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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司法廳關于征詢公眾對《安徽省實施〈生豬屠宰管理條例〉辦法(草案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2022-07-12 安徽省司法廳491
核心提示:為了充分聽取公眾的意見和建議,提高立法質量,現就《安徽省實施〈生豬屠宰管理條例〉辦法(草案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社會公眾意見。……(世界食品網-www.cctv1204.com)
為了充分聽取公眾的意見和建議,提高立法質量,現就《安徽省實施〈生豬屠宰管理條例〉辦法(草案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社會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時間自2022年7月11日起至8月10日止。提出意見的方式可以在網頁直接提交修改意見,也可以通過信函將書面意見寄至合肥市蜀山區清溪路100號省司法廳立法一處(郵政編碼:230031),或者電郵sftlfych@163.com。
 
  特此公告。
 
  附件:1.《安徽省實施〈生豬屠宰管理條例〉辦法(草案征求意見稿)》
 
  2.關于《安徽省實施〈生豬屠宰管理條例〉辦法(草案征求意見稿)》的說明
 
  安徽省司法廳
 
  2022年7月11日
 
安徽省實施《生豬屠宰管理條例》辦法(草案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生豬屠宰,實行定點屠宰、集中檢疫的管理制度。
 
  未經定點,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生豬屠宰活動。農村地區個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第三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規范,從事生豬屠宰活動,推行標準化屠宰,做好生豬產品質量安全、動物防疫、安全生產、生態環境保護等工作,承擔相應的主體責任。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生豬屠宰監督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工作協調機制,完善生豬屠宰行業管理、行政執法和技術服務體系,及時協調、解決生豬屠宰監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生豬定點屠宰的宣傳教育,協助做好生豬屠宰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豬屠宰活動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生態環境、衛生健康、發展改革、公安、財政、商務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生豬屠宰活動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六條 鼓勵生豬養殖、屠宰、加工、配送、銷售一體化發展,支持建設冷鏈流通和配送體系,推行生豬規模養殖、集中屠宰、冷鏈運輸、冰鮮上市的發展模式,打造生豬全產業鏈。
 
  推行以量化分級、風險評估、動態管理為主要內容的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分級管理制度,開展生豬屠宰標準化示范創建,促進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改善生產和技術條件。
 
  第七條 生豬屠宰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業規范和獎懲機制,提供生豬屠宰信息、技術等服務,引導和督促生豬定點屠宰廠(場)依法生產經營,推動行業誠信建設。
 
  鼓勵和支持生豬屠宰行業協會在政企溝通聯絡、搭建行業發展平臺、促進跨區域開放協作等方面發揮作用。
 
  第八條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確定設立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后,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按照法定條件進行投資建設,依法取得生豬定點屠宰證書和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為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的設立和建設提供咨詢服務。
 
  第九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變更生產地址的,應當依法重新申請生豬定點屠宰證書;變更屠宰廠(場)名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的,應當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后15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機關辦理變更生豬定點屠宰證書。
 
  第十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建立生豬進廠(場)查驗登記制度和生豬產品出廠(場)記錄制度,如實記錄屠宰生豬來源和生豬產品流向。
 
  生豬屠宰的檢疫及其監督,依照動物防疫法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執行。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為生豬屠宰檢疫提供必要的工作場所和輔助設施設備,落實瘦肉精等食品動物禁用的藥品及其他化合物和非洲豬瘟等重大動物疫病的自檢制度。
 
  第十一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建立肉品品質檢驗管理制度,配備與其規模相適應的獸醫衛生檢驗人員,遵守國家規定的生豬屠宰肉品品質檢驗規程,與生豬屠宰同步進行,并如實記錄檢驗結果。
 
  未經肉品品質檢驗或者經肉品品質檢驗不合格的生豬產品,不得出廠(場)。
 
  第十二條 肉品品質檢驗包括宰前檢驗和宰后檢驗,檢驗內容包括:
 
  (一)健康狀況;
 
  (二)動物傳染病(包括寄生蟲病)以外的疾病;
 
  (三)有害腺體;
 
  (四)有害物質;
 
  (五)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
 
  (六)種豬及晚閹豬;
 
  (七)國家規定的其他檢驗項目。
 
  經肉品品質檢驗合格的生豬產品,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加蓋肉品品質檢驗合格驗訖印章,附具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屠宰的種豬和晚閹豬,不得用于加工無皮片豬肉,應當在生豬產品和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上標明相關信息。以種豬和晚閹豬為原料的片豬肉不得用于加工包括分割鮮、凍豬瘦肉在內的分部位分割豬肉。
 
  第十三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下列生豬以及生豬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或者委托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處理:
 
  (一)屠宰前確認為國家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的病害生豬、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生豬;
 
  (二)屠宰過程中經檢疫或者肉品品質檢驗確認為不可食用的生豬產品;
 
  (三)召回的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理的生豬產品;
 
  (四)國家規定的其他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理的生豬以及生豬產品。
 
  第十四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以及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一)對生豬以及生豬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
 
  (二)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生豬;
 
  (三)屠宰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生豬;
 
  (四)為未經定點違法從事生豬屠宰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屠宰場所或者生豬產品儲存設施;
 
  (五)為對生豬以及生豬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單位和個人提供場所。
 
  第十五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發現其生產的生豬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應當立即停止屠宰,報告農業農村主管部門,通知銷售者或者委托人,召回已經銷售的生豬產品,并記錄通知和召回情況。
 
