儲糧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提高科學儲糧水平。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地方政府儲備糧工作中存在違法行為時,有權向糧食等有關部門舉報。糧食等有關部門接到舉報后,應當及時組織查處。
第二章 計劃
第十一條 地方政府儲備糧儲備規模、品種結構、質量要求及總體布局方案,由市糧食部門、財政部門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并結合本市經濟社會發展實際擬訂,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在地方政府儲備糧計劃外設立臨時儲備糧和政府控制性周轉庫存糧。
第十二條 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按照市人民政府下達的分地區、分品種地方政府儲備糧計劃將實物充實到位。市、縣級市(區)糧食部門應當將地方政府儲備糧計劃執行情況及時報送上級糧食部門,同時抄送同級財政部門和農業發展銀行。
第十三條 糧食部門應當按照相對集中、調度便利、儲存安全的原則,依據國土空間規劃對地方政府儲備糧的儲存地點(庫點)進行合理布局。
第十四條 本市地方政府儲備糧原糧品種主要為小麥和稻谷。小麥、稻谷及其成品糧儲備合計比例不得低于國家規定。
第十五條 地方政府儲備糧質量應當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質量等級、質量標準和食品安全指標等要求。
第十六條 糧食部門會同財政等部門組織實施本級地方政府儲備糧計劃,并將實施情況報送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部門。
第十七條 糧食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單位,根據本級地方政府儲備糧計劃和本地實際,及時下達地方政府儲備糧輪換等具體實施計劃。
第三章 儲存
第十八條 市、縣級市(區)糧食部門在選擇承儲企業承擔儲備任務時,應當根據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地方儲備糧規模、品種結構及總體布局要求,在廣泛應用糧情測控、機械通風、環流熏蒸、信息化管理、綠色儲糧及信用記錄良好的企業中擇優選擇。
第十九條 承儲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儲條件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標準和技術規范;
(二)具有與糧油儲存功能、倉型、進出庫方式、糧油品種、儲存周期等相適應的倉儲容量和設施設備,不得租倉儲存;
?。ㄈ┚哂蟹蠂覙藴实牡胤秸畠浼Z質量檢測儀器、場所,具備檢測地方政府儲備糧質量指標、儲存品質指標、食品安全指標以及監測倉庫內溫度、水分和害蟲密度的條件;
(四)具有經過專業培訓的糧油保管員、農產品質量檢驗員等管理技術人員;
(五)符合規范化糧(油)庫管理要求,經營管理和信譽良好,3年內無違法經營記錄;
?。┚邆鋸氖掳踩a必要投入和設施設備。
糧食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本市地方政府儲備糧計劃,確定并公布地方政府儲備糧承儲企業最低倉(罐)容規模。
第二十條 承儲企業對所收購、儲存、輪換、銷售的地方政府儲備糧質量負責,規范出入庫質量管理,建立出入庫檢驗制度和質量檔案并依法納入食品安全追溯體系,推廣應用生態儲糧技術。
第二十一條 地方政府儲備糧承儲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⒄咝詷I務與經營性業務分離;
(二)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地方政府儲備糧管理的標準、技術規范以及有關業務管理規定;
?。ㄈ嵭袑}儲存、專人保管、專賬記載,保證地方政府儲備糧賬賬相符、賬實相符;
(四)建立健全防火、防盜、防洪、防潮等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
?。ㄎ澹┰谵r業發展銀行當地分支機構開立基本賬戶,接受信貸監管,執行農業發展銀行有關規定;
(六)做好地方政府儲備糧的會計、統計工作,單獨設立地方政府儲備糧臺賬,準確反映品種、庫點、倉位、年限、數量和成本情況;
?。ㄆ撸┌凑找幎ǘㄆ谙蚣Z食部門報告地方政府儲備糧的品種、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安全生產等情況,出現問題時,應當立即處理并報告。
第二十二條 地方政府儲備糧承儲企業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ㄒ唬┨搱?、瞞報地方政府儲備糧的數量;
?。ǘ┥米源畵Q地方政府儲備糧的品種、變更儲存地點;
?。ㄈ┚懿粓绦谢蛘呱米愿淖兊胤秸畠浼Z輪換計劃、動用命令;
(四)因延誤輪換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地方政府儲備糧降等、損失、超耗等儲存事故;
(五)擅自動用地方政府儲備糧,以地方政府儲備糧作擔保、債務清償、期貨實物交割或者改變地方政府儲備糧指定用途;
?。┰诘胤秸畠浼Z出庫時摻雜使假、以次充好,調換標的,拒不執行出庫指令或者阻撓出庫;
(七)采取以陳頂新、先收后轉等不正當手段套取糧食價差、財政補貼或者騙取政策性糧食貸款;
