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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徐州市母嬰用品經營單位特殊食品和化妝品經營管理規范 (試行)》的通知

   2022-06-10 徐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764
核心提示:為規范徐州市母嬰用品經營單位特殊食品和化妝品經營行為,落實主體責任,加強監督管理,經充分調研,徐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研究制定了《徐州市母嬰用品經營單位特殊食品和化妝品經營管理規范(試行)》。……(世界食品網-www.cctv1204.com)
各縣(市)區、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市局淮海國際港務區分局:
 
  為規范全市母嬰用品經營單位特殊食品和化妝品經營行為,落實主體責任,加強監督管理,經充分調研,市局研究制定了《徐州市母嬰用品經營單位特殊食品和化妝品經營管理規范(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實際,做好宣傳和落實。
 
  徐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2年6月1日
 
  (公開屬性:主動公開)
 
  徐州市母嬰用品經營單位特殊食品和化妝品經營管理規范(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徐州市母嬰用品經營單位對特殊食品和化妝品的質量管理,規范特殊食品和化妝品經營行為,保證特殊食品和化妝品消費安全,切實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及相關國家標準,制定本規范(以下簡稱“規范”)。
 
  第二條  規范所稱的母嬰用品經營單位是指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從事專門經營孕婦、乳母、嬰幼兒用品銷售,兼營或者不兼營孕婦、乳母、嬰幼兒洗浴、按摩等服務項目的單位。
 
  第三條  規范所稱的特殊食品,是指保健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和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其中,嬰幼兒配方食品包括:嬰兒配方食品(1段0-6月齡)、較大嬰兒配方食品(2段6-12月齡)、幼兒配方食品(3段12-36月齡)。
 
  規范所稱的化妝品,包括普通化妝品和特殊化妝品。其中,用于染發、燙發、祛斑美白、防曬、防脫發的化妝品以及宣稱新功效的化妝品為特殊化妝品。適用于年齡在12歲以下(含12歲)兒童,具有清潔、保濕、爽身、防曬等功效的化妝品為兒童化妝品。
 
  第四條  徐州市轄區內經營特殊食品和化妝品的母嬰用品經營單位,應當遵守本規范。其他經營特殊食品和化妝品的單位,可以參照本規范中適合的條款,加強本單位特殊食品和化妝品經營安全管理。
 
  第二章  一般經營要求
 
  第五條  母嬰用品經營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強制性國家標準、技術規范等從事特殊食品和化妝品經營活動。建立健全特殊食品和化妝品經營安全管理制度體系,采取有效措施預防和控制安全風險,自覺接受執法部門監管和消費者監督,保證特殊食品和化妝品消費安全。
 
  第六條  母嬰用品經營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經營資質。若僅經營特殊食品等預包裝食品的,還應當進行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經營者備案并取得備案編號。經營資質證明應當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公示。
 
  母嬰用品經營單位不得經營特殊醫學用途食品中的特定全營養配方食品,不得將特殊食品最小銷售單元拆分售賣,不得自行配制化妝品,不得將從跨境電商處采購的商品進行二次售賣。
 
  第七條  母嬰用品經營單位應當建立特殊食品和化妝品進貨查驗及記錄制度。母嬰用品經營單位應當索取并查驗特殊食品和化妝品供貨商和生產商的許可資質,包括供貨商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特殊食品許可事項)或者備案證明、生產企業營業執照、生產許可證(附產品明細表),產品注冊證書或者備案憑證、兒童化妝品標志、產品合格證明文件(批批索取)、進口產品檢驗檢疫證明(批批索取)等證明文件;核對特殊食品和化妝品標簽、說明書內容是否與注冊或者備案的標簽、說明書一致。如實記錄產品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批號、保質期、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少于產品保質期或者使用期限滿后一年且不少于兩年。鼓勵實行電子化管理。
 
  實行統一配送經營方式的母嬰用品經營單位,可以由單位總部統一查驗供貨者的資質文件和產品的合格證明文件,進行進貨查驗記錄,并采取有效措施確保各門店能及時查詢、獲取相關文件和記錄。
 
