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訂的背景
《廣西壯族自治區農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和《廣西壯族自治區農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細化標準》(以下簡稱《基準》)(桂農廳規〔2020〕10號)自2020 年10 月16日印發全區施行以來,對進一步規范農業行政執法行為,保障農業農村部門合法、合理、適當地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起到積極推動作用。2021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對行政處罰的定義、種類、原則、適用等方面進行較大調整,近3年來,國家修訂和頒布涉農法律法規規章數量較多,農業行政處罰事項調整變化較大,《規定》和《基準》的部分內容與新修訂行政處罰法所確立的基本原則和精神已經不一致,不能適應執法實踐的需求,迫切需要修訂。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22〕27號)和《規范農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農村部公告第180號發布,農業農村部令(2022年第1號)修訂)要求,為維護國家法制統一,保障我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依法履職,我廳對《規定》和《基準》進行了修訂。
二、修訂的依據
修訂的依據主要是2020年1月1日后新制定和修訂的33部法律、法規和規章,其中:
1、種植業部分:種子法(2021修正)、肥料登記管理辦法(2022修訂)、蠶種管理辦法(2022修正)等9部法律法規規章;2、畜牧業部分:動物防疫法(2021修訂)、獸藥管理條例(2020修訂)、生豬屠宰管理條例(2021修訂)等13部法律法規規章;3、漁業部分: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修訂)、漁業法實施細則(2020修訂)、漁業船員管理辦法(2022修訂)等6部法律法規規章;4、農產品質量部分:農產品質量安全法(2022修訂)1部法律;5、公共程序部分:行政處罰法(2021年修訂)和農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2021年修訂)、規范農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辦法(2022修訂)等4部法律和規章。
三、修訂的主要內容
(一)《規定》修訂的主要內容
1、將條文中對主管部門的不當表述予以修正。即將《規定》中的“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對原條文中沒有采用法言法語的個別文字進行修改,使表述更加規范。
2、在原《規定》第九條后增加一條【依法不予處罰的情形】,其內容與《行政處罰法》規定保持一致。
3、將原《規定》第十條【依法從輕或減輕情形】的內容修改與《行政處罰法》規定保持一致。
4、在原《規定》第十一條后增加一條【減輕處罰的限度】方便基層執法人員使用。
5、將原《規定》第十五條內容改為“執法機構提出的案件處理意見,應當經本級行政機關法制工作機構法制審核或執法機構案件審核后方能報負責人簽發。”使之與《農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規定保持一致。
6、在原《規定》第十八條后增加三條:一是【新增事項的裁量】;二是【期限】明確《基準》認定標準中提及的“二次違法”或“二次以上違法”期限為1年。三是明確本《基準》的適用范圍及市、縣制定本級基準的權限。
7、將原第二十條作銜接性修改,明確新《規定》和《基準》的實施時間,同時廢止原《規定》和《基準》(桂農廳規〔2020〕10號)。
8、條文順序重新排列。
(二)《基準》修訂的主要內容
1、對《基準》的名稱進行了調整。即將原《廣西壯族自治區農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細化標準》修改為《廣西壯族自治區農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細化基準》,表述更加準確。
2、調整了部分章節的架構。一是將第一章第十節“柑橘黃龍病防控”與第十一節“農作物病蟲害防治”合并,調整為第七節“農作物病蟲害防治”;原第一章第七節 野生植物保護調整為第八節;原第八節調整為第九節;將原第九節“土壤污染防治”作為第十節;在第四章“農產品質量”中增加一節“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
3、對《基準》章節中主要版塊結構內容進行了調整。一是“違法行為”的名稱與《農業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指導目錄(2021年版)》保持一致,同時在“違法行為”欄下增加子項名稱;二是內容結構表述方式由原來的“違法行為+認定依據+處罰依據+違法程度+違法情形+裁量幅度”調整為“違法行為+認定依據+處罰依據+違法情節+認定標準+處罰內容”,更加便于執法人員查找、引用,使《基準》規定的內容更加科學合理。
4、對照現行法律法規規章,對原《基準》的處罰事項予以增減,同時對違法事項名稱、設定依據、處罰依據、處罰內容發生變化的,予以修改。主要是根據2020年以來國家修訂的《種子法》《動物防疫法》《農產品質量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等33部法律法規規章,對原來的285個行政處罰事項從違法行為名稱、設定及處罰依據、違法情節、處罰內容等方面進行了全面梳理和修訂。修訂后行政處罰自由裁量事項變為289項,其中有86個處罰事項下設了297個子項。
四、生效時間
為確保全區農業行政執法人員有必要的時間學習并落實修訂后的《規定》和《基準》,將生效時間定在2023年3月1日起實行。
相關報道:廣西壯族自治區農業農村廳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農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定和廣西壯族自治區農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基準的通知
日期:2023-02-01