?。ò耍D占、挪用政策性糧食貸款;
(九)將地方政府儲備糧業務與其他商業性業務混合經營;
?。ㄊ┻`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三條 承儲企業被依法撤銷、解散、破產,或者被取消儲備計劃時,其儲存的地方政府儲備糧由負責該儲備糧管理的糧食部門按照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重新確定承儲企業儲存,同時核實庫存數量、質量、品種,明確相關責任。
第四章 輪換
第二十四條 地方政府儲備糧實行計劃管理、均衡輪換。地方政府儲備糧輪換應當服從國家、地方糧食調控政策,遵循有利于保質、保量、保值,優化地方政府儲備糧結構和布局,保證地方政府儲備糧安全,保持糧食市場基本穩定,節約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則。
第二十五條 糧食部門會同財政部門、農業發展銀行制定并組織實施地方政府儲備糧年度輪換入庫計劃。年度輪換入庫計劃包括輪換數量(品種)、質量、地點(庫點)等內容。
第二十六條 收購、輪換入庫的地方政府儲備糧應當為糧食生產年度內新糧,并經具有法定資質的糧食質量檢驗機構檢驗,達到年度輪換入庫計劃規定的要求。
第二十七條 糧食部門應當根據糧油市場動態、儲存實際和輪換需求確定地方政府儲備糧輪換銷售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二十八條 地方政府儲備糧輪換出庫優先安排輪換庫存中儲存時間較長或者出現不宜儲存情況的儲備糧。輪換年限一般為小麥不超過3年、稻谷不超過2年、食用植物油不超過2年。對采用低溫儲糧等新技術儲存的儲備糧,糧食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年度輪換銷售計劃中適當調整輪換期限。
第二十九條 地方政府儲備糧的輪換架空期原則上不得超過4個月;在執行國家最低收購價政策期間或者因宏觀調控需要,經同級糧食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批準可以適當延長,最長不超過6個月。規定時點的最低實物庫存量應當符合國家規定。
因重大自然災害、重大公共衛生事件或者其他突發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根據省人民政府要求,調整省政府下達的地方政府儲備糧最低實物庫存量、品種結構,延長或者縮短輪換架空期。
第三十條 地方政府儲備糧輪換主要采用相同品種、地點(庫點)輪換方式。因特殊情況需要實行不同品種、地點(庫點)輪換的,按照輪換計劃文件執行。
第三十一條 地方政府儲備糧輪換按照國家規定的交易方式進行。
輪換入庫可以通過交易批發市場及網上交易平臺公開競價采購,也可以采取本地直接收購、委托收購、邀標采購等方式進行。
輪換銷售可以通過交易批發市場及網上交易平臺公開競價銷售,也可以采取委托銷售或者本級人民政府批準的其他方式進行。
第三十二條 糧食部門應當會同財政部門、農業發展銀行根據本地實際,制定地方政府儲備糧輪換管理的具體辦法。
第三十三條 糧食部門應當運用信息化手段,對地方政府儲備糧儲存和輪換等情況實時監控,推進遠程在線驗收。地方政府儲備糧輪換信息應當及時抄送財政部門和農業發展銀行。
第三十四條 承儲企業應當執行地方政府儲備糧年度輪換計劃,在規定時間內完成輪換任務,報相關部門驗收確認。
第五章 動用
第三十五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糧食應急預案,建立、完善地方政府儲備糧動用預警機制和工作程序。
未經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地方政府儲備糧。
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批準動用地方政府儲備糧:
(一)糧食明顯供不應求或者市場價格異常波動;
(二)發生重大自然災害、重大公共衛生事件或者其他突發事件;
(三)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認為需要動用的其他情形。
動用地方政府儲備糧時,應當優先動用本級政府儲備糧。本級政府儲備糧不足時,由本級人民政府申請動用上級政府儲備糧。
市人民政府可以動用縣級市(區)地方政府儲備糧。
第三十七條 地方政府儲備糧具體動用方案,由糧食、財政等部門提出,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抄送同級農業發展銀行,并報上級糧食部門。
動用方案應當包括動用的數量(品種)、質量、價格、使用安排、運輸保障以及費用結算等內容。
動用地方政府儲備糧的價格,應當根據糧食信息預警系統和價格監測系統反映的糧食市場實際價格和調控需要,由糧食部門會同發展和改革、財政等部門提出,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三十八條 地方政府儲備糧動用命令由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下達,糧食等部門具體組織實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執行或者不按照要求執行地方政府儲備糧動用命令。
第三十九條 地方政府儲備糧動用后,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要求補足動用的地方政府儲備糧。
第六章 費用管理
