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15日,東盟10國和中國、日本、韓國、澳大利亞、新西蘭共15個亞太國家正式簽署了《區域全面經濟伙伴關系協定》(RCEP)。2022年1月,RCEP正式開始生效,首批生效的國家包括文萊、柬埔寨、老撾、新加坡、泰國、越南等6個東盟成員國和中國、日本、新西蘭、澳大利亞等4個非東盟成員國。2022年2月1日起,RCEP對韓國生效;3月18日起,對馬來西亞生效;5月1日起,對緬甸生效。
為更好地貫徹落實《商務部等6部門關于高質量實施〈區域全面經濟伙伴關系協定〉(RCEP)的指導意見》中有關“加大對RCEP成員國技術性貿易措施關注和研究”等要求,上兩期小編主要圍繞RCEP成員國日本、韓國、澳大利亞/新西蘭、菲律賓、新加坡、越南等食品接觸材料方面技貿措施進行介紹。本期將繼續解讀RCEP成員國馬來西亞、泰國、印度尼西亞的相關技術性貿易措施情況。
馬來西亞
01
監管機構
馬來西亞負責食品接觸材料的監管機構為馬來西亞衛生部(MOH)的食品安全與質量處(FSQD)。
02
技術法規和標準
馬來西亞食品包裝材料受1983年《食品法》及其附屬法例1以及1985年《食品條例》及其附屬法例2管轄,《食品法》和《食品條例》的目標是確保公眾在食品的制備、銷售和使用及其相關事項中免受健康危害和欺詐。《食品條例》P.U. (A) 437/1985第VI部分規定了食品安全包裝的一般要求,具體包括禁止使用將鉛、銻、砷、鎘或其他有毒物質帶入食品的包裝。此外,P.U. (A) 437/1985禁止聚氯乙烯包裝中氯乙烯單體含量超過1 mg/kg,或導致食品中氯乙烯單體含量超過0.05 mg/kg。P.U. (A) 437/1985沒有規定可以或不可以用于食品包裝的物質(即“正面”或“負面”清單)。
03
合格評定程序
馬來西亞進出口貨物必須通過1977年《海關條例》中列明的口岸進出口。在運輸工具抵達口岸后,承運人應在海關指定的期限內向海關提交進口艙單。進出口艙單包括貨物的標識、號碼、件數、運輸方式、承運人名稱、收貨人姓名等信息。進出口貨物需要填寫報關單,報關單須對貨物進行全面、如實描述,如實、詳細列明貨物件數/箱數、價格(包括單價和總價)、重量、數量、商品編碼、貨物類型、原產地(進口貨物)、目的地(出口貨物)等信息,提交進口地或出口地海關。
馬來西亞食品安全與質量處依據P.U .(A) 437/1985《食品條例》第27A條和第28條規定,針對陶瓷器皿和嬰幼兒奶瓶的進口發布了進口指南3。
陶瓷器皿進口指南要求擬用于制備、包裝、儲存、交付或接觸供人類食用的食品的陶瓷制品,需滿足鉛鉻的遷移要求,陶瓷制品應清楚且永久地標明以下信息:a)產品名稱、商標或制造商供應商的名稱、商標或任何其他同等含義的表達方式;b)原產國;c)骨瓷,瓷器,玻璃瓷,陶器,石器,或陶瓷餐具的任何其他分類;d)“食品接觸用”字樣或《食品條例》第13附表表三中的符號。馬來西亞衛生部將對進口擬用于制備、包裝、儲存、交付或接觸供人類食用的食品的陶瓷器皿實施分析證書(COA)要求。COA應由經出口國主管當局(CA)認可的實驗室簽發。每批進口貨物應向授權人員提供COA。
根據2017年海關禁止進口令,關稅代碼為3924.10.9010的進口塑料奶瓶,在放行前必須獲得食品安全與質量處的批準。嬰幼兒奶瓶進口指南要求所有進口的塑料奶瓶應由馬來西亞皇家海關部門(RMCD)提交給馬來西亞衛生部進行檢查和批準,禁止進口由聚碳酸酯塑料(PC)制成的塑料奶瓶,因為其含有雙酚A。
04
溫馨提示
出口馬來西亞的企業需要注意馬來西亞實施了MS 1500:2019《清真食品:一般要求》4。該標準規定了清真食品工業制備和處理的操作指南,其中包括對清真食品用加工設備、器具、機器及加工輔助設備的衛生要求和安全限制要求。
泰國
01
監管機構
