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食品網

黑龍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制度(試行)公開征求意見公告

   2022-07-08 黑龍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416
核心提示: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黑龍江省市場監管局會同中省直有關部門研究起草了《黑龍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制度(試 行)》,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ㄊ澜缡称肪W-www.cctv1204.com)
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黑龍江省市場監管局會同中省直有關部門研究起草了《黑龍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制度(試  行)》,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歡迎各有關單位和個人提出意見和建議,并請于2022年7月18日前反饋至省市場監管局。社會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聯系人:潘韜宇 電話:87979639
 
  附件:黑龍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制度(試行)
 
  黑龍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2年7月7日
 
  黑龍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制度(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和風險監測工作,確保抽撿程序合法、合規、過程科學、結果公正,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2019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5號)〕等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所有承擔黑龍江省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實施的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和風險監測的抽樣檢驗工作。
 
  第二章  抽樣管理工作
 
  第三條  抽樣單位由組織抽檢監測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根據有關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要求確定。
 
 ?。ㄒ唬┯墒袌霰O督管理部門的執法監管部門組織抽樣;
 
 ?。ǘ┪芯哂蟹ǘㄙY質的食品檢驗機構承擔。
 
  第四條  抽樣部門應根據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下達的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和風險監測實施方案,制定具體的抽樣工作計劃及相關要求的宣貫。其內容應包括:
 
 ?。ㄒ唬┏闃右罁?;
 
 ?。ǘ┏闃佑媱潙悠菲贩N、抽樣環節、抽樣批次、抽樣方法、抽樣數量,樣品運送方式等抽樣工作要求;
 
  (三)抽樣計劃中應側重抽樣的食品及抽樣區域;
 
 ?。ㄋ模┏闃尤藛T及區域劃分;
 
  (五)抽樣完成進度的匯總及整體抽樣完成的時限;
 
  (六)抽樣工作要求。
 
  第五條  抽樣隊伍人數各單位依抽檢任務而定,抽樣人員明確后,應盡可能按“老帶新”進行每組不少于2人的編組,承擔食用農產品、重點冷鏈食品委托抽樣任務的,每組應當不少于2名監管人員參與現場抽樣,并在抽樣文書上簽字。
 
  第六條  抽樣單位應將執行國抽和省抽任務的人員名單,分別報省局抽檢任務下達部門和省局食品安全抽檢監測秘書處(以下簡稱秘書處)。
 
  第七條  抽樣單位應對參與抽樣工作的人員進行培訓。培訓內容包括:
 
  (一)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黑龍江省食品安全條例》、《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和風險監測工作規范》、《國家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和風險監測實施細則》、《食品安全評價性抽檢實施細則》,以及抽檢監測計劃等相關文件。
 
  (二)學習抽檢監測任務相關產品的產品標準、食品生產許可知識等。
 
  (三)按《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和風險監測工作規范》相關要求,明確《國家食品抽樣檢驗告知書》、《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抽樣單》、《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樣品購置費用告知書》、《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工作質量及工作紀律反饋單》等抽樣文書填寫的內容和標準及不予以抽樣的6種情形。
 
 ?。ㄋ模┟鞔_各組的抽樣地域、環節、業態、品種、數量、標準、方法,樣品運送方式,及完成各批次任務的時限等。
 
  (五)抽樣單位應根據實施細則,針對擬實施抽檢監測的食品品種進行相應抽樣方法的培訓。
 
 ?。┏闃訂挝粦统闃舆^程中曾經出現過的問題及處理方法、抽樣工作中的紀律和溝通技巧等進行培訓。
 
  (七)培訓部門做好培訓、考核記錄。
 
  第八條  抽樣單位在組織抽樣前,應做好相關物品的準備。主要包括:
 
 ?。ㄒ唬┳C件:抽樣人員應準備好本人身份證、工作證或執法證等證件。
 
  (二)文件、文書:在用的國家及省本級“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和風險監測”方面的文件。“告知書”、“任務委托書”、“抽樣單”、“封條”、“紀律反饋單”、“拒絕抽樣認定書”、“經費告知書”、“樣品移交確認單”等。
 
