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食品網

臺灣地區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將自2015年7月1日施行

   2014-04-16 廈門WTO工作站695
核心提示:臺灣地區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為了提供消費者更明確的營養標示訊息,讓大家可以選擇更健康、均衡的飲食,預定于2014年4月15

    臺灣地區“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為了提供消費者更明確的營養標示訊息,讓大家可以選擇更健康、均衡的飲食,預定于2014年4月15日公告“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自2015年7月1日施行(以產品產制日期為準)。

    相較于現行的營養標示規范,本規定主要增修訂重點包括:

    (一)將糖含量增列為強制標示項目,業者必須將產品中所含的糖含量(包含額外添加的,以及食品本身含有的,統統加總起來,進行糖含量標示)。

    (二)營養標示的格式由5種縮成以下2種計量方式,且均須以“每份”的熱量及營養素含量標示,讓消費者更清楚每一次的食入量:

    1. 每份及每100公克/毫升;

    2. 每份及每日參考值百分比(%)。

    (三)配合最新的民眾營養調查結果,增修訂熱量及各項營養素的每日參考值,并增訂1-3歲及孕乳婦兩個族群的每日參考值,讓消費者可以從每日參考值百分比的信息,快速知道自己所攝取的食品,其熱量及各項營養素含量,已達每日所需的熱量及營養素含量的百分比。

    除維生素礦物質類的錠狀、膠囊狀食品外,其余包裝食品皆應依本規定標示。如于施行日起經查獲產品未依本規定標示,則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規定,依同法第47條,處新臺幣3萬至300萬元罰款;如標示有不實、夸張或易生誤解等違反同法第28條規定的情形,依據同法第45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款。違規產品依同法第52條規定應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賣,屆期未遵行者,沒入銷毀。

    “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總說明及逐點說明”詳見:http://www.xmtbt-sps.gov.cn/download.asp?id=6590

    “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詳見:http://www.xmtbt-sps.gov.cn/download.asp?id=6591




日期:2014-04-16
 
地區: 臺灣
行業: 餐飲 包裝材料
反對 0舉報 0 收藏 0 打賞 0評論 0
 
更多>同類資訊
推薦圖文
推薦資訊
點擊排行
 
鹽池灘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