泰國食品接觸材料相關管理機構為泰國公共衛生部(MOPH)、泰國工業標準協會(TISI)、消費者保障委員會辦公室(OCPB)、對外貿易部(DFT)和泰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Thai-FDA)。這些機構分管不同的生產商(如原材料/中間產品/終產品生產商、進口商等)、不同材質的食品接觸材料(如陶瓷、塑料、奶瓶等)和不同的產品要求(如標簽標識要求、質量規格要求等),這些部門通過風險交流有機結合在一起,共同監管食品接觸材料。
02
技術法規和標準
1979年頒布的《食品法》5是泰國食品接觸材料的基礎法。食品和食品接觸材料的質量安全控制的主要依據法規是食品法B.E.2522。
TISI制定了2個強制性和多個自愿性的原材料標準6。強制性標準包括保鮮膜、奶嘴和安撫奶嘴;自愿性標準包括食品接觸制品顏色和樹脂(PP、PS、PE、PVC)規格標準等。TISI制定了紙杯、吸管、玻璃瓶、塑料水瓶和食品塑料袋等自愿性質量標準。OCPB主要制定了一個強制性標準《塑料容器的標識要求》,對塑料容器生廠商的容器標識做出規定。DFT針對進口的陶瓷和搪瓷金屬容器制定了《陶瓷和搪瓷金屬容器的進口要求》強制標準7。Thai-FDA針對食品接觸用產品制定了強制性的通告8:MOPH Notification No.92 B.E.2528《陶瓷容器和搪瓷金屬容器》、MOPH Notification No. 435 B.E. 2565《食品接觸用塑料容器》和MOPH Notification No.369 B.E.2558《嬰幼兒奶瓶和裝奶容器》等。
2022年6月17日,泰國公共衛生部發布了MOPH Notification No. 435 B.E. 2565,取代原公共衛生部第295號公告MOPH Notification No. 295 B.E.2548。MOPH Notification No. 435 B.E. 2565中,許可的塑料材料總遷移限量均為10 mg/dm2。法規許可使用的每種塑料容器必須檢查19項重金屬,元素種類與限量與歐盟EU 10/2011相同,此外明確規定了26種芳香族伯胺遷移限量,其中22種與EU 10/2011規定相同。
03
合格評定程序
當貨物抵達泰國關境時,進出口商應向海關提交貨物報關單,并隨附相關單證,辦理貨物通關手續。為加快合法貨物的流動,泰國海關署提供兩種報關模式:紙質形式和電子數據交換形式。
進口環節的食品接觸材料監管控制主要由DFT負責。DFT負責制定進口陶瓷容器和搪瓷金屬制品檢查點的控制措施,并且重點檢查進口的陶瓷容器和搪瓷金屬容器是否有出口國主管部門出具的衛生證明(Health certification),衛生證明中應該注明產品生產國和容器中鉛和鎘的遷移量。
04
溫馨提示
MOPH Notification No. 435 B.E. 2565是泰國最新發布的針對塑料容器的法規,其自2022年6月18日起開始實施,在實施之前使用的由原生塑料制成的食品接觸材料和制品,可繼續使用至2025年6月17日,此外符合原MOPH Notification No. 435 B.E. 256附錄2的食品接觸塑料也可繼續使用至2025年6月17日。
由于泰國由不同的部門分別制定強制性或自愿性標準,出口泰國的企業需根據產品類型選擇不同的標準執行。此外,如果陶瓷和搪瓷金屬容器進口商不能提供衛生證明,泰國海關有權將進口的貨物進行扣押,并取樣交給指定的機構進行檢測。
印度尼西亞
01
監管機構
印度尼西亞負責食品接觸材料的監管機構為印度尼西亞食品藥品管理局(BPOM)。
02
技術法規和標準
印度尼西亞的食品(包括食品包裝)受No.18/2012《食品法》9的監管,其第六部分禁止使用危害人體健康或釋放危害人體健康的污染物的食品包裝。食品藥品管理局(BPOM)關于食品包裝控制的No. 20/2019《食品包裝法規》10包括食品包裝中禁用的材料和物質、允許使用的材料和物質以及使用回收材料的食品包裝,其中允許使用的材料和物質需遵守遷移限制要求。