 ?。ㄈ┵Y金:差旅費、購樣費等。
 
 ?。ㄋ模﹥\設施:對有特殊貯存和運輸要求的抽檢樣品,應采取相應措施保證樣品貯存、運輸過程符合國家相應規定和包裝標示的要求。
 
 ?。ㄎ澹┬畔⒉杉O備:照相機、筆記本電腦等。
 
 ?。┩ㄐ旁O備:使用手持電子終端采樣設備的抽樣人員,應確保通信設備的暢通和電量充足。
 
 ?。ㄆ撸┢渌闷罚簾o菌采樣袋、酒精棉、口罩、無菌手套、封條、膠帶、簽字筆、食品用塑料袋、自封袋、印泥等。
 
  第九條  抽樣人員不得少于2人,抽樣時應向被抽樣單位出示相關文書和抽樣人員有效身份證件,并告知被抽樣單位抽檢監測性質、抽檢監測食品范圍等相關信息。
 
  若農產品現場抽樣,應檢查食用農產品銷售者的進貨查驗記錄、合法進貨憑證等,若無法提供進貨查驗、合法進貨憑證的或產品真實合法來源的,應向市場監管部門及時匯報。
 
  對于同一品種既有抽檢項目又有監測項目的,一次抽樣,同時檢驗。對于僅涉及風險監測項目的品種,樣品采集過程可簡化相關程序。
 
  第十條  抽檢監測的樣品應當由抽樣人員從食品生產者的成品庫(已檢區)待銷產品中或者從食品經營者倉庫和用于經營的食品中隨機抽取。
 
  第十一條  在生產環節抽樣時,除嬰幼兒配方乳粉等重點品種及大型生產企業外,原則上同一生產企業抽取樣品不超過兩個品種,同一品種只抽取一個批次。抽取的樣品量應符合抽檢細則的要求。
 
  第十二條  在流通環節抽樣時,原則上同一經營企業抽樣數量不超過十個批次,每個品種只抽取一個批次;同一生產企業的產品抽樣同一大類不超過三個批次。
 
  第十三條  抽樣人員應通過拍照或錄像等方式對被抽樣品狀態、食品庫存量及其他可能影響抽檢監測結果的情形進行現場信息采集。其內容包括:
 
 ?。ㄒ唬┍怀闃訂挝煌庥^照片,若被抽樣單位懸掛廠牌的,應包含在照片內;
 
  (二)被抽樣單位營業執照、許可證等法定資質證書復印件或照片;
 
 ?。ㄈ┏闃尤藛T從樣品堆中取樣照片,應包含有抽樣人員和樣品堆信息(可大致反映抽樣基數);
 
 ?。ㄋ模牟煌课怀槿〉暮型獍b的樣品照片,樣品標簽清晰近照,應反映出抽樣單上填寫的相關信息或食用農產品的溯源信息。
 
 ?。ㄎ澹┓鈽油戤吅?,所封樣品碼放整齊后的外觀照片和封條近照;
 
  (六)同時包含所封樣品、抽樣人員和被抽樣單位人員的照片;
 
  (七)紀律反饋單、購物票據等在一起的照片;
 
 ?。ò耍┍怀闃訂挝唬ㄘ撠熑嘶蚺阃藛T)在抽樣文書上簽字照片。
 
  (九)若抽取的樣品有特殊貯存和運輸要求的,應拍攝相應的照片。
 
 ?。ㄊ╅_展網絡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時,應當記錄買樣人員以及付款賬戶、注冊賬號、收貨地址、聯系方式等信息。買樣人員應當通過截圖、拍照或者錄像等方式記錄被抽樣網絡食品生產經營者信息、樣品網頁展示信息,以及訂單信息、支付記錄等。
 
