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長白山管委會鹽業主管部門,各縣(市、區)鹽業主管部門,吉林省鹽務管理局:
為加強我省食鹽儲備管理,明確有關部門管理職責,切實提高對食鹽市場的宏觀調控能力和應對食鹽市場異常波動的抗風險能力,根據《食鹽專營辦法》(國務院令第696號)以及國家部委、省直有關部門政策規定,對原《吉林省食鹽儲備管理辦法》(吉糧辦聯〔2017〕133號)進行了修訂。現印發給你們,請抓好貫徹落實。
吉林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吉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吉林省財政廳
2022年10月13日
吉林省食鹽儲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食鹽儲備管理,保障全省食鹽供應安全和應急需要,依據《食鹽專營辦法》(國務院令第696號)、《國務院關于印發鹽業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6〕25號)、《吉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吉林省鹽業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吉政發〔2017〕5號)有關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食鹽儲備由省級政府儲備和企業社會責任儲備組成。儲備食鹽是指用于應對自然災害、事故災難,以及公共衛生、社會安全等領域的突發事件和市場異常波動,確保特殊時期市場供應的小包裝成品碘鹽。
第三條 省級政府食鹽儲備管理按照“總量控制、動態儲備、商業運作、政府補貼、盈虧自負”的原則執行。
第四條 從事和參與食鹽儲備管理和經營活動的單位,應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五條 食鹽儲備關系社會穩定大局,省直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共同做好省級政府食鹽儲備管理工作。
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負責確定省級政府食鹽儲備規模和網點布局,組織對儲備食鹽數量、質量、安全實施監督檢查,保障食鹽應急供應。
省財政廳籌措安排省級政府食鹽儲備補貼資金,并將補貼資金納入省鹽務管理局部門預算。
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指導市(州)、縣(市、區)發展改革部門,對承儲企業倉儲設施建設等項目予以支持。
第六條 省鹽務管理局受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委托選定承儲企業,負責省級食鹽儲備補貼資金管理和撥付,指導承儲企業落實本辦法相關管理規定。
第七條 承儲企業儲備網點所在市(州)、縣(市、區)鹽業主管部門要積極配合省級政府食鹽儲備管理工作,并負責食鹽儲備任務落實情況的日常監管。
第三章 規模、品種、布局
第八條 省級政府食鹽儲備規模按不低于全省月均消費量儲存,總體規模為1萬噸,依托承儲企業倉儲能力實施動態儲備。
食鹽定點企業社會責任儲備規模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儲備食鹽包裝規格應符合《食鹽批發企業管理質量等級劃分及技術要求》(GB/T 18770-2020)中對小包裝食鹽的相關規定。品種結構由承儲企業根據市場需求提出,原則上精制鹽儲存比例不少于70%,報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審核備案。
第十條 承儲企業儲備網點應設在交通便利的市、縣或城鎮,并按照人口分布、地理因素等情況合理布局。具體承儲地點和規模由承儲企業提出方案,報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審核后執行。
第四章 資金補貼
第十一條 省級政府食鹽儲備所需資金由承儲企業通過銀行貸款等方式自籌解決,貸款利息和儲存等費用每年按照200元/噸給予包干補助。
第十二條 省鹽務管理局根據承儲企業食鹽儲備任務落實情況及日常監管結果提出審核意見,經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審核后,據實撥付省級政府食鹽儲備補貼資金。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方式截留挪用補貼資金。
第五章 承儲管理
第十三條 承儲企業按照本辦法開展日常管理工作,負責省級政府儲備食鹽的調運、儲存、輪換、財務結算等,并建立食鹽儲備管理制度,確保儲備食鹽數量真實、質量安全。
第十四條 省級政府儲備食鹽承儲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取得食鹽定點企業證書;
(二)交通便利,調運方便,便于輪換;
(三)財務狀況良好,管理規范。
第十五條 省級政府儲備食鹽承儲企業的職責:
(一)認真落實食鹽儲備管理相關部門工作要求,積極配合監督管理;
(二)對省級政府儲備食鹽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負主體責任;
(三)省級政府儲備食鹽實行掛牌管理,統一擺放“省級政府儲備食鹽”專用標牌,據實填寫相關信息;
(四)省級政府儲備食鹽應定點儲存、專垛碼放、專人保管、專賬記載,保證賬賬相符、賬實相符;
(五)按照食鹽質量和保管要求,采取銷舊儲新的方式,對省級政府儲備食鹽每年至少輪換一次,輪換出的食鹽應在1個月內補足庫存;
(六)建立食鹽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按季度對省級政府儲備食鹽質量進行檢測,并上報檢測結果;