  嚴禁采購和銷售下列情況的特殊食品和化妝品:
 
  (一)未經國家注冊或者備案的;
 
  (二)產品無標簽或者說明書,或者產品標簽、說明書與注冊或者備案信息不一致的;
 
  (三)進口產品無中文標簽或說明書,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法律法規標準相關規定的;
 
  (四)產品標簽、說明書中明示或者暗示具有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或者其他禁止含有的內容;
 
  (五)普通食品標簽、說明書中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功能或者特殊醫學用途的;
 
  (六)普通化妝品標簽、說明書中明示或者暗示具有染發、燙發、祛斑美白、防曬、防脫發以及新功效的。
 
  第八條  母嬰用品經營單位應當建立特殊食品和化妝品運輸交付以及驗收管理制度。母嬰用品經營單位應當定期檢查貯存、運輸和裝卸特殊食品和化妝品的容器、工具、設備和車輛,確保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防止污染,并符合保證特殊食品和化妝品安全所需的溫度、濕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將特殊食品和化妝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貯存、運輸;貯存、運輸對溫度、濕度等有特殊要求的特殊食品和化妝品,應當具備保溫、冷藏或者冷凍等設備設施,并保持有效運行。委托運輸特殊食品和化妝品的,應當對受托方的安全保障能力進行審核,并監督受托方按照保證特殊食品和化妝品安全的要求貯存、運輸。接受委托貯存、運輸特殊食品和化妝品的,應當如實記錄委托方和收貨方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記錄保存期限不少于貯存、運輸結束后兩年。
 
  母嬰用品經營單位在接收運輸方交付的特殊食品和化妝品時,應當認真核對出庫單、運輸單、交付單等憑據,檢查產品情況是否與憑據一致,是否存在破損、污染、蟲害或運輸過程溫濕度條件不符合產品標簽標示要求等情況。根據檢查情況進行接收、拒收或其他合理處置方式,并將檢查和處置情況進行記錄,記錄保存期限不少于兩年。
 
  第九條  母嬰用品經營單位應當建立特殊食品和化妝品貯存管理及記錄制度。母嬰用品經營單位應當具有與經營的特殊食品和化妝品品種、數量相適應貯存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有相應的采光、照明、通風、防塵、防蠅、防鼠、防蟲設備或者設施,并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按照所經營的特殊食品和化妝品標簽標示的要求進行貯存。定期檢查貯存場所溫度、濕度、光照、蟲害等狀態并及時整改。定期檢查庫存特殊食品和化妝品保質期或者使用期限、破損或者污染等情況,及時采取有效措施處理近保質期或者使用期限特殊食品和化妝品,清理破損、污染、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或者使用期限的特殊食品和化妝品。對距離保質期不足一個月的嬰幼兒配方乳粉采取醒目提示或者提前下架等措施。上述各項檢查和處理結果應形成記錄,記錄保存期限不少于兩年。
 
  第十條  母嬰用品經營單位應當建立特殊食品和化妝品專區專柜陳列銷售和消費提示管理制度。母嬰用品經營單位設立專門的區域或柜臺用于陳列和銷售各類特殊食品和化妝品,根據實際經營產品分別設立“保健食品銷售專區(專柜)”、“嬰幼兒配方食品銷售專區(專柜)”、“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銷售專區(專柜)”、“兒童化妝品銷售專區(專柜)”、“特殊化妝品銷售專區(專柜)”。應當在專區專柜附近醒目位置設置提示牌,提示牌為綠底白字,字體為黑體,字體大小可根據設立的專柜或專區的空間大小而定。
 
  特殊食品不得與其他食品等混放銷售。
 
  母嬰用品經營單位應當在專區專柜附近醒目位置設立消費提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保健食品區域,設立“保健食品不是藥物,不能代替藥物治療疾病”;嬰幼兒配方食品區域,設立“對于0-6月的嬰兒理想的食品是母乳,在母乳不足或無母乳時可食用嬰幼兒配方食品”、“6月齡以上嬰幼兒食用嬰幼兒配方食品時,應配合添加輔助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銷售區域,設立“請在醫生或臨床營養師指導下使用”“不適用于非目標人群使用”“本品禁止用于腸外營養支持和靜脈注射”“6月齡以上特殊醫學狀況嬰兒食用特殊醫學用途嬰兒配方食品時,應配合添加輔助食品”。兒童化妝品區域,應公示兒童化妝品標志。
 
