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14日,臺灣地區"衛生福利部"發布部授食字第1021351811號公告,預告訂定"制造、加工、調配、改裝、輸入或輸出'食品添加物使用范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收載的單方食品添加物(香料除外),應辦理查驗登記"草案,14天內接收公眾意見或建議。
復方食品添加物(將單方食品添加物與其它單方食品添加物或以作為輔料的食品原料進行物理方式混合,制得具有"食品添加物"功能,并作為食品加工使用,且非供直接食用的調制品)免于辦理查驗登記,但其使用的個別單方食品添加物品項及規格都應符合"食品添加物使用范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的規定。
基于協助食品添加物業者對香料或復方食品添加物自主管理之需,該部仍受理自愿性查驗登記的申請。這些申請案比照單方食品添加物查驗登記的作業程序,業者需檢齊成分含量表、規格表及審查費向該部提出申請,經核定后發給許可文件。
同日, "衛生福利部"發布部授食字第1021351812號公告,預告訂定"單方食品添加物應明顯標示許可證字號"草案,14天內接收公眾意見或建議。該草案要求單方食品添加物應于產品容器或外包裝明顯標示所發給的許可證字號。
此外,部授食字第1021351813號預告廢止原公告的"制造、加工、調配、改裝、輸入或輸出'食品添加物使用范圍及用量標準'收載的單品食品添加物(香料除外),應辦理查驗登記",因為該公告已納入新公告的"制造、加工、調配、改裝、輸入或輸出'食品添加物使用范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收載的單方食品添加物(香料除外),應辦理查驗登記"草案。部授食字第1021351852號預告廢止原公告的"增列食品添加物應標示事項",因為該公告已納入新公告的"單方食品添加物應明顯標示許可證字號"草案。
日期:2014-0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