下表為BPOM No. 20/2019中對食品接觸用塑料、紙、玻璃等的通用要求:
03
合格評定程序
企業需向印尼海關總署注冊并取得海關注冊編號(NIK)和進口許可證。獲得印尼進口許可證是向印尼市場出口貨物的重要要求,許可證僅限于特定行業。進口許可證分為兩類:1.一般進口許可證(API-U)適用于普通貿易;2.生產者進口許可證(API-P)適用于在印尼制造過程中使用的原材料或僅用于支持運營和生產活動的輔助物品(本許可證不允許進口銷售/分銷,僅用于生產/制造使用過程)。企業需要填寫進口申報表并向海關總局提交。進口申報表必須隨附證明文件,包括發票、包裝清單、提單、保險保單、進口關稅及相關稅項收據等。
根據印度尼西亞貿易部規定,印度尼西亞進口的食品接觸材料必須在指定測試機構進行質量數量以及進口資格的驗證,產品包裝上必須有印尼語標簽。所有進口消費品必須標明代理商,以印尼文、阿拉伯數字及拉丁字母清晰印制產品標簽。
04
溫馨提示
印度尼西亞要求用于與食品接觸的三聚氰胺產品必須符合SNI 7322:2008要求,制造商和進口商需提供食品接觸三聚氰胺產品制造過程中縮合過程使用的原材料信息、測試報告等,必須向已獲得 KAN 認可且必須由部長指定的認證機構(LsPro)申請 SNI 標志產品證書。
本文所列技術性貿易措施資料通過國內外政府機構和相關專業網站整理而成,僅供參考,如有動態調整請以相關主管機構官方解釋、發布為準。
相關規定具體要求可通過以下鏈接查詢。
1.馬來西亞 《食品法(1983)》http://sps.gdtbt.org.cn/upload/2021/note_attachfiles/162639/attachfiles/%E9%A9%AC%E6%9D%A5%E8%A5%BF%E4%BA%9A%20%E9%A3%9F%E5%93%81%E6%B3%951983%EF%BC%882006%E5%B9%B4%E4%BF%AE%E8%AE%A2%E7%89%88%EF%BC%89.pdf
2.馬來西亞 《食品條例(1985)》
http://fsq.moh.gov.my/v6/xs/page.php?id=72
3.馬來西亞 《陶瓷器皿和嬰幼兒奶瓶的進口指南》http://fsq.moh.gov.my/v6/xs/page.php?id=441000101
4.馬來西亞 《清真食品:一般要求》https://www.jsm.gov.my/ms-1500
5.泰國 《食品法》
http://food.fda.moph.go.th/law/data/act/E_FoodAct2522.pdf
6.泰國TISI原材料標準https://www.tisi.go.th/website/standardlist/comp_thai/en
7.泰國 《陶瓷和搪瓷金屬容器的進口要求》強制標準https://docs.wto.org/dol2fe/Pages/FE_Search/FE_S_S006.aspx?Query=%28%40Symbol%3DG/LIC/N/3/THA/8%29&Language=ENGLISH&Context=FomerscriptedSearch&languageUIChanged=true
8.泰國食品接觸用產品通告http://food.fda.moph.go.th/law/announ_moph401-450.php
9.印度尼西亞 《食品法》
http://www.flevin.com/id/lgso/translations/JICA%20Mirror/english/4948_UU_18_2012_e.html
10.印度尼西亞· 《食品包裝法規》https://jdih.pom.go.id/download/product/842/20/2019
供稿單位:海關總署國際合作司、海關總署國際檢驗檢疫標準與技術法規研究中心(暨中華人民共和國WTO/TBT-SPS國家通報咨詢中心)、廣州海關、汕頭海關