 ?。ㄊ唬┢渌枰杉男畔ⅲ▽嵤┘殑t中規定需要企業標準的,抽樣人員應索要經備案有效的企業標準文本復印件,并與樣品一同移交承檢機構)。
 
  第十四條  樣品一經抽取,抽樣人員應在填寫好抽樣單等文書后,在被抽樣單位人員面前用由抽樣單位蓋章的《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封條》進行封樣,封條需雙方共同簽字蓋章(手?。_保做到樣品采取有效的防拆封措施,真實完好。
 
  封條上抽樣單編號信息應與抽樣單上信息保持一致,確保封樣與抽樣單一一對應。必要時,可在封條上注明“檢驗樣品”、“備份樣品”等字樣。
 
  第十五條  封條的材質、格式(橫式或豎式)、尺寸大小可由抽樣單位根據抽樣需要確定。
 
  第十六條  封條上應有以下信息:
 
 ?。ㄒ唬┏闃訂尉幪枺?br> 
  (二)抽樣人員與被抽檢單位雙方簽字或蓋章(抽樣單位公章或抽樣章應提前蓋好);
 
 ?。ㄈ┏闃尤掌冢ǜ袷礁接心暝氯盏男问剑?。
 
  第十七條  所抽樣品分為檢驗樣品和復檢備份樣品。
 
  現場抽樣的,抽樣人員應當采取有效的防拆封措施,對檢驗樣品和復檢備份樣品分別封樣,并由抽樣人員和被抽樣單位簽字或者蓋章確認。
 
  第十八條  抽樣人員應當使用規定的《國家(黑龍江省)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抽樣單》,詳細記錄抽取樣品的信息。抽樣文書應當字跡工整、清楚,容易辨認,不得隨意涂改,需要更改的信息應當由被抽樣單位蓋章或簽字確認。
 
  第十九條  抽樣單上被抽樣單位名稱應嚴格按照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或其它相關法定資質證書填寫。被抽樣單位公章上名稱與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或其它相關法定資質證書上名稱不一致時,應在抽樣單備注欄中說明。
 
  第二十條  抽樣單上樣品名稱應按照樣品明示信息填寫。若樣品名稱無明示的,可根據被抽樣單位提供的樣品名稱填寫,需在備注欄中注明“樣品名稱由被抽樣單位提供”,并由被抽樣單位簽字確認。若標示的樣品名稱無法反映真實屬性,或使用俗名、簡稱時,應同時注明樣品的“標示名稱”和“(標準名稱或真實屬性名稱)”,如“稻花香(大米)”。
 
  第二十一條  被抽樣品為委托加工的,抽樣單上被抽樣單位信息應填寫實際被抽樣單位信息,標示的食品生產者信息應填寫被委托方信息,選擇“其他”的,在備注里要根據標示注明“第三方企業信息為出品商/監制商/總公司信息”等。在食品經營單位抽樣時,被抽樣單位信息應填寫食品經營者信息,標示生產者信息填寫被委托方信息。并在第三方信息欄中填寫委托方信息。
 
  必要時,抽樣單備注欄中還可注明食品加工工藝等信息。
 
  第二十二條  抽樣單填寫完畢后,由抽樣人員和被抽樣單位有關人員簽字或蓋章確認。
 
  第二十三條  實施細則中規定需要企業標準的,抽樣人員應索要食品執行的現行有效的企業標準文本復印件,并與樣品一同移交承檢機構;必要時,被抽樣品標示的生產者所在地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協助提供企業標準文本復印件。
 
  第二十四條  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和風險監測樣品采取購買方式。
 
  購樣費用應先由抽樣單位墊付,任務完成后由組織抽檢監測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所發生的費用審核后,統一支付。
 
  抽樣人員應向被抽樣單位索要購買樣品票據。
 
  第二十五條  現場抽樣時,樣品、抽樣文書以及相關資料應當由抽樣人員于5個工作日內攜帶或者寄送至承檢機構(對于保質期短的食品應及時攜帶或者寄送至承檢機構),不得由被抽樣食品生產經營者自行送樣和寄送文書。因客觀原因需要延長送樣期限的,應當經組織抽樣檢驗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同意。
 
