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事實
當事人在經營場所擅自使用中央電視臺名義、同時通過現場張貼、微信朋友圈發布未能說明出處及未經過相關部門批準的****奶粉具有預防、治療疾病、保健食品功能的虛假內容食品廣告用語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條第一款之規定,構成發布虛假廣告的事實。
處罰結果
1、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
2、罰款人民幣壹萬元整(¥10000.00元)
賀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賀市監處罰〔2022〕**號)
當事人:賀州市*****食品店(經營者:***)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住所(住址):廣西賀州市**********鋪面
法定代表人(經營者):***
身份證件號碼:4***********9
2022年7月12日,我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檢查,發現該店用經營場所張貼及微信朋友圈發布廣告的方式為其經營的普通食品****系列奶粉進行宣傳。廣告內容分別為:經營場所門頭宣傳語內容為“中央電視臺戰略簽約”,經營場所貨架上有宣傳語內容為“增強免疫力 震憾上市”,宣傳室(會議室)門口左側墻面宣傳語為“歐米伽三”“神奇的歐米伽叁”“EPA(血管清洗因子)降低低密度脂蛋白和極低密度脂蛋白降低血脂 。修復受損的血管壁,升高高密度脂蛋白的含量,降低血脂,促進纖維蛋白溶解 ,抑制血小板的聚集,防止血栓的形成。”“DPA(神經傳導因子)歐米伽3進入大腦后,會分泌出乙酰膽堿,使神經細胞的信息傳遞工作恢復正常、可有效改善記憶力減退、反應遲鈍、行動遲緩等癥狀。”“DHA(大腦功能因子)DHA是大腦磷脂和視網膜磷脂的重要組成部分,對人的智力及視網膜功能具有決定性的作用!可促進兒童智力的發育, 提高記憶力,防治老年改善癡呆和腦萎縮。顯著改善視力”“PG(免疫因子)屬免疫球蛋白lgG抗體,其受體屬于G蛋白,在細胞內傳遞信息,以控制細胞內的遺傳與代謝。主要用來抗病毒、細菌中和毒素,促進腸道有益菌的生長,從而提高人體的抗病能力。”;微信朋友圈的宣傳語為“提高免疫、美容養顏、健骨強肌、益智健腦、養護腸胃、改善便秘”等內容。上述內容涉嫌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對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聲稱具有保健功能”的宣傳,但未能提供上述功能出處及相關部門出具的廣告批件。廣告語“中央電視臺戰略簽約”也未能提供中央電視臺授權書。
上述廣告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對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聲稱具有保健功能”的宣傳,當事人未能提供上述功能出處及相關部門出具的廣告批件。廣告語“中央電視臺戰略簽約”也未能提供中央電視臺授權書。該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條第一款“食品廣告的內容應當真實合法,不得含有虛假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食品生產經營者對食品廣告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條第一款 “廣告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之規定。構成發布虛假廣告的事實。
2022年7月22日,我局對當事人發布虛假廣告的違法行為予以立案調查。
調查核實:當事人租賃位于廣西賀州市**********號的鋪面,于2021年10月13日注冊成立賀州市*****食品店。同時與貴州****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總部公司)取得聯系,口頭達成經營其名下產品的協議。隨后,在總部公司指定人員指導下,對店面進行裝潢,并在門頭、銷售區、會議室張貼由總部公司統一設計、制作后配送到門店的上述宣傳廣告材料。在經營過程中,為進一步擴大產品影響力,當事人還通過名下注冊的“**********” 微信賬號發布總部編制好宣傳其名下產品(********羊乳粉、*********羊乳粉、******羊乳粉)具有保健食品功能的廣告,該微信賬號受眾人數達276人。當事人對張貼在經營場所、會議室和微信朋友圈發布的直接或間接介紹自己經營的食品具有保健食品功能、疾病預防、治療功能、“中央電視臺戰略簽約”的廣告未能提供出處及相關部門出具的批件,也提供不出使用中央電視臺名義廣告的的授權書。
當事人在經營場所張貼和在微信朋友圈發布由總部公司統一設計、制作的廣告,直接或間接介紹自己經營的食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條第二款之規定,當事人為廣告主。因當事人與總部公司未能簽訂廣告合同,本案中廣告費用無法計算。
另查明,當事人從總部公司購進的*******羊乳粉、*******羊奶片、******羊乳餅干、*******沙琪瑪(羊乳山藥沙琪瑪)、蜂蜜、*********羊乳粉等****系列商品,均為預包裝普通食品,食品標簽未含有預防、治療疾病及保健食品功能內容。進貨過程中查驗了食品生產企業、供貨商資質證照,索取購進票據。當事人在得知廣告內容違法后,主動撤換經營場所廣告、刪除微信朋友圈違法廣告內容。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的《營業執照》、***《身份證》復印件,證明當事人的主體資格。
2.《房屋租賃合同》,證明在當事人經營場所是租用的事實。