相關報道:RCEP技術性貿易措施指南(食品接觸材料篇·上)
RCEP技術性貿易措施指南(食品接觸材料篇·中)
日期:2022-12-16
為更好地貫徹落實《商務部等6部門關于高質量實施〈區域全面經濟伙伴關系協定〉(RCEP)的指導意見》中有關“加大對RCEP成員國技術性貿易措施關注和研究”等要求,上兩期小編主要圍繞RCEP成員國日本、韓國、澳大利亞/新西蘭、菲律賓、新加坡、越南等食品接觸材料方面技貿措施進行介紹。本期將繼續解讀RCEP成員國馬來西亞、泰國、印度尼西亞的相關技術性貿易措施情況。
馬來西亞
01
監管機構
馬來西亞負責食品接觸材料的監管機構為馬來西亞衛生部(MOH)的食品安全與質量處(FSQD)。
02
技術法規和標準
馬來西亞食品包裝材料受1983年《食品法》及其附屬法例1以及1985年《食品條例》及其附屬法例2管轄,《食品法》和《食品條例》的目標是確保公眾在食品的制備、銷售和使用及其相關事項中免受健康危害和欺詐。《食品條例》P.U. (A) 437/1985第VI部分規定了食品安全包裝的一般要求,具體包括禁止使用將鉛、銻、砷、鎘或其他有毒物質帶入食品的包裝。此外,P.U. (A) 437/1985禁止聚氯乙烯包裝中氯乙烯單體含量超過1 mg/kg,或導致食品中氯乙烯單體含量超過0.05 mg/kg。P.U. (A) 437/1985沒有規定可以或不可以用于食品包裝的物質(即“正面”或“負面”清單)。
03
合格評定程序
馬來西亞進出口貨物必須通過1977年《海關條例》中列明的口岸進出口。在運輸工具抵達口岸后,承運人應在海關指定的期限內向海關提交進口艙單。進出口艙單包括貨物的標識、號碼、件數、運輸方式、承運人名稱、收貨人姓名等信息。進出口貨物需要填寫報關單,報關單須對貨物進行全面、如實描述,如實、詳細列明貨物件數/箱數、價格(包括單價和總價)、重量、數量、商品編碼、貨物類型、原產地(進口貨物)、目的地(出口貨物)等信息,提交進口地或出口地海關。
馬來西亞食品安全與質量處依據P.U .(A) 437/1985《食品條例》第27A條和第28條規定,針對陶瓷器皿和嬰幼兒奶瓶的進口發布了進口指南3。
陶瓷器皿進口指南要求擬用于制備、包裝、儲存、交付或接觸供人類食用的食品的陶瓷制品,需滿足鉛鉻的遷移要求,陶瓷制品應清楚且永久地標明以下信息:a)產品名稱、商標或制造商供應商的名稱、商標或任何其他同等含義的表達方式;b)原產國;c)骨瓷,瓷器,玻璃瓷,陶器,石器,或陶瓷餐具的任何其他分類;d)“食品接觸用”字樣或《食品條例》第13附表表三中的符號。馬來西亞衛生部將對進口擬用于制備、包裝、儲存、交付或接觸供人類食用的食品的陶瓷器皿實施分析證書(COA)要求。COA應由經出口國主管當局(CA)認可的實驗室簽發。每批進口貨物應向授權人員提供COA。
根據2017年海關禁止進口令,關稅代碼為3924.10.9010的進口塑料奶瓶,在放行前必須獲得食品安全與質量處的批準。嬰幼兒奶瓶進口指南要求所有進口的塑料奶瓶應由馬來西亞皇家海關部門(RMCD)提交給馬來西亞衛生部進行檢查和批準,禁止進口由聚碳酸酯塑料(PC)制成的塑料奶瓶,因為其含有雙酚A。
04
溫馨提示
出口馬來西亞的企業需要注意馬來西亞實施了MS 1500:2019《清真食品:一般要求》4。該標準規定了清真食品工業制備和處理的操作指南,其中包括對清真食品用加工設備、器具、機器及加工輔助設備的衛生要求和安全限制要求。
泰國
01
監管機構
泰國食品接觸材料相關管理機構為泰國公共衛生部(MOPH)、泰國工業標準協會(TISI)、消費者保障委員會辦公室(OCPB)、對外貿易部(DFT)和泰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Thai-FDA)。這些機構分管不同的生產商(如原材料/中間產品/終產品生產商、進口商等)、不同材質的食品接觸材料(如陶瓷、塑料、奶瓶等)和不同的產品要求(如標簽標識要求、質量規格要求等),這些部門通過風險交流有機結合在一起,共同監管食品接觸材料。
