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14日,臺灣地區"衛生福利部"發布部授食字第1021351542號公告,預告制定"食品添加物業者依據食品業者登錄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六目、第三款第四目及第四款第四目其單、復方食品添加物產品應登錄的內容"草案,14天內接收公眾意見或建議。
公告事項:
一、依食品業者登錄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六目,食品添加物制造及加工業者應登錄的內容:
(一)屬食品添加物(香料除外)產品,應登錄:中文商品名稱、用途分類、型態、成分。
(二)屬香料產品,應登錄:中文商品名稱、型態、成分。
二、依食品業者登錄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目,食品添加物輸入業者應登錄的內容:
(一)屬食品添加物(香料除外)產品,應登錄:中文商品名稱、英文商品名稱、用途分類、型態、成分。
(二)屬香料產品,應登錄:中文商品名稱、英文商品名稱、型態、成分。
三、依食品業者登錄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第四目,食品添加物販賣業者應登錄的內容:
(一)如販賣的食品添加物(香料除外)產品,其上游供貨商為食品添加物制造及加工業者,應登錄:中文商品名稱、用途分類、型態、成分。
(二)如販賣的香料產品,其上游供貨商為食品添加物制造及加工業者,應登錄:中文商品名稱、型態、成分。
(三)如販賣的食品添加物(香料除外)產品,其上游供貨商為食品添加物輸入業者,應登錄:中文商品名稱、英文商品名稱、用途分類、型態、成分。
(四)如販賣的香料產品,其上游供貨商為食品添加物輸入業者,應登錄:中文商品名稱、英文商品名稱、型態、成分。
四、輸入食品添加物的業者,應于產品第一次輸入臺灣地區,到達港埠前二十日完成產品登錄,并于報關時將"登錄字號"及"產品登錄碼"填入邊境查驗自動化管理信息系統的檢附文件相關字段,以利通關數據的比對。
日期:2014-0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