第四十條 市、縣級市(區)糧食部門應當根據本級儲備糧輪換計劃,及時足額撥付地方儲備糧的貸款利息、保管費、輪換費及價差虧損等補貼,保障地方政府儲備糧監督檢查經費和質量檢測等費用。
延長或者縮短輪換架空期的,不扣除保管費用和利息補貼。
地方政府儲備糧儲存損耗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由本級財政負擔。地方政府儲備糧輪換有盈余的上繳財政國庫。
第四十一條 承儲企業地方政府儲備糧貸款實行與糧食庫存值增減掛鉤、專戶??顚S梅忾]運行管理,及時收回輪換銷售儲備糧貸款。
第四十二條 地方政府儲備糧收購、保管、輪換等費用補貼標準,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地實際,適時進行調整。調整方案由糧食部門提出,會同財政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并抄送農業發展銀行。
第四十三條 地方政府儲備糧補貼標準及資金管理辦法由財政部門會同糧食部門制定。
第四十四條 動用地方政府儲備糧所發生的價差虧損及相關費用,由同級財政部門承擔。
第四十五條 地方政府儲備糧因不可抗力造成損失的,糧食部門應當會同財政部門和農業發展銀行核實,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同級財政承擔。
第四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騙取、擠占、截留、挪用地方政府儲備糧貸款、貸款利息或者相關財政補貼。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七條 糧食部門應當制定并組織實施地方政府儲備糧管理監督檢查計劃,確定監督檢查的重點、方式和頻次,對地方政府儲備糧數量(品種)、質量、儲存安全和管理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形成記錄。
糧食部門應當建立承儲企業信用檔案,并進行分類監管。
第四十八條 糧食部門應當運用動態監管系統,實行動態遠程監管,對地方政府儲備糧計劃執行等情況實施日常監督管理。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承儲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糧食部門給予警告,并責令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ㄒ唬┪磮绦袃浼Z管理標準、技術規范以及有關業務管理規定的;
(二)未建立健全防火、防盜、防洪、防潮等安全管理制度或者安全防護設施不健全的;
?。ㄈ┪磫为氃O立地方政府儲備糧臺賬,準確反映品種、庫點、倉位、年限、數量和成本情況的。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承儲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糧食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取消其儲備計劃。造成地方政府儲備糧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一)未實行專倉儲存、專人保管、專賬記載,或者地方政府儲備糧賬賬、賬實不相符的;
(二)發現地方政府儲備糧數量、質量、儲存安全和安全生產出現問題不及時處理或者報告的;
?。ㄈ┥米匝娱L輪換架空期的;
?。ㄋ模┹啌Q的地方政府儲備糧質量和數量經確認不符合規定要求的。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承儲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糧食部門、財政部門和農業發展銀行按照各自職責責令改正或者給予信貸制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_取地方政府儲備糧貸款、貸款利息和收購、保管、輪換等費用的;
?。ǘD占、截留、挪用地方政府儲備糧貸款、貸款利息的。
第五十三條 依法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地方政府儲備糧管理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四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根據分級儲備和成品糧協議動態儲備等實際情況,制定成品糧、食用植物油儲存輪換具體辦法。
重點糧食加工企業社會責任儲備、其他糧食經營企業商業庫存等社會儲備的具體辦法根據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另行制定。鼓勵和支持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業企業等農業生產主體儲糧以及學校、醫院、企業等用糧單位和居民家庭儲糧。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2年X月X日起施行。市政府2012年9月29日發布的《蘇州市地方儲備糧油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127號)同時廢止。?
日期:2022-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