  鼓勵按照產品類別、屬性、功能、適用人群等分區域陳列銷售特殊食品和化妝品,方便消費者正確選購。
 
  第十一條  母嬰用品經營單位應當建立特殊食品和化妝品銷售記錄制度。母嬰用品經營單位應當如實記錄所銷售的特殊食品和化妝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或使用期限、銷售日期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從事特殊食品和化妝品批發業務的經營單位還應當記錄購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少于產品保質期或者使用期限滿后一年且不少于兩年。
 
  鼓勵從事特殊食品和化妝品的經營單位記錄購貨者姓名及聯系方式。鼓勵采取信息化手段記錄和保存憑證。
 
  第十二條  母嬰用品經營單位應當建立特殊食品和化妝品不合格產品召回制度。母嬰用品經營單位發現其經營的特殊食品和化妝品有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應當立即停止經營相關產品,通知供應商、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停止經營、使用。供應商認為應當召回的,母嬰用品經營單位應當立即配合召回并記錄停止經營、召回和通知情況。由于母嬰用品經營單位的原因造成其經營的特殊食品和化妝品需要召回的,母嬰用品經營單位應當主動召回并記錄。
 
  母嬰用品經營單位應當對召回的特殊食品和化妝品采取封存、無害化處理、銷毀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場。及時將特殊食品和化妝品召回和處理情況向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需要對召回的特殊食品進行無害化處理、銷毀的,應當提前報告時間、地點。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認為必要的,可以實施現場監督。母嬰用品經營單位未依照本條規定召回或者停止經營的,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經營。
 
  第十三條  母嬰用品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化妝品不良反應報告制度。對發現或者獲知的正常使用化妝品所引起的皮膚及其附屬器官的病變、以及人體局部或者全身性的損害的化妝品不良反應向化妝品不良反應監測機構報告,并配合化妝品不良反應監測機構、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開展化妝品不良反應調查。
 
  鼓勵對因食用方法、產品特性、消費者個體差異等原因造成的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不良反應予以收集和記錄,并根據有關規定和程序及時反饋給生產廠家及市場監管部門。
 
  第十四條  母嬰用品經營單位應當建立特殊食品和化妝品經營安全自查制度。母嬰用品經營單位應當定期對特殊食品和化妝品經營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和評價,對于不符合特殊食品和化妝品經營安全要求的,應當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發生特殊食品和化妝品安全事故潛在風險的,應當立即停止經營活動,并向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十五條  母嬰用品經營單位應當建立特殊食品和化妝品安全管理及從業人員健康制度。主要負責人應當對本單位的特殊食品和化妝品安全工作全面負責,建立并落實本單位的安全責任制,確保各項管理制度的有效運行。母嬰用品經營單位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特殊食品和化妝品安全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人員應當經過食品安全和化妝品相關法律、法規、標準及營養學、藥學等相關專業知識的培訓,并通過考核。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協助主要負責人做好特殊食品和化妝品安全管理工作,加強對單位內部從業人員相關法律法規和安全知識的培訓和考核,加強特殊食品從業人員的健康管理。患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應當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上崗工作。
 
  第十六條  母嬰用品經營單位在提供洗浴、按摩等經營服務時使用化妝品或者為消費者提供化妝品的,應當依法履行化妝品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以及本規范中的化妝品經營者義務。
 
  母嬰用品經營單位應當在其服務場所內顯著位置展示其經營服務使用的化妝品的銷售包裝,方便消費者查閱化妝品標簽的全部信息,并按照化妝品標簽或者說明書的要求,正確使用或者引導消費者正確使用化妝品。
 