  第十六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運輸生豬和生豬產品應當使用不同的運載工具。
 
  運輸生豬應當使用經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備案的車輛。
 
  運輸生豬產品應當使用符合國家衛生標準的專用車輛,并符合保證生豬產品運輸需要的溫度等特殊要求。
 
  運載工具在裝載前和卸載后應當及時清洗、消毒,并如實記錄。
 
  第十七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對未能及時銷售或者及時出廠(場)的生豬產品,應當采取冷凍或者冷藏等必要措施予以儲存。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定期檢查庫存生豬產品,及時清理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生豬產品。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本級政府職責,將生豬、生豬產品的檢疫和監督管理所需經費納入本級預算。
 
  各級人民政府結合本地實際,對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病害生豬及生豬產品無害化處理的費用和損失予以補貼,將生豬屠宰設備納入農機具購置補貼范圍。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通過統籌涉農資金等方式,支持生豬屠宰行業發展和標準化示范創建。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生豬定點屠宰管理,明確相應的檢疫、監督和執法機構,按照規定足額配備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任命的獸醫,落實生豬屠宰管理執法人員,保障各項工作順利進行。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生豬屠宰活動的日常監督檢查,建立健全隨機抽查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生豬定點屠宰廠(場)不再具備規定條件的,應當責令停業整頓,并限期整改;逾期仍達不到規定條件的,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吊銷生豬定點屠宰證書,收回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發現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的違法行為,屬于其他部門管理職責的,應當立即移交有權處理的部門處理。
 
  第二十一條 鼓勵和支持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推行獸醫衛生檢驗人員線上培訓管理,推動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建立健全質量安全全過程管理制度,建設生豬產品質量追溯系統,推廣應用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電子出證。
 
  第二十二條 對在生豬屠宰管理和屠宰技術研究、推廣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行政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責任。
 
  第二十四條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確定牛、羊等其他畜禽實行定點屠宰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安徽省生豬屠宰管理辦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28號)同時廢止。
 
關于《安徽省實施〈生豬屠宰管理條例〉辦法(草案征求意見稿)》的說明
 
  現就《安徽省實施〈生豬屠宰管理條例〉辦法(草案征求意見稿)》說明如下:
 
  一、修訂的必要性
 
  (一)修訂辦法是維護法制統一的要求。近年來,《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先后進行了修訂。新修訂的《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從生豬屠宰行業特點出發,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最嚴格的監管、最嚴肅的問責”要求,進一步加強屠宰環節的動物疫病防控,強化生豬屠宰違法行為打擊力度,明確生豬屠宰質量安全全過程管理,內容變動較大,規定也更為具體。《安徽省生豬屠宰管理辦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28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諸多內容與上位法不一致,有必要及時修訂。
 
  (二)修訂辦法是適應生豬屠宰監管工作的需要。現行的《管理辦法》自施行以來,在解決我省生豬私屠濫宰問題、保障生豬產品質量安全、規范生豬屠宰行業發展等方面發揮了重要的法制保障職能。但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管理辦法》的一些規定已不能適應實踐需要,產生了諸如生豬屠宰環節全過程管理制度不完善、疫病防控制度不健全、法律責任設置偏輕、對生豬屠宰違法違規行為打擊力度不夠等問題,需要進一步修改完善。
 
  二、主要內容的說明
 
  (一)明確生豬屠宰主體責任。明確各級人民政府、行業主管部門和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的責任(第三條至第五條),規定行業協會在政企溝通聯絡、搭建行業發展平臺、促進跨區域開放協作等方面的職能,推動生豬屠宰行業自律和誠信建設(第七條)。
 
  (二)細化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設立變更程序。明確設區的市政府確定設立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后,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按照法定條件投資建設,取得定點屠宰證書和標志牌,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為其提供相應咨詢服務(第八條)。新增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生產地址、名稱、法定代表人的變更登記程序(第九條)。
 
  (三)強化生豬屠宰質量安全全過程管理。建立生豬進廠(場)查驗登記和生豬出廠(場)記錄制度,確保生豬來源可追溯、流向可管控(第十條)。健全屠宰全過程質量管理(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建立生豬產品召回制度,完善無害化處理機制,設定生豬定點屠宰相關單位和個人的禁止性行為(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鼓勵現代信息技術運用,推廣肉品品質檢驗電子出證,建設產品質量追溯系統(第二十一條)。
 
  (四)健全生豬屠宰疫病防控機制。明確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落實瘦肉精等食品動物禁用藥品和非洲豬瘟等重大動物疫病自檢制度要求(第十條),做好庫存產品的清理查驗(第十七條)。規范生豬產品運輸裝載要求,解決生豬產銷區分離、長途調運引發疫病傳播問題(第十六條)。
 
  (五)加強生豬屠宰監督管理力度。明確生豬屠宰檢疫、監督和執法機構,加強生豬屠宰管理執法隊伍建設(第十九條),建立健全生豬屠宰日常監督檢查和隨機抽查機制。對生豬定點屠宰廠(場)不具備規定條件的,規定了責令停業整頓、吊銷定點許可證等行政處罰(第二十條)。違法行為造成他人人身財產等損害的,依法承擔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十三條)。



日期:2022-07-12
 
地區: 安徽
行業: 畜禽肉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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