3. 貴州****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的《營業執照》《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回執》復印件,證明供貨商從事食品經營資質情況。
4.《商標注冊證》(***、****)復印件。證明“***”、“****”屬于貴州****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商標。
5.《授權委托書》復印件。證明貴州****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授權《陜西**乳業有限公司》使用****商標生產****牌系列羊奶粉的事實。
6.中國人民保險《產品責任保險(1995版)保險單》,證明貴州****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旗下所有產品投保的事實。
7.《現場筆錄》(2022年7月12日),現場相片,詢問筆錄(***),“*************” 微信賬號手機截圖,證明當事人微信朋友數量及在朋友圈發布涉及具有預防、治療和保健食品功能廣告語的事實。
8.《現場筆錄》(2022年7月12日),現場檢查相片,詢問筆錄(***),證明當事人在門口、經營場所、宣傳室粘貼涉及具有預防、治療和保健食品功能廣告語的事實。
9.詢問筆錄(***)、現場檢查相片,證明當事人對違法宣傳廣告進行及時整改的事實。
10.PPT課件打印件9張,證明當事人在宣傳室宣講的課件未含有虛假廣告情況;
11.當事人手機相冊視頻截圖2張,證明當事人在宣傳室搞活動時聚集人群情況;
12.其他證據。
案件經審核后,2022年9月2日,我局依法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賀市監罰告〔2022〕**號),告知當事人擬給予的行政處罰事項及其依法享有進行陳述、申辯,并可要求舉行聽證權利。在法定期限內,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和舉行聽證。
當事人在經營場所擅自使用中央電視臺名義、同時通過現場張貼、微信朋友圈發布未能說明出處及未經過相關部門批準的****奶粉具有預防、治療疾病、保健食品功能的虛假內容食品廣告用語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條第一款之規定,構成發布虛假廣告的事實。
本案當事人發布食品虛假廣告行為違反了不同法律的不同條款,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款 “違反本法規定,在廣告中對食品作虛假宣傳,欺騙消費者,或者發布未取得批準文件、廣告內容與批準文件不一致的保健食品廣告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規定給予處罰。”處罰條款之規定,該情形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規定進行處罰,即本案當事人的上述行為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對應的法律責任條款進行處罰。
違法廣告雖由連鎖總部統一制作并指導安裝,但作為食品經營者,當事人未盡到對經營場所、朋友圈的廣告內容進行審核義務,便在店面、微信朋友圈發布涉及保健食品功能、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的虛假內容的廣告。其發布的虛假廣告會誤導消費者,延誤患者治療時機,因此,這一違法行為理應受到行政處罰。鑒于本案中僅在店面和微信朋友圈發布廣告,該賬號微信朋友僅有276個,受眾較少,經營的產品為持有合法資質廠家生產的合法產品,案發后對違法廣告內容及時下架處理,減輕了危害后果,在調查過程中積極配合調查,如實交待違法事實,主動提供相關證據材料,自開業以來也未受到相關監督部門的行政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五項并參照《廣西壯族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定(試行)》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給予當事人減輕行政處罰。
綜上,當事人發布含虛假內容食品廣告用語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條第一款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綜合自由裁量結果,本局決定給予當事人處罰款人民幣壹萬元整(¥10000.00元)的行政處罰。
同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沒款繳至工商銀行賀州市建設路支行(收款單位戶名:賀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帳號:2109380029100343210),或者通過線上支付系統繳納(繳納方式為:網上銀行轉賬)。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本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你(單位)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賀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賀州市八步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賀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2年9月14日
日期:2022-10-14