  第十七條  母嬰用品經營單位經營場所內提供跨境電商特殊食品和化妝品展示或體驗的,應當設置明顯的展示或體驗區域并與其他銷售區域分離。展示或體驗區域設立醒目的提示牌,提醒消費者該區域內特殊食品和化妝品僅用于展示或體驗,現場不銷售跨境電商特殊食品和化妝品。
 
  第十八條  母嬰用品經營單位應當嚴格管理經營場所宣傳。特殊食品和化妝品的宣傳內容應當真實合法,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或其他醫療作用。
 
  保健食品宣傳應當顯著標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并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
 
  (二)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
 
  (三)聲稱或者暗示廣告商品為保障健康所必需;
 
  (四)與藥品、其他保健食品進行比較;
 
  (五)利用廣告代言人作推薦、證明;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
 
  不得對0~12個月齡嬰兒配方食品進行廣告宣傳。禁止在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公共場所發布聲稱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嬰幼兒配方食品宣傳。
 
  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宣傳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
 
  (二)說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三)與其他特殊食品、藥品、醫療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醫療機構比較;
 
  (四)利用廣告代言人作推薦、證明;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
 
  第十九條  鼓勵在特殊食品和化妝品經營區域顯著位置提供查詢終端、二維碼等設備設施,方便消費者查詢所選購特殊食品和化妝品的注冊或備案、檢驗檢測、追溯等信息,也可以進行特殊食品和化妝品科學知識普及,引導消費者科學理性消費。
 
  第三章  網絡經營要求
 
  第二十條  通過第三方電子商務平臺、自建網站或者其他網絡服務形式進行交易的網絡母嬰用品經營單位,經營特殊食品和化妝品時應當具有實體經營場所或者貯存場所,實體經營場所或者貯存場所應當滿足本規范第二章規定的相關要求。
 
  第二十一條  網絡母嬰用品經營單位應當在其首頁顯著位置公示營業執照信息、食品經營許可證或備案信息。特殊食品和化妝品銷售頁面還應當在其顯著位置公示特殊食品和化妝品的注冊或者備案憑證,并展示或者鏈接至市場監管部門網站對應的數據查詢頁面。
 
  第二十二條  網絡母嬰用品經營單位應當在特殊食品和化妝品銷售頁面顯著位置展示該產品與注冊或者備案資料一致的標簽樣本。采用其他文字或者圖片形式介紹產品時,其內容應當與產品標簽、說明書、注冊或者備案憑證一致,不得含有夸大、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或者其他醫療作用,不得含有違反社會公序良俗的內容。嬰幼兒配方食品產品信息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提高免疫力、保護腸道等功能或者保健作用。兒童化妝品展示頁面顯著位置持續公示兒童化妝品標志。
 
  第二十三條  網絡母嬰用品經營單位應當在特殊食品和化妝品銷售頁面顯著位置展示該產品消費提示信息及警示語。在保健食品銷售頁面顯著標示“保健食品不是藥物,不能代替藥物治療疾病”。在嬰幼兒配方食品銷售頁面顯著標示:(1)對于0-6月的嬰兒理想的食品是母乳,在母乳不足或無母乳時可食用本產品;(2)6月齡以上嬰兒食用本產品時,應配合添加輔助食品。在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銷售頁面顯著標示:(1)請在醫生或者臨床營養師指導下使用;(2)不適用于非目標人群使用;(3)本品禁止用于腸外營養支持和靜脈注射。
 
  對在貯存、運輸、食用、使用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特殊食品和化妝品,應在展示頁面信息中予以說明和提示。
 
  第二十四條  網絡母嬰用品經營單位應當保存特殊食品和化妝品購買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所購商品名稱等交易記錄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產品保質期或者使用期限滿后一年且不少于兩年。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母嬰用品經營單位以免費試用、贈予、兌換等形式向消費者提供特殊食品和化妝品的,應當依法履行法律法規和本規范規定的經營者義務。
 
  第二十六條  本規范由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規范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法律法規及上級文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日期:2022-06-10
 
地區: 江蘇 徐州市
行業: 認證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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