《廣西壯族自治區農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和《廣西壯族自治區農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細化標準》(以下簡稱《基準》)(桂農廳規〔2020〕10號)自2020 年10 月16日印發全區施行以來,對進一步規范農業行政執法行為,保障農業農村部門合法、合理、適當地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起到積極推動作用。2021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對行政處罰的定義、種類、原則、適用等方面進行較大調整,近3年來,國家修訂和頒布涉農法律法規規章數量較多,農業行政處罰事項調整變化較大,《規定》和《基準》的部分內容與新修訂行政處罰法所確立的基本原則和精神已經不一致,不能適應執法實踐的需求,迫切需要修訂。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22〕27號)和《規范農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農村部公告第180號發布,農業農村部令(2022年第1號)修訂)要求,為維護國家法制統一,保障我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依法履職,我廳對《規定》和《基準》進行了修訂。
二、修訂的依據
修訂的依據主要是2020年1月1日后新制定和修訂的33部法律、法規和規章,其中:
1、種植業部分:種子法(2021修正)、肥料登記管理辦法(2022修訂)、蠶種管理辦法(2022修正)等9部法律法規規章;2、畜牧業部分:動物防疫法(2021修訂)、獸藥管理條例(2020修訂)、生豬屠宰管理條例(2021修訂)等13部法律法規規章;3、漁業部分: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修訂)、漁業法實施細則(2020修訂)、漁業船員管理辦法(2022修訂)等6部法律法規規章;4、農產品質量部分:農產品質量安全法(2022修訂)1部法律;5、公共程序部分:行政處罰法(2021年修訂)和農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2021年修訂)、規范農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辦法(2022修訂)等4部法律和規章。
三、修訂的主要內容
(一)《規定》修訂的主要內容
1、將條文中對主管部門的不當表述予以修正。即將《規定》中的“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對原條文中沒有采用法言法語的個別文字進行修改,使表述更加規范。
2、在原《規定》第九條后增加一條【依法不予處罰的情形】,其內容與《行政處罰法》規定保持一致。
3、將原《規定》第十條【依法從輕或減輕情形】的內容修改與《行政處罰法》規定保持一致。
4、在原《規定》第十一條后增加一條【減輕處罰的限度】方便基層執法人員使用。
5、將原《規定》第十五條內容改為“執法機構提出的案件處理意見,應當經本級行政機關法制工作機構法制審核或執法機構案件審核后方能報負責人簽發。”使之與《農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規定保持一致。
6、在原《規定》第十八條后增加三條:一是【新增事項的裁量】;二是【期限】明確《基準》認定標準中提及的“二次違法”或“二次以上違法”期限為1年。三是明確本《基準》的適用范圍及市、縣制定本級基準的權限。
7、將原第二十條作銜接性修改,明確新《規定》和《基準》的實施時間,同時廢止原《規定》和《基準》(桂農廳規〔2020〕10號)。
8、條文順序重新排列。
(二)《基準》修訂的主要內容
1、對《基準》的名稱進行了調整。即將原《廣西壯族自治區農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細化標準》修改為《廣西壯族自治區農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細化基準》,表述更加準確。
2、調整了部分章節的架構。一是將第一章第十節“柑橘黃龍病防控”與第十一節“農作物病蟲害防治”合并,調整為第七節“農作物病蟲害防治”;原第一章第七節 野生植物保護調整為第八節;原第八節調整為第九節;將原第九節“土壤污染防治”作為第十節;在第四章“農產品質量”中增加一節“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
3、對《基準》章節中主要版塊結構內容進行了調整。一是“違法行為”的名稱與《農業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指導目錄(2021年版)》保持一致,同時在“違法行為”欄下增加子項名稱;二是內容結構表述方式由原來的“違法行為+認定依據+處罰依據+違法程度+違法情形+裁量幅度”調整為“違法行為+認定依據+處罰依據+違法情節+認定標準+處罰內容”,更加便于執法人員查找、引用,使《基準》規定的內容更加科學合理。
4、對照現行法律法規規章,對原《基準》的處罰事項予以增減,同時對違法事項名稱、設定依據、處罰依據、處罰內容發生變化的,予以修改。主要是根據2020年以來國家修訂的《種子法》《動物防疫法》《農產品質量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等33部法律法規規章,對原來的285個行政處罰事項從違法行為名稱、設定及處罰依據、違法情節、處罰內容等方面進行了全面梳理和修訂。修訂后行政處罰自由裁量事項變為289項,其中有86個處罰事項下設了297個子項。
四、生效時間
為確保全區農業行政執法人員有必要的時間學習并落實修訂后的《規定》和《基準》,將生效時間定在2023年3月1日起實行。
相關報道:廣西壯族自治區農業農村廳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農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定和廣西壯族自治區農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基準的通知
日期:2023-0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