當事人在經營場所擅自使用中央電視臺名義、同時通過現場張貼、微信朋友圈發布未能說明出處及未經過相關部門批準的****奶粉具有預防、治療疾病、保健食品功能的虛假內容食品廣告用語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條第一款之規定,構成發布虛假廣告的事實。
處罰結果
1、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
2、罰款人民幣壹萬元整(¥10000.00元)
賀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賀市監處罰〔2022〕**號)
當事人:賀州市*****食品店(經營者:***)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住所(住址):廣西賀州市**********鋪面
法定代表人(經營者):***
身份證件號碼:4***********9
2022年7月12日,我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檢查,發現該店用經營場所張貼及微信朋友圈發布廣告的方式為其經營的普通食品****系列奶粉進行宣傳。廣告內容分別為:經營場所門頭宣傳語內容為“中央電視臺戰略簽約”,經營場所貨架上有宣傳語內容為“增強免疫力 震憾上市”,宣傳室(會議室)門口左側墻面宣傳語為“歐米伽三”“神奇的歐米伽叁”“EPA(血管清洗因子)降低低密度脂蛋白和極低密度脂蛋白降低血脂 。修復受損的血管壁,升高高密度脂蛋白的含量,降低血脂,促進纖維蛋白溶解 ,抑制血小板的聚集,防止血栓的形成。”“DPA(神經傳導因子)歐米伽3進入大腦后,會分泌出乙酰膽堿,使神經細胞的信息傳遞工作恢復正常、可有效改善記憶力減退、反應遲鈍、行動遲緩等癥狀。”“DHA(大腦功能因子)DHA是大腦磷脂和視網膜磷脂的重要組成部分,對人的智力及視網膜功能具有決定性的作用!可促進兒童智力的發育, 提高記憶力,防治老年改善癡呆和腦萎縮。顯著改善視力”“PG(免疫因子)屬免疫球蛋白lgG抗體,其受體屬于G蛋白,在細胞內傳遞信息,以控制細胞內的遺傳與代謝。主要用來抗病毒、細菌中和毒素,促進腸道有益菌的生長,從而提高人體的抗病能力。”;微信朋友圈的宣傳語為“提高免疫、美容養顏、健骨強肌、益智健腦、養護腸胃、改善便秘”等內容。上述內容涉嫌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對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聲稱具有保健功能”的宣傳,但未能提供上述功能出處及相關部門出具的廣告批件。廣告語“中央電視臺戰略簽約”也未能提供中央電視臺授權書。
上述廣告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對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聲稱具有保健功能”的宣傳,當事人未能提供上述功能出處及相關部門出具的廣告批件。廣告語“中央電視臺戰略簽約”也未能提供中央電視臺授權書。該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條第一款“食品廣告的內容應當真實合法,不得含有虛假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食品生產經營者對食品廣告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條第一款 “廣告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之規定。構成發布虛假廣告的事實。
2022年7月22日,我局對當事人發布虛假廣告的違法行為予以立案調查。
調查核實:當事人租賃位于廣西賀州市**********號的鋪面,于2021年10月13日注冊成立賀州市*****食品店。同時與貴州****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總部公司)取得聯系,口頭達成經營其名下產品的協議。隨后,在總部公司指定人員指導下,對店面進行裝潢,并在門頭、銷售區、會議室張貼由總部公司統一設計、制作后配送到門店的上述宣傳廣告材料。在經營過程中,為進一步擴大產品影響力,當事人還通過名下注冊的“**********” 微信賬號發布總部編制好宣傳其名下產品(********羊乳粉、*********羊乳粉、******羊乳粉)具有保健食品功能的廣告,該微信賬號受眾人數達276人。當事人對張貼在經營場所、會議室和微信朋友圈發布的直接或間接介紹自己經營的食品具有保健食品功能、疾病預防、治療功能、“中央電視臺戰略簽約”的廣告未能提供出處及相關部門出具的批件,也提供不出使用中央電視臺名義廣告的的授權書。
當事人在經營場所張貼和在微信朋友圈發布由總部公司統一設計、制作的廣告,直接或間接介紹自己經營的食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條第二款之規定,當事人為廣告主。因當事人與總部公司未能簽訂廣告合同,本案中廣告費用無法計算。
另查明,當事人從總部公司購進的*******羊乳粉、*******羊奶片、******羊乳餅干、*******沙琪瑪(羊乳山藥沙琪瑪)、蜂蜜、*********羊乳粉等****系列商品,均為預包裝普通食品,食品標簽未含有預防、治療疾病及保健食品功能內容。進貨過程中查驗了食品生產企業、供貨商資質證照,索取購進票據。當事人在得知廣告內容違法后,主動撤換經營場所廣告、刪除微信朋友圈違法廣告內容。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的《營業執照》、***《身份證》復印件,證明當事人的主體資格。
2.《房屋租賃合同》,證明在當事人經營場所是租用的事實。