  對有特殊貯存和運輸要求的樣品,抽樣人員應當采取相應措施,保證樣品貯存、運輸過程符合國家相關規定和包裝標示的要求,不發生影響檢驗結論的變化。
 
  第二十六條  生產企業因停產、轉產導致無法抽檢的食品品種或抽樣基數不足,抽樣人員應及時報企業轄區所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詳細填寫抽檢監測《未抽到樣品的單位情況表》,隨企業轄區監管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材料一起報送省局。
 
  第二十七條  按計劃要求確實抽不到樣品的,應及時報抽樣單位主管領導,由主管領導請示省局相關業務處同意,并通報省局應急管理處后,方可調整抽樣區域和品種。
 
  第二十八條  抽樣時,抽樣人員應當核對被抽樣單位的營業執照、許可證等資質證明文件。遇有下列情況之一且能提供有效證明的,不予抽樣:
 
 ?。ㄒ唬┦称窐撕灐b、說明書標有“試制”或者“樣品”等字樣的;
 
 ?。ǘ┯谐浞肿C據證明擬抽檢監測的食品為被抽樣單位全部用于出口的;
 
 ?。ㄈ┦称芬呀浻墒称飞a經營者自行停止經營并單獨存放、明確標注進行封存待處置的;
 
  (四)超過保質期、保質期無法覆蓋檢驗周期的或已腐敗變質的;
 
 ?。ㄎ澹┍怀闃訂挝淮嬗忻黠@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要求的;
 
 ?。┓伞⒎ㄒ幒鸵幷乱幎ǖ钠渌樾巍?br> 
  第二十九條  對無正當理由而拒絕抽樣的企業,抽樣人員應告知企業拒絕抽樣后果,如實記錄情況,做好取證工作,并履行如下手續。
 
 ?。ㄒ唬┨顚憽秶沂称钒踩闃訖z驗拒檢認定書》,列明被抽樣單位拒絕抽樣的情況;
 
  (二)將取證情況和填寫后的《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拒檢認定書》報送有管轄權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三)將上述情況和材料及時報省局相關業務處并通報應急管理處;
 
 ?。ㄋ模┦【窒嚓P業務處應督導拒絕抽樣企業的轄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根據拒絕抽樣情節依法單處或者并處警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抽樣完畢后,需交付給被抽樣單位的文書包括:《國家食品抽樣檢驗告知書》、《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抽樣單》、《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樣品購置費用告知書》(現場交付購樣費的不用提供)、《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工作質量及工作紀律反饋單》。
 
  第三十一條  抽樣人員在完成階段抽樣工作后,應將相關抽樣文書向接收樣品的承檢單位或部門進行交接。交接的文書有:《國家食品抽樣檢驗告知書》、《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抽樣單》、《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樣品購置費用告知書》。
 
  第三十二條  抽樣人員應將《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抽樣單》向被抽樣單位轄區監管部門進行交接。
 
  第三十三條  抽樣人員應將《國家食品抽樣檢驗告知書》、《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抽樣單》與省局秘書處交接。
 
  第三十四條  抽樣人員完成階段抽樣任務后,原則上應在5個工作日內將樣品送達檢測機構交樣品管理人員,對保質期短的食品應及時移交。交接前要與接樣人員認真核實樣品情況及相關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ㄒ唬唤拥某闃悠贩N、批次、數量進行核對(樣品移交確認單);
 
 ?。ǘ悠返耐庥^狀態及對有特殊貯存和運輸樣品進行詳細檢查;
 
 ?。ㄈ悠返南嚓P信息進行核對(含封條信息)。
 
  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檢機構應拒絕接受樣品,但應填寫 《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樣品移交確認單》,告知抽樣單位拒收原因。
 