02
技術法規和標準
1979年頒布的《食品法》5是泰國食品接觸材料的基礎法。食品和食品接觸材料的質量安全控制的主要依據法規是食品法B.E.2522。
TISI制定了2個強制性和多個自愿性的原材料標準6。強制性標準包括保鮮膜、奶嘴和安撫奶嘴;自愿性標準包括食品接觸制品顏色和樹脂(PP、PS、PE、PVC)規格標準等。TISI制定了紙杯、吸管、玻璃瓶、塑料水瓶和食品塑料袋等自愿性質量標準。OCPB主要制定了一個強制性標準《塑料容器的標識要求》,對塑料容器生廠商的容器標識做出規定。DFT針對進口的陶瓷和搪瓷金屬容器制定了《陶瓷和搪瓷金屬容器的進口要求》強制標準7。Thai-FDA針對食品接觸用產品制定了強制性的通告8:MOPH Notification No.92 B.E.2528《陶瓷容器和搪瓷金屬容器》、MOPH Notification No. 435 B.E. 2565《食品接觸用塑料容器》和MOPH Notification No.369 B.E.2558《嬰幼兒奶瓶和裝奶容器》等。
2022年6月17日,泰國公共衛生部發布了MOPH Notification No. 435 B.E. 2565,取代原公共衛生部第295號公告MOPH Notification No. 295 B.E.2548。MOPH Notification No. 435 B.E. 2565中,許可的塑料材料總遷移限量均為10 mg/dm2。法規許可使用的每種塑料容器必須檢查19項重金屬,元素種類與限量與歐盟EU 10/2011相同,此外明確規定了26種芳香族伯胺遷移限量,其中22種與EU 10/2011規定相同。
03
合格評定程序
當貨物抵達泰國關境時,進出口商應向海關提交貨物報關單,并隨附相關單證,辦理貨物通關手續。為加快合法貨物的流動,泰國海關署提供兩種報關模式:紙質形式和電子數據交換形式。
進口環節的食品接觸材料監管控制主要由DFT負責。DFT負責制定進口陶瓷容器和搪瓷金屬制品檢查點的控制措施,并且重點檢查進口的陶瓷容器和搪瓷金屬容器是否有出口國主管部門出具的衛生證明(Health certification),衛生證明中應該注明產品生產國和容器中鉛和鎘的遷移量。
04
溫馨提示
MOPH Notification No. 435 B.E. 2565是泰國最新發布的針對塑料容器的法規,其自2022年6月18日起開始實施,在實施之前使用的由原生塑料制成的食品接觸材料和制品,可繼續使用至2025年6月17日,此外符合原MOPH Notification No. 435 B.E. 256附錄2的食品接觸塑料也可繼續使用至2025年6月17日。
由于泰國由不同的部門分別制定強制性或自愿性標準,出口泰國的企業需根據產品類型選擇不同的標準執行。此外,如果陶瓷和搪瓷金屬容器進口商不能提供衛生證明,泰國海關有權將進口的貨物進行扣押,并取樣交給指定的機構進行檢測。
印度尼西亞
01
監管機構
印度尼西亞負責食品接觸材料的監管機構為印度尼西亞食品藥品管理局(BPOM)。
02
技術法規和標準
印度尼西亞的食品(包括食品包裝)受No.18/2012《食品法》9的監管,其第六部分禁止使用危害人體健康或釋放危害人體健康的污染物的食品包裝。食品藥品管理局(BPOM)關于食品包裝控制的No. 20/2019《食品包裝法規》10包括食品包裝中禁用的材料和物質、允許使用的材料和物質以及使用回收材料的食品包裝,其中允許使用的材料和物質需遵守遷移限制要求。
下表為BPOM No. 20/2019中對食品接觸用塑料、紙、玻璃等的通用要求:
03
合格評定程序