(七)加強對儲備網點食鹽儲備管理狀況的經常性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重大問題及時上報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第十六條 省級政府儲備食鹽承儲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虛報、瞞報省級政府儲備食鹽的數量、質量、品種,在省級政府儲備食鹽中摻雜使假、以次充好;
(二)擅自變更省級政府儲備食鹽的儲存地點、數量、品種;
(三)擅自動用省級政府儲備食鹽、挪用儲備補貼資金,以省級政府儲備食鹽對外進行擔保或者清償債務;
(四)其他危害省級政府儲備食鹽承儲和管理安全的行為。
第十七條 食鹽定點企業應當建立食鹽社會責任儲備相應管理制度及庫存管理記錄。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依法加強對全省食鹽儲備的監督檢查。檢查主要內容:
(一)儲備食鹽的數量、質量和品種情況;
(二)儲備食鹽輪換管理情況;
(三)儲備食鹽倉儲管理情況;
(四)落實本辦法相關管理規定情況。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或管理不善,發生儲備食鹽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依法采取相應處理措施,同時對相關責任人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條 承儲企業被取消承儲資格或其他原因不能承擔儲備任務的,其承擔的省級政府食鹽儲備任務由省鹽務管理局重新調整,報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備案。
第二十一條 參與省級政府食鹽儲備管理的單位對承儲企業進行監督檢查,承儲企業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絕、阻撓、妨礙檢查人員履行職責。
第二十二條 建立食鹽儲備通報會商機制,協調解決食鹽儲備工作中出現的問題。
第二十三條 企業社會責任儲備的監管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應急啟用
第二十四條 儲備食鹽的應急啟用,依照《吉林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食鹽供應應急預案》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未經省政府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省級政府儲備食鹽。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省財政廳、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吉林省食鹽儲備管理辦法》(吉糧辦聯﹝2017﹞133號)同時廢止。
日期:2022-12-22
為加強我省食鹽儲備管理,明確有關部門管理職責,切實提高對食鹽市場的宏觀調控能力和應對食鹽市場異常波動的抗風險能力,根據《食鹽專營辦法》(國務院令第696號)以及國家部委、省直有關部門政策規定,對原《吉林省食鹽儲備管理辦法》(吉糧辦聯〔2017〕133號)進行了修訂。現印發給你們,請抓好貫徹落實。
吉林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吉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吉林省財政廳
2022年10月13日
吉林省食鹽儲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食鹽儲備管理,保障全省食鹽供應安全和應急需要,依據《食鹽專營辦法》(國務院令第696號)、《國務院關于印發鹽業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6〕25號)、《吉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吉林省鹽業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吉政發〔2017〕5號)有關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食鹽儲備由省級政府儲備和企業社會責任儲備組成。儲備食鹽是指用于應對自然災害、事故災難,以及公共衛生、社會安全等領域的突發事件和市場異常波動,確保特殊時期市場供應的小包裝成品碘鹽。
第三條 省級政府食鹽儲備管理按照“總量控制、動態儲備、商業運作、政府補貼、盈虧自負”的原則執行。
第四條 從事和參與食鹽儲備管理和經營活動的單位,應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五條 食鹽儲備關系社會穩定大局,省直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共同做好省級政府食鹽儲備管理工作。
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負責確定省級政府食鹽儲備規模和網點布局,組織對儲備食鹽數量、質量、安全實施監督檢查,保障食鹽應急供應。
省財政廳籌措安排省級政府食鹽儲備補貼資金,并將補貼資金納入省鹽務管理局部門預算。
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指導市(州)、縣(市、區)發展改革部門,對承儲企業倉儲設施建設等項目予以支持。
第六條 省鹽務管理局受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委托選定承儲企業,負責省級食鹽儲備補貼資金管理和撥付,指導承儲企業落實本辦法相關管理規定。
第七條 承儲企業儲備網點所在市(州)、縣(市、區)鹽業主管部門要積極配合省級政府食鹽儲備管理工作,并負責食鹽儲備任務落實情況的日常監管。