 ?。ㄒ唬悠反嬖趯z驗結果或綜合判定產生影響的;
 
 ?。ǘ悠沸畔⑴c抽樣文書的記錄不符的;
 
 ?。ㄈ撕灐b、說明書標有“試制”或者“樣品”等字樣的;
 
  (四)樣品數量與抽樣單不符的。
 
  (五)因樣品不符合交接條件所產生的后果,由抽樣單位負全責。
 
  第三十六條  嚴格履行交接手續。抽樣人員與檢測機構樣品管理員對抽樣文書和抽樣樣品交接時,需列出抽樣文書和抽樣樣品交接清單,對交接時發現的問題,應提出處理意見,并由雙方簽字或蓋章。
 
  第三十七條  抽樣工作結束后,抽樣單位應及時將抽樣文書和資料進行整理,并分類歸檔,對采集的相關信息錄入管理系統,并對抽樣工作進行梳理總結。
 
  抽樣單位完成抽樣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將抽樣信息上報省局秘書處。
 
  第三十八條  承檢部門要有足夠的符合樣品存儲條件的庫房及相關設施,要建立樣品管理工作制度,對樣品信息要實行系統管理,保證所有樣品信息真實準確。
 
  第三十九條  樣品管理員在接收樣品前,要與抽樣人員認真核實樣品情況及相關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對交接的抽樣品種、批次、數量進行核對;
 
  (二)對樣品的外觀狀態進行詳細檢查;
 
 ?。ㄈ悠返南嚓P信息進行核對(含封條信息)。
 
  第四十條  樣品管理員在接收樣品時,應詳細檢查樣品封條是否完整,相關信息是否標示清楚。檢查的內容主要有:
 
 ?。ㄒ唬z驗樣品、復檢樣品是否分別進行封樣;
 
  (二)樣品上的封條貼封是否正確、完好;
 
 ?。ㄈ┓鈼l上是否有抽樣人員和樣品提供方的簽字或蓋章,封存日期和封存單位公章,食用農產品封條上是否不少于2名監管人員的簽字或蓋章。
 
  第四十一條  樣品管理人員應在對樣品數量、批次、品種及相關信息(包括樣品編號、樣品條碼、樣品名稱、受檢單位、生產單位、商標、規格型號、生產日期、委托日期及樣品流轉標識)確認無誤后,與抽樣人員履行交接手續。
 
  第四十二條  樣品管理員應將接收到的樣品按檢樣和備樣分開管理的要求進行登記上架,做到標識清晰、標簽規范,其相關信息錄入樣品管理系統。
 
  第四十三條  檢樣樣品與備樣樣品應盡可能分開保管,樣品庫房應保持清潔、通風、干燥,避免樣品受陽光直射,防止樣品受潮、霉變、蟲蛀、腐敗變質,確保樣品的有效性。
 
  第四十四條  需要冷藏的樣品應放在冷藏柜中儲存,并保證冷藏柜中溫度符合樣品儲存條件。
 
  第四十五條  需要冷凍的樣品應放在冷庫或冷柜內,要經常檢查冷庫、冷柜的制冷情況,確保儲存環境符合要求。
 
  第四十六條  與樣品無關的物品不準放入樣品室。
 
  第四十七條  任何人不準擅自拆封樣品或對樣品進行調換。
 
  第四十八條  散裝食品和預包裝食品保質期不超過30天的原則上不保存備份樣品,如《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和風險監測工作規范》和《國家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和風險監測實施細則》另行規定,按其規定保存。
 
  第四十九條  對需要送檢的樣品,由各檢驗科室收樣員到樣品室接收樣品,接收前應檢查樣品名稱、規格、數量等樣品狀態信息,確認無誤后方能領取樣品。
 
  第五十條  對已經送檢的樣品,樣品管理員要對其樣品名稱、規格、數量、批次、抽樣單號及樣品編碼等信息進行詳細登記。
 
  第五十一條  對提出復檢的企業,在其履行相關手續并得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同意后方可調取備份樣品,調取樣品時復檢機構需對樣品狀態進行確認。
 