企業需向印尼海關總署注冊并取得海關注冊編號(NIK)和進口許可證。獲得印尼進口許可證是向印尼市場出口貨物的重要要求,許可證僅限于特定行業。進口許可證分為兩類:1.一般進口許可證(API-U)適用于普通貿易;2.生產者進口許可證(API-P)適用于在印尼制造過程中使用的原材料或僅用于支持運營和生產活動的輔助物品(本許可證不允許進口銷售/分銷,僅用于生產/制造使用過程)。企業需要填寫進口申報表并向海關總局提交。進口申報表必須隨附證明文件,包括發票、包裝清單、提單、保險保單、進口關稅及相關稅項收據等。
根據印度尼西亞貿易部規定,印度尼西亞進口的食品接觸材料必須在指定測試機構進行質量數量以及進口資格的驗證,產品包裝上必須有印尼語標簽。所有進口消費品必須標明代理商,以印尼文、阿拉伯數字及拉丁字母清晰印制產品標簽。
04
溫馨提示
印度尼西亞要求用于與食品接觸的三聚氰胺產品必須符合SNI 7322:2008要求,制造商和進口商需提供食品接觸三聚氰胺產品制造過程中縮合過程使用的原材料信息、測試報告等,必須向已獲得 KAN 認可且必須由部長指定的認證機構(LsPro)申請 SNI 標志產品證書。
本文所列技術性貿易措施資料通過國內外政府機構和相關專業網站整理而成,僅供參考,如有動態調整請以相關主管機構官方解釋、發布為準。
相關規定具體要求可通過以下鏈接查詢。
1.馬來西亞 《食品法(1983)》http://sps.gdtbt.org.cn/upload/2021/note_attachfiles/162639/attachfiles/%E9%A9%AC%E6%9D%A5%E8%A5%BF%E4%BA%9A%20%E9%A3%9F%E5%93%81%E6%B3%951983%EF%BC%882006%E5%B9%B4%E4%BF%AE%E8%AE%A2%E7%89%88%EF%BC%89.pdf
2.馬來西亞 《食品條例(1985)》
http://fsq.moh.gov.my/v6/xs/page.php?id=72
3.馬來西亞 《陶瓷器皿和嬰幼兒奶瓶的進口指南》http://fsq.moh.gov.my/v6/xs/page.php?id=441000101
4.馬來西亞 《清真食品:一般要求》https://www.jsm.gov.my/ms-1500
5.泰國 《食品法》
http://food.fda.moph.go.th/law/data/act/E_FoodAct2522.pdf
6.泰國TISI原材料標準https://www.tisi.go.th/website/standardlist/comp_thai/en
7.泰國 《陶瓷和搪瓷金屬容器的進口要求》強制標準https://docs.wto.org/dol2fe/Pages/FE_Search/FE_S_S006.aspx?Query=%28%40Symbol%3DG/LIC/N/3/THA/8%29&Language=ENGLISH&Context=FomerscriptedSearch&languageUIChanged=true
8.泰國食品接觸用產品通告http://food.fda.moph.go.th/law/announ_moph401-450.php
9.印度尼西亞 《食品法》
http://www.flevin.com/id/lgso/translations/JICA%20Mirror/english/4948_UU_18_2012_e.html
10.印度尼西亞· 《食品包裝法規》https://jdih.pom.go.id/download/product/842/20/2019
供稿單位:海關總署國際合作司、海關總署國際檢驗檢疫標準與技術法規研究中心(暨中華人民共和國WTO/TBT-SPS國家通報咨詢中心)、廣州海關、汕頭海關
相關報道:RCEP技術性貿易措施指南(食品接觸材料篇·上)
RCEP技術性貿易措施指南(食品接觸材料篇·中)
日期:2022-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