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為了提供消費者更明確的營養標示訊息,讓大家可以選擇更健康、均衡的飲食,預定于2014年4月15日公告“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自2015年7月1日施行(以產品產制日期為準)。
相較于現行的營養標示規范,本規定主要增修訂重點包括:
(一)將糖含量增列為強制標示項目,業者必須將產品中所含的糖含量(包含額外添加的,以及食品本身含有的,統統加總起來,進行糖含量標示)。
(二)營養標示的格式由5種縮成以下2種計量方式,且均須以“每份”的熱量及營養素含量標示,讓消費者更清楚每一次的食入量:
1. 每份及每100公克/毫升;
2. 每份及每日參考值百分比(%)。
(三)配合最新的民眾營養調查結果,增修訂熱量及各項營養素的每日參考值,并增訂1-3歲及孕乳婦兩個族群的每日參考值,讓消費者可以從每日參考值百分比的信息,快速知道自己所攝取的食品,其熱量及各項營養素含量,已達每日所需的熱量及營養素含量的百分比。
除維生素礦物質類的錠狀、膠囊狀食品外,其余包裝食品皆應依本規定標示。如于施行日起經查獲產品未依本規定標示,則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規定,依同法第47條,處新臺幣3萬至300萬元罰款;如標示有不實、夸張或易生誤解等違反同法第28條規定的情形,依據同法第45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款。違規產品依同法第52條規定應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賣,屆期未遵行者,沒入銷毀。
“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總說明及逐點說明”詳見:http://www.xmtbt-sps.gov.cn/download.asp?id=6590
“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詳見:http://www.xmtbt-sps.gov.cn/download.asp?id=6591
日期:2014-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