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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再次征求《食品補充檢驗方法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2022-07-08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558
核心提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有關規定,根據前期征求意見情況,市場監管總局修訂《食品補充檢驗方法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現再次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反饋截止日期為2022年8月8日?!ㄊ澜缡称肪W-www.cctv1204.com)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有關規定,根據前期征求意見情況,市場監管總局修訂《食品補充檢驗方法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見附件1)。現再次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反饋截止日期為2022年8月8日。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
 
  一、網站方式:登錄市場監管總局網站(http://www.samr.gov.cn),通過首頁“互動”欄目中的“征集調查”提出意見。
 
  二、郵件方式:將征求意見反饋表(見附件2)發送至spcjsyjjlhbzc@samr.gov.cn,郵件主題請注明“食品補充檢驗方法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字樣。
 
  三、紙質方式:郵寄至市場監管總局食品抽檢司(北京市西城區北露園1號,郵政編碼100037)。請在信封上注明“食品補充檢驗方法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字樣。
 
  附件:   1.食品補充檢驗方法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pdf
 
     2.征求意見反饋表.docx
 
  市場監管總局
 
  2022年7月7日
  食品補充檢驗方法管理規定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食品補充檢驗方法制定工作,根據《中 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制定食品補充檢驗方法應科學可靠,具有實用 性、可操作性和可推廣性。
 
  第三條 對可能摻雜摻假的食品,可以制定食品補充檢 驗方法,用于食品的抽樣檢驗、食品安全案件調查處理和食 品安全事故處置等工作。
 
  第四條 市場監管總局負責食品補充檢驗方法的制定和 公布工作。
 
  第五條 食品補充檢驗方法制定范圍應當同時符合以下 情形:
 
 ?。ㄒ唬┈F有食品安全標準規定的檢驗項目和檢驗方法無 法檢驗的;
 
  (二)未制定食品中有害物質臨時檢驗方法的;
 
 ?。ㄈΠl現的添加或者可能添加到食品中的非食品用 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未規定檢驗方法 的。
 
  第六條 市場監管總局組織成立食品補充檢驗方法專家 委員會,專家委員會設專家組和辦公室,專家組由食品檢驗相關領域的專家組成,負責審查食品補充檢驗方法,專家委員會辦公室設在中國檢驗檢疫科學研究院。

 
  第七條 本規定所稱起草單位,是指簽訂食品補充檢驗 方法委托項目合同書(以下簡稱“合同書”)的項目承擔單 位;本規定所稱項目負責人,是指合同書中的項目負責人。
 
  第二章立項
 
  第八條 市場監管總局可通過征集等方式,按照輕重緩 急、科學可行的原則,確定食品補充檢驗方法立項項目和起 草單位。食品安全監管中發現重大問題,或食品中存在重大 隱患的,可委托有相應技術能力的機構研制食品補充檢驗方 法。
 
  第九條 食品檢驗機構、科研院所或大專院校等單位, 按照市場監管總局征集立項要求,填寫食品補充檢驗方法立 項申請書,并將相關材料報送至專家委員會辦公室。
 
  第十條 立項申請材料應包含擬解決的食品安全問題、 立項背景和理由、方法的適用范圍和主要技術內容、已有食 品安全風險監測數據、國際同類標準和國內相關法規標準情 況、可能產生的經濟和社會影響以及申報單位前期工作基礎等。
 
  第十一條 專家委員會辦公室收集立項申請材料,組織專家進行立項審查,推薦立項項目和起草單位,需要多家單 位共同承擔項目時,專家組應根據申報材料推薦牽頭單位和 參與單位。
 

  第十二條 市場監管總局可根據工作需要,征求省級市場監管部門等相關單位立項意見。

 
  第十三條 項目負責人承擔食品補充檢驗方法項目期間, 不得申報新方法項目;同一起草單位原則上同一批次申報數 量不得超過三項。
 
  第三章起 草
 
  第十四條 起草單位對食品補充檢驗方法制定負總責, 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ㄒ唬┢鸩菔称费a充檢驗方法所需的技術水平和組織能力;
 

 ?。ǘ┰诔袚椖克婕暗念I域內無利益沖突;
 
 ?。ㄈ┠軌蛱峁┦称费a充檢驗方法起草工作所需人員、經費、科研等方面的資源和保障條件,能夠按照要求完成相關起草任務,為非企業法人單位。

 
  第十五條 項目負責人由起草單位確定,應當具備以下 條件:
 
 ?。ㄒ唬┰谑称钒踩跋嚓P領域具有較高的造詣和業務水 平,熟悉國內外食品安全相關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和食 品補充檢驗方法;
 
  (二)具有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ㄈ┚哂衅鸩菔称钒踩珖覙藴?、食品補充檢驗方法 工作經驗者優先。
 
  第十六條 起草單位和項目負責人應當在深入調查研究、充分論證技術指標的基礎上按要求研制食品補充檢驗方法,保證其科學性、先進性、實用性和規范性。鼓勵食品檢驗機 構、科研院所、大專院校、社會團體等單位聯合起草。

 
  第十七條 起草食品補充檢驗方法文本,應參照食品安 全國家標準編寫規則,內容包含適用范圍、方法原理、試劑 儀器、分析步驟、計算結果等;編制說明包含相關背景、研 制過程、各項技術參數的依據、實驗室內和實驗室間驗證情 況和數據等內容。方法文本中有需要與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及其他食品補 充檢驗方法協調處理內容的,應當在編制說明中明確說明, 并提供相關材料,同時提出需要協調處理的技術意見。
 
