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18日,臺灣地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發布農林務字第1031700050號令,修訂“野生動物活體輸出入審核要點”,并改名為“野生動物活體及產制品輸出入審核要點”,自即日生效。
野生動物活體及產制品輸出入審核要點修正規定
一、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執行野生動物保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三項及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有關野生動物活體、保育類野生動物產制品及一般類海洋哺乳類野生動物產制品輸入或輸出申請案件的審核,特訂定本要點。
二、 申請野生動物活體、保育類野生動物產制品或一般類海洋哺乳類野生動物產制品輸入或輸出,應依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規定提出申請。
申請輸入或輸出適用本法第五十五條指定公告的人工飼養、繁殖野生動物活體或產制品,應依前項規定提出申請。
三、 本要點輸入或輸出審查業務分工如下:
(一) 家禽、家畜、寵物及其它涉經濟目的者,由本會畜牧處負責。
(二) 除哺乳類動物、海龜以外野生動物的水生物種,涉經濟目的者,由本會漁業署負責。
(三) 前二款以外的其它類野生動物活體、保育類野生動物產制品或一般類海洋哺乳類野生動物產制品,由本會林務局負責。
(四) 野生動物疫病風險評估,由本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負責。
前項申請案涉及二個以上機關業務職掌時,可協商其中之一主辦。協商不成報請本會決定。
四、 依第二點審查的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駁回:
(一) 未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六條或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規定填具并檢附相關文件;未繳納審查或許可證核發費用。經通知申請人依限補正,屆期不補正或依限補正仍未符合。
(二) 申請的野生動物活體、保育類野生動物產制品或一般類海洋哺乳類野生動物產制品為本會依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洽請貿易主管機關依貿易法公告禁止輸入或輸出。
(三) 申請輸入海洋哺乳類野生動物活體或其產制品,未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二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取得輸出國政府或其授權單位核發的證明文件。
五、 申請案涉及瀕臨絕種或其它復雜、爭議性的野生動物活體時,可組成項目小組審查,并邀請有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參加。
日期:2014-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