第三章 規模、品種、布局
第八條 省級政府食鹽儲備規模按不低于全省月均消費量儲存,總體規模為1萬噸,依托承儲企業倉儲能力實施動態儲備。
食鹽定點企業社會責任儲備規模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儲備食鹽包裝規格應符合《食鹽批發企業管理質量等級劃分及技術要求》(GB/T 18770-2020)中對小包裝食鹽的相關規定。品種結構由承儲企業根據市場需求提出,原則上精制鹽儲存比例不少于70%,報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審核備案。
第十條 承儲企業儲備網點應設在交通便利的市、縣或城鎮,并按照人口分布、地理因素等情況合理布局。具體承儲地點和規模由承儲企業提出方案,報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審核后執行。
第四章 資金補貼
第十一條 省級政府食鹽儲備所需資金由承儲企業通過銀行貸款等方式自籌解決,貸款利息和儲存等費用每年按照200元/噸給予包干補助。
第十二條 省鹽務管理局根據承儲企業食鹽儲備任務落實情況及日常監管結果提出審核意見,經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審核后,據實撥付省級政府食鹽儲備補貼資金。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方式截留挪用補貼資金。
第五章 承儲管理
第十三條 承儲企業按照本辦法開展日常管理工作,負責省級政府儲備食鹽的調運、儲存、輪換、財務結算等,并建立食鹽儲備管理制度,確保儲備食鹽數量真實、質量安全。
第十四條 省級政府儲備食鹽承儲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取得食鹽定點企業證書;
(二)交通便利,調運方便,便于輪換;
(三)財務狀況良好,管理規范。
第十五條 省級政府儲備食鹽承儲企業的職責:
(一)認真落實食鹽儲備管理相關部門工作要求,積極配合監督管理;
(二)對省級政府儲備食鹽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負主體責任;
(三)省級政府儲備食鹽實行掛牌管理,統一擺放“省級政府儲備食鹽”專用標牌,據實填寫相關信息;
(四)省級政府儲備食鹽應定點儲存、專垛碼放、專人保管、專賬記載,保證賬賬相符、賬實相符;
(五)按照食鹽質量和保管要求,采取銷舊儲新的方式,對省級政府儲備食鹽每年至少輪換一次,輪換出的食鹽應在1個月內補足庫存;
(六)建立食鹽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按季度對省級政府儲備食鹽質量進行檢測,并上報檢測結果;
(七)加強對儲備網點食鹽儲備管理狀況的經常性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重大問題及時上報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第十六條 省級政府儲備食鹽承儲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虛報、瞞報省級政府儲備食鹽的數量、質量、品種,在省級政府儲備食鹽中摻雜使假、以次充好;
(二)擅自變更省級政府儲備食鹽的儲存地點、數量、品種;
(三)擅自動用省級政府儲備食鹽、挪用儲備補貼資金,以省級政府儲備食鹽對外進行擔保或者清償債務;
(四)其他危害省級政府儲備食鹽承儲和管理安全的行為。
第十七條 食鹽定點企業應當建立食鹽社會責任儲備相應管理制度及庫存管理記錄。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依法加強對全省食鹽儲備的監督檢查。檢查主要內容:
(一)儲備食鹽的數量、質量和品種情況;
(二)儲備食鹽輪換管理情況;
(三)儲備食鹽倉儲管理情況;
(四)落實本辦法相關管理規定情況。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或管理不善,發生儲備食鹽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依法采取相應處理措施,同時對相關責任人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條 承儲企業被取消承儲資格或其他原因不能承擔儲備任務的,其承擔的省級政府食鹽儲備任務由省鹽務管理局重新調整,報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備案。
第二十一條 參與省級政府食鹽儲備管理的單位對承儲企業進行監督檢查,承儲企業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絕、阻撓、妨礙檢查人員履行職責。
第二十二條 建立食鹽儲備通報會商機制,協調解決食鹽儲備工作中出現的問題。
第二十三條 企業社會責任儲備的監管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應急啟用
第二十四條 儲備食鹽的應急啟用,依照《吉林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食鹽供應應急預案》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未經省政府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省級政府儲備食鹽。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省財政廳、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吉林省食鹽儲備管理辦法》(吉糧辦聯﹝2017﹞133號)同時廢止。
日期:2022-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