  第五十二條  復檢機構接收其他檢驗機構提供的復檢樣品,樣品管理員應確認其樣品的封條和包裝是否完好,填寫《復檢備份樣品確認單》。
 
  第五十三條  復檢樣品如出現封條或包裝損壞,可能對其他結果判定產生影響時,樣品管理員應當在《復檢備份樣品確認單》上如實填寫,通過拍照或錄像方式記錄樣品異常,并告知復檢申請人。
 
  第五十四條  樣品管理員在接收復檢樣品時,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不予接收
 
 ?。ㄒ唬z驗結論顯示微生物超標的;
 
 ?。ǘ蜋z樣品超過保質期的;
 
 ?。ㄈ┯馄谔岢鰪蜋z的;
 
  (四)其它原因導致備份樣品無法實現復檢的。
 
 ?。ㄎ澹┓伞⒎ㄒ?、規章以及食品安全標準規定的不予以復檢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五條  對于食品安全監督抽檢的檢驗結論合格的樣品,承檢機構應當自檢驗結論作出之日起3個月內妥善保存復檢備份樣品。復檢備份樣品剩余保質期不足3個月的,應當保存至保質期結束。
 
  第五十六條  抽檢檢驗結論不合格的樣品,其復檢備用樣品應當自檢驗結論作出之日起保存6個月;剩余保質期不足6個月的,應當保存至保質期結束。
 
  第五十七條  對于超過保存期的復檢樣品,應進行妥善處理,并保留樣品保存和處理記錄。
 
  第五十八條  食品超過保存期的復檢樣品,應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三章 檢驗管理工作
 
  第五十九條  食品檢驗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認證認可的規定取得資質認定后,方可從事食品檢驗活動,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十條  食品檢驗由食品檢驗機構指定的檢驗人獨立進行。
 
  檢驗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并按照食品安全標準和檢驗規范對食品進行檢驗,尊重科學,恪守職業道德,保證出具的檢驗數據和結論客觀、公正,不得出具虛假檢驗報告。
 
  第六十一條  食品檢驗實行食品檢驗機構與檢驗人負責制。食品檢驗報告應當加蓋食品檢驗機構公章,并有檢驗人的簽名或者蓋章。食品檢驗機構和檢驗人對出具的食品檢驗報告負責。
 
  第六十二條  承檢機構不得對檢驗任務進行分包。
 
  檢驗機構必須做到抽樣人員與檢驗人員分開,杜絕抽、檢人員交叉上崗。
 
  第六十三條  當發生合同、檢驗方法和抽樣等偏離時,必須經下發任務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同意,并做好記錄。
 
  第六十四條  承檢機構樣品受理人員進行樣品接收時,應當查驗、記錄樣品的外觀狀態、封條狀態、樣品狀態以及其他可能對檢驗結論產生影響的情況,并確認樣品與抽樣文書記錄是否一致。
 
  對抽樣不規范的樣品,承檢機構應當拒收樣品,書面說明原因,并及時向組織或者實施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對符合要求的樣品,接收時應進行登記,加貼唯一性標識,備樣應按相關貯存條件要求妥善存放。
 
  第六十五條  食品安全監督抽檢應當采用食品安全標準規定的檢驗項目和檢驗方法。沒有食品安全標準的,應當采用依照法律法規制定的臨時限量值、臨時檢驗方法或補充檢驗方法。
 
  風險監測、案件稽查、事故調查、應急處置等工作中可以采用非食品安全標準等規定的檢驗項目和檢驗方法,分析查找食品安全問題的原因。采用非食品安全標準檢驗方法,應當遵循技術手段先進的原則,按管理體系要求進行確認后,報請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同意后,方可出具檢驗報告。
 
