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市場監管部門聚焦“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場監管風險和壓力最大”領域,持續深入開展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依法嚴厲查處一系列違法行為。
荔灣區市場監管局查處廣州市某茶業有限公司從事食品生產違法行為案
2022年4月22日,荔灣區市場監管局對廣州市某茶業有限公司生產經營抽檢不合格的茶葉、未對其生產的鐵觀音茶葉進行留樣的違法行為,責令當事人改正,并作出警告、沒收違法所得0.25萬元、罰款5萬元的行政處罰。
根據檢驗機構2022年1月11日出具《檢驗報告》顯示,當事人生產的鐵觀音茶葉,三氯殺螨醇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2022年1月18日,執法人員現場檢查當事人的經營場所,未發現涉案茶葉的留樣樣品,當事人未能提供留樣記錄。
經查明,當事人在2021年9月15日生產抽檢不合格的鐵觀音茶葉50包,抽檢機構抽檢4包,剩余的46包全部銷售完畢,銷售價格是50元/包,違法所得0.25萬元。當事人未對其生產的鐵觀音茶葉進行留樣、生產經營抽檢不合格茶葉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以及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荔灣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三項和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三氯殺螨醇是現代農牧業生產中常用的有機氯殺蟲劑之一,在茶葉原料中易發生超出最大殘留限量。市場監管部門堅持“四個最嚴”要求,嚴厲打擊相關違法行為,為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提供堅強有力保障。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規定: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就下列事項制定并實施控制要求,保證所生產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二)生產工序、設備、貯存、包裝等生產關鍵環節控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三項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十三)食品生產企業、餐飲服務提供者未按規定制定、實施生產經營過程控制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一)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供稿:執法處、荔灣區市場監管局
日期:2022-08-23
荔灣區市場監管局查處廣州市某茶業有限公司從事食品生產違法行為案
2022年4月22日,荔灣區市場監管局對廣州市某茶業有限公司生產經營抽檢不合格的茶葉、未對其生產的鐵觀音茶葉進行留樣的違法行為,責令當事人改正,并作出警告、沒收違法所得0.25萬元、罰款5萬元的行政處罰。
根據檢驗機構2022年1月11日出具《檢驗報告》顯示,當事人生產的鐵觀音茶葉,三氯殺螨醇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2022年1月18日,執法人員現場檢查當事人的經營場所,未發現涉案茶葉的留樣樣品,當事人未能提供留樣記錄。
經查明,當事人在2021年9月15日生產抽檢不合格的鐵觀音茶葉50包,抽檢機構抽檢4包,剩余的46包全部銷售完畢,銷售價格是50元/包,違法所得0.25萬元。當事人未對其生產的鐵觀音茶葉進行留樣、生產經營抽檢不合格茶葉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以及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荔灣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三項和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三氯殺螨醇是現代農牧業生產中常用的有機氯殺蟲劑之一,在茶葉原料中易發生超出最大殘留限量。市場監管部門堅持“四個最嚴”要求,嚴厲打擊相關違法行為,為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提供堅強有力保障。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規定: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就下列事項制定并實施控制要求,保證所生產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二)生產工序、設備、貯存、包裝等生產關鍵環節控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三項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十三)食品生產企業、餐飲服務提供者未按規定制定、實施生產經營過程控制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一)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供稿:執法處、荔灣區市場監管局
日期:2022-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