3. 貴州****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的《營業執照》《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回執》復印件,證明供貨商從事食品經營資質情況。
4.《商標注冊證》(***、****)復印件。證明“***”、“****”屬于貴州****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商標。
5.《授權委托書》復印件。證明貴州****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授權《陜西**乳業有限公司》使用****商標生產****牌系列羊奶粉的事實。
6.中國人民保險《產品責任保險(1995版)保險單》,證明貴州****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旗下所有產品投保的事實。
7.《現場筆錄》(2022年7月12日),現場相片,詢問筆錄(***),“*************” 微信賬號手機截圖,證明當事人微信朋友數量及在朋友圈發布涉及具有預防、治療和保健食品功能廣告語的事實。
8.《現場筆錄》(2022年7月12日),現場檢查相片,詢問筆錄(***),證明當事人在門口、經營場所、宣傳室粘貼涉及具有預防、治療和保健食品功能廣告語的事實。
9.詢問筆錄(***)、現場檢查相片,證明當事人對違法宣傳廣告進行及時整改的事實。
10.PPT課件打印件9張,證明當事人在宣傳室宣講的課件未含有虛假廣告情況;
11.當事人手機相冊視頻截圖2張,證明當事人在宣傳室搞活動時聚集人群情況;
12.其他證據。
案件經審核后,2022年9月2日,我局依法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賀市監罰告〔2022〕**號),告知當事人擬給予的行政處罰事項及其依法享有進行陳述、申辯,并可要求舉行聽證權利。在法定期限內,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和舉行聽證。
當事人在經營場所擅自使用中央電視臺名義、同時通過現場張貼、微信朋友圈發布未能說明出處及未經過相關部門批準的****奶粉具有預防、治療疾病、保健食品功能的虛假內容食品廣告用語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條第一款之規定,構成發布虛假廣告的事實。
本案當事人發布食品虛假廣告行為違反了不同法律的不同條款,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款 “違反本法規定,在廣告中對食品作虛假宣傳,欺騙消費者,或者發布未取得批準文件、廣告內容與批準文件不一致的保健食品廣告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規定給予處罰。”處罰條款之規定,該情形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規定進行處罰,即本案當事人的上述行為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對應的法律責任條款進行處罰。
違法廣告雖由連鎖總部統一制作并指導安裝,但作為食品經營者,當事人未盡到對經營場所、朋友圈的廣告內容進行審核義務,便在店面、微信朋友圈發布涉及保健食品功能、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的虛假內容的廣告。其發布的虛假廣告會誤導消費者,延誤患者治療時機,因此,這一違法行為理應受到行政處罰。鑒于本案中僅在店面和微信朋友圈發布廣告,該賬號微信朋友僅有276個,受眾較少,經營的產品為持有合法資質廠家生產的合法產品,案發后對違法廣告內容及時下架處理,減輕了危害后果,在調查過程中積極配合調查,如實交待違法事實,主動提供相關證據材料,自開業以來也未受到相關監督部門的行政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五項并參照《廣西壯族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定(試行)》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給予當事人減輕行政處罰。
綜上,當事人發布含虛假內容食品廣告用語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條第一款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綜合自由裁量結果,本局決定給予當事人處罰款人民幣壹萬元整(¥10000.00元)的行政處罰。
同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沒款繳至工商銀行賀州市建設路支行(收款單位戶名:賀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帳號:2109380029100343210),或者通過線上支付系統繳納(繳納方式為:網上銀行轉賬)。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本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你(單位)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賀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賀州市八步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賀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2年9月14日
日期:2022-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