  第六十六條  檢驗科室在開展檢驗工作前,應對檢驗人員、設備、標準品、試劑、檢測方法、環境設施等要素進行確認。
 
  第六十七條  檢驗人員應如實、準確、完整、及時填寫檢驗原始記錄,不得隨意更改。如需修改的,檢驗人員必須在修改處簽字確認。
 
  第六十八條  檢驗人員應對檢測結果的準確性負責。
 
  檢驗室負責人應對樣品的檢測過程實行監督,確保檢測的公正性和準確性。
 
  第六十九條  承檢機構自收到樣品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出具檢驗報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與承檢機構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七十條  食品安全監督抽檢的抽樣檢驗結論表明不合格食品可能對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嚴重危害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承檢機構應當按照規定立即報告或者通報。
 
  案件稽查、事故調查、應急處置中的檢驗結論的通報和報告,不受本辦法規定時限限制。
 
  第七十一條  檢驗報告報送完成后,承檢機構應及時將檢驗記錄、報告書、抽樣單等文書及時存檔保存。
 
  第七十二條  被抽檢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和標稱的食品生產者對檢驗結論有異議的,應在收到檢驗結論7個工作日內向實施抽樣檢驗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上一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復檢申請,由受理復檢申請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公布的復檢機構名錄中隨機確定復檢機構進行復檢。復檢機構出具的復檢結論為最終檢驗結論。
 
  第七十三條  復檢機構接受復檢任務后,應審核是否具備受理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受理:
 
 ?。ㄒ唬蜋z機構與初檢機構不得為同一機構;
 
 ?。ǘ蜋z機構與復檢申請人存在委托合作協議等利益關系的;
 
 ?。ㄈ蜋z機構無復檢項目檢驗能力的;
 
 ?。ㄋ模z驗結論為微生物指標超標的;
 
 ?。ㄎ澹蜋z備份樣品超過保質期的;
 
 ?。┯馄谔岢鰪蜋z申請的;
 
  (七)其他原因導致備份樣品無法實現復檢目的的。
 
  第七十四條  接受復檢任務的復檢機構,應盡快與初檢機構、復檢申請人共同對復檢樣品進行簽字或蓋章確認,由組織抽檢的監管部門指定專人送達復檢機構,并由復檢機構專門保管。樣品運輸過程應當符合相關標準或樣品標示的儲存條件。復檢機構應當做好復檢樣品接收記錄。
 
  第七十五條  承擔復檢任務的復檢機構應按照與初檢機構一致的檢驗方法使用復檢備份樣品對提出異議的項目進行復檢,復檢報告須給出食品是否合格的復檢結論,并注明該結論是針對復檢備份樣品做出的。
 
  必要時,初檢機構可到復檢機構實驗室直接觀察復檢實施過程。
 
  第七十六條  復檢機構應當在收到備份樣品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復檢結論。與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七十七條  復檢相關費用由復檢申請人先行墊付,復檢結論與初檢機構檢驗結論一致的,復檢費用由復檢人自行承擔;復檢結論與初檢機構檢驗結論不一致的,復檢費用由實施監督抽檢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承擔。
 
  第四章  抽檢工作紀律
 
  第七十八條  抽樣人員不準事先通知被抽樣單位。
 
  第七十九條  抽樣隊伍在抽樣工作中必須嚴格執行計劃下達的品種、批次、環節、區域、時間等要求,不得擅自更改。確因客觀情況需要調整的,報食品安全抽檢監測處對計劃進行必要調整。
 
  第八十條  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和風險監測抽樣樣品及相關信息,在保管和流轉過程中,樣品管理人員和各階段負責人應對樣品信息的保密承擔責任,質量負責人對保密措施的實施進行監督檢查。
 
  第八十一條  承擔抽檢監測任務的單位和人員應當遵守國家相關保密規定,抽檢結果未經管理部門許可,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泄露。



日期:2022-07-08
 
地區: 黑龍江
行業: 認證體系
反對 0舉報 0 收藏 0 打賞 0評論 0
 
更多>同類資訊
 
鹽池灘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