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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山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檢監測備份樣品處置規定(試行)》的通知

   2022-06-27 山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556
核心提示:《山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檢監測備份樣品處置規定(試行》經省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ㄊ澜缡称肪W-www.cctv1204.com)
各市市場監管局,示范區市場監管局,省局有關處室,省檢驗檢測中心,省鹽務中心,省局本級食品安全承檢機構:
 
 
  《山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檢監測備份樣品處置規定(試行》經省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省局本級食品安全承檢機構遵照執行,請各市局參照實施。
 
  山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2年6月23日
 
  山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檢監測備份樣品處置規定(試行)
 
  第一條為防范和減少食品浪費,規范食品安全抽檢監測備份樣品處置工作,本著妥善處理、合理利用、依法規范、安全高效的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要求,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山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省局)組織開展的食品安全抽檢監測(含評價性抽檢)中備份樣品的處置工作。各市、縣(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組織開展的食品安全抽檢監測備份樣品處置可參照本規定實施。
 
  第三條本規定所指備份樣品,是承擔省局組織開展的食品安全抽檢監測的檢驗機構(以下簡稱承檢機構)按照承擔任務購買的、經檢驗后可依法處置的備份樣品。
 
  第四條按照誰抽檢、誰實施的要求, 省局負責統一組織、指導、監督、檢查承檢機構開展備份樣品處置工作,優化完善備份樣品處置工作機制。
 
  第五條備份樣品處置原則上每季度集中組織一次,因實際工作需要可及時調整處置頻次,省局負責協調與民政、商務、財政等部門對接,并監督規范備份樣品銷毀、拍賣、捐贈等環節流
 
  第六條承檢機構負責制定本機構食品安全抽檢監測備份樣品處置工作制度,向省局報備備份樣品處置情況,依法開展備份樣品處置工作,并按照相關要求做好備份樣品貯存、運輸以及處置資料記錄等工作。
 
  第七條檢驗結論合格的樣品,承檢機構應當自檢驗結論作出之日起3個月內妥善保存復檢備份樣品。復檢備份樣品剩余保質期不足3個月的,應當保存至保質期結束。
 
  檢驗結論不合格的樣品,承檢機構應當自檢驗結論作出之日起6個月內妥善保存復檢備份樣品。復檢備份樣品剩余保質期不足6個月的,應當保存至保質期結束。
 
  第八條備份樣品的處置可采取以下方式進行:
 
 ?。ㄒ唬┚栀?。樣品剩余的保質期限在3個月以上且保存狀態良好,在保證食品安全的前提下,可按照有關規定將樣品捐贈給有關福利機構、敕助機構等社教助機構等社會組織。由承檢機構與受贈方簽訂捐贈協議,并做好資料記錄等工作。捐贈的樣品應加貼特殊標簽標識,避免違規流入市場。
 
  (二)拍賣。仍在保質期限內且價格較高的樣品,在保證食品安全的前提下,可按照相關規定進行拍賣。由承檢機構對擬拍賣樣品的品種、保質期、包裝外觀等情況進行核驗,組織專家對擬拍賣樣品進行評估。由承檢機構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拍賣單位實施,拍賣款按財政部門規定及時上繳省局同級國庫。
 
 ?。ㄈ┛茖W研究。具有科學研究價值的樣品,經承檢機構負責人審核同意后,可用于本單位科學實驗或質量控制使用,承檢機構對樣品品種、數量、項目名稱等內容做好詳細記錄。
 
 ?。ㄋ模╀N毀。不宜采取捐贈、拍賣、科學研究等處置方式的樣品,應當按規定進行銷毀。由承檢機構實施銷毀,保證處置過程、處置結果安全,并做好銷毀記錄,省局根據工作需要,可派員監督銷毀。承檢機構根據需要可委托專業單位銷毀,并與委托單位簽訂協議。
 
  檢驗結論合格的樣品可采用捐贈、拍賣、科學研究和銷毀等方式進行備份樣品處置;檢驗結論不合格的樣品僅可采用科學研究和銷毀方式進行備份樣品處置;承檢機構根據需要可組織專家對處置方式進行論證后組織實施。
 
  第九條對擬采取捐贈、拍賣方式處置的備份樣品,承檢機構對使用捐贈或拍賣備份樣品的單位應進行風險提醒,如發現破損、超過保質期限等情況,應立即停止食用并及時報告處理。
 
  第十條備份樣品處置前,承檢機構應根據待處置備份樣品的特性、狀態、保質期和儲存條件等因素,向省局報備需處置的備份樣品信息,填寫《食品安全抽檢監測樣品處置前報備表》(見附件1),并按照國有資產管理相關規定報省局審查備份樣品處置后,向省局報備備份樣品處置情況,并填寫《食品抽檢合格備份樣品再利用調查表》(見附件2)及《食品抽檢不合格備份樣品處置結果統計表》(見附件3)。
 
  第十一條承檢機構應做好備份樣品處置臺賬,準確完整記錄備份樣品處置工作流程,備份樣品處置工作資料保存時間不少。
 
  第十二條省局應當加強對捐贈備份樣品保存期限(保質期)、供需對接、過程記錄、數據統計等統籌調度管理。
 
  第十三條食品安全抽檢監測備份樣品處置應主動公開、接受相關部門監督。
 
  第十四條承檢機構未按本規定對備份樣品進行處置的,省局對其責令改正,并將承檢機構執行情況納入年度考核管理。
 
  第十五條本規定由山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自2022年7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7月22日。

  附:
 
     食品安全抽檢監測樣品處置前報備表.jpg


     食品抽檢合格備份樣品再利用調查表.jpg
 
     食品抽檢不合格備份樣品處置結果統計表.jpg




日期:2022-06-27
 
地區: 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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