  第十八條 起草單位應根據所起草方法的技術特點,原 則上選擇不少于 5 家食品檢驗機構,委托開展實驗室間驗證。驗證單位的選擇應具有代表性和公信力,其中至少包含 1 家 食品復檢機構。驗證單位應向起草單位提供加蓋公章的驗證報告。驗證 單位對其出具驗證報告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
 
  第十九條 驗證報告中至少包括方法的食品基質、檢出 限、定量限、線性范圍、準確度、精密度。其他驗證內容和 指標參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方法驗證的相關要求。必要時采 取保證一定均勻性和穩定性的真實陽性樣品、模擬加標樣品 或質控樣品進行實驗室間驗證。
 
  第二十條 方法起草完成后,起草單位應當廣泛征求意見。 征求意見時應提供方法征求意見稿和編制說明。征求意見對象應具有代表性,其中包括方法使用單位、科研院校、行業和專家等。
 
  征求意見收到的書面意見不少于 20 份。起草單位應當 對反饋意見進行歸納整理,填寫征求意見匯總處理表。
 
  第四章送審和審查
 
  第二十一條 起草單位應當在規定時限內完成起草工作, 并將方法草案、編制說明、征求意見匯總處理表、驗證報告、 社會風險分析報告等材料報送至專家委員會辦公室。
 
  第二十二條 專家委員會辦公室在收到方法草案及相關 材料的 5 個工作日內組織形式審查。審查內容應當包括完整 性、規范性、與任務書的一致性等。
 
  形式審查通過的,專家委員會辦公室組織專家進行會議 審查;形式審查未通過的,專家委員會辦公室告知起草單位。
 
  第二十三條 專家組推選組長,主持會議審查,對方法 送審材料的科學性、先進性、實用性、規范性以及其他技術 問題等進行審查。每個方法指定主審專家,負責組織提出審 查意見、指導修改方法內容等。
 
  第二十四條 會議審查時,項目負責人應當到會報告方 法起草經過、技術路線、內容依據等,回答專家的提問。
 
  第二十五條 會議審查原則上采取協商一致的方式。審 查實行專家組負責制,專家組根據起草單位送審材料及現場 質詢情況形成審查意見,每位參與審查的專家在審查意見上 簽字確認。會后專家委員會辦公室匯總專家意見,形成會議紀要。
 
  第二十六條 通過會議審查的方法,起草單位應根據審 查意見進行修改,經主審專家和審評組長簽字確認后,按規 定時限報送相關材料。
 
  未通過會議審查的方法,專家組應當向方法起草單位出 具書面意見,說明不通過的理由。需修改后再審的,起草單 位應根據審查意見進行修改,再次送審;未通過再次審查的 方法,審查結論為不通過。
 
  第二十七條 食品補充檢驗方法研制項目有以下情形之 一的,起草單位原則上應當提前三個月向委托單位提交書面 申請,并抄送專家委員會辦公室,同意后方可實施。
 
 ?。ㄒ唬┢鸩輪挝换蛘咂鸩葚撠熑俗兏?;
 
 ?。ǘ╉椖垦悠?,原則上只有一次且不得超過半年;
 
 ?。ㄈ╉椖空{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條 起草單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將不再委托 新的食品補充檢驗方法研制項目,并提請相關部門給予處理:
 
 ?。ㄒ唬╉椖课催_到質量要求或起草單位未履行相關職責 的,并未按要求進行整改的;
 
 ?。ǘ┓椒ㄆ鸩葜信撟骷?、徇私舞弊的;
 
 ?。ㄈ┪唇浥鷾释V狗椒ㄆ鸩莼蛘哐娱L方法起草時限的;
 
 ?。ㄋ模┎话匆幎ㄊ褂梅椒üぷ鹘涃M的;
 
  (五)其他不符合食品補充檢驗方法管理工作規定的情形。
 
  第五章 批準和發布
 
  第二十九條 審查通過的食品補充檢驗方法,專家委員 會辦公室應當在 10 個工作日內將食品補充檢驗方法報批稿、 審查結論等材料報送市場監管總局。
 
  第三十條 市場監管總局批準后以公告形式發布食品補 充檢驗方法。食品補充檢驗方法(縮寫為 BJS)按照“BJS+ 年代號+序號”規則進行編號,除方法文本外,同時公布主要 起草單位和主要起草人信息。
 
  第三十一條 食品補充檢驗方法自發布之日起 20 個工作 日內在市場監管總局網站上公布,并列入食品補充檢驗方法 數據庫供公眾免費查閱、下載。
 
  第六章跟蹤評價和修訂
 
  第三十二條 市場監管總局根據工作需要組織專家委員 會、市場監管部門、食品檢驗機構、方法起草單位等,對食 品補充檢驗方法實施情況進行跟蹤評價。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均可以對方法實施過程中存 在的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三十三條 專家委員會應當根據跟蹤評價等情況適時 進行復審,提出繼續有效、修訂或者廢止的建議。修訂程序 按照本規定的立項、起草、報送、審查、報批和發布等執行。
 
  第三十四條 食品補充檢驗方法發布后,個別內容需作 調整時,以市場監管總局公告的形式發布食品補充檢驗方法 修改單。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 食品檢驗機構依據食品補充檢驗方法出具 檢驗報告時,應符合國家認證認可和檢驗規范有關規定。
 
  第三十六條 發布的食品補充檢驗方法屬于國家標準類 科技成果,可作為主要起草人申請科研獎勵和參加專業技術 資格評審的證明材料。
 
  第三十七條 市場監管總局食品快速檢測方法管理參照 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自 年 月 日起實施。原食品藥品監 管總局《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辦公廳關于印發食品補 充檢驗方法工作規定的通知》(食藥監辦科〔2016〕175     號)、《關于印發食品補充檢驗方法研制指南的通告》(2017年第203 號)同時廢止。




日期:2022-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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