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18日,臺灣地區“財政部”發布臺財關字第1021026500號令,制定“進口疑似非屬準許輸入大陸物品繳納保證金放行作業要點”并廢止2003年3月19日臺財關字第0920013867號令,自即日生效。
進口疑似非屬準許輸入大陸物品繳納保證金放行作業要點
一、 為利處理進口疑似非屬準許輸入大陸物品繳納保證金放行相關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 進口物品是否屬準許輸入的大陸物品尚有疑義者,于鑒定期間,除限制輸入貨品表內輸入規定代號「一一一」的貨品,或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雜糧蔬菜特作協助鑒定小組鑒定為與大陸大蒜特性相符的大蒜外,可依關稅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第三款規定,準予繳納保證金放行。
三、 準予繳納保證金放行的貨物,其保證金數額的核定原則如下:
(一) 大蒜: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雜糧蔬菜特作協助鑒定小組鑒定結果不具大陸大蒜特性者,其保證金數額為三倍貨價加配額外關稅。
(二) 除大蒜外的其它貨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保證金數額為二倍貨價加依法應納稅額:
1、實施關稅配額的農產品,其應納稅額應依配額外關稅計算。
2、發現有海關認定進口貨物原產地作業要點第七點第一款至第五款情事。
3、貨物本身或其包裝上標示有大陸產地字樣或產地標示有去除、破壞或涂改痕跡。
4、納稅義務人自貨物進口日起前三年內有違章情事,或現仍欠繳稅款或罰鍰。
(三) 符合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的一般優質企業及安全認證優質企業,無前二款情事者,其保證金數額可為依法應納稅額。
(四) 非屬以上各款情事者,其保證金數額可為一倍貨價加依法應納稅額。
四、 進口疑似非屬準許輸入大陸物品繳納保證金放行作業流程圖如附件。
日期:2014-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