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16日,泰國發布G/SPS/N/THA/155/Rev.2/Add.2補遺通報,通報需要標明營養標簽和每日指導量的食品標簽有關新增或更正要求。
泰國公共衛生部(MOPH)根據《食品法》B.E.2522發布的題為“需要標明營養標簽和每日指導量的食品,GDA標簽”做如下修訂:
(1)第1條。根據《食品法》(B.E.2522)發布的公共衛生部通知(第394號)B.E.2561(2018)中題為“需要標明營養標簽和每日指導量的食品,GDA標簽”的第5(1)條應被廢除并被以下文本取代:營養標簽應符合《公共衛生部通知》附件1中關于營養信息顯示的格式和規定;
(2)在該通知生效前,根據《食品法》B.E.2522發布的B.E.2561(2018)的第3條“需要貼有營養標簽和每日指導量的食品,GDA標簽”的食品標簽仍可銷售,但自該通知生效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年。在此期間,營養標簽應按本通知規定顯示;
該通知應在政府公報公布后180天后生效。
更多詳情參見:https://eping.wto.org/en/Search?viewData=%20G/SPS/N/THA/155/Rev.2/Add.2
日期:2023-05-19
泰國公共衛生部(MOPH)根據《食品法》B.E.2522發布的題為“需要標明營養標簽和每日指導量的食品,GDA標簽”做如下修訂:
(1)第1條。根據《食品法》(B.E.2522)發布的公共衛生部通知(第394號)B.E.2561(2018)中題為“需要標明營養標簽和每日指導量的食品,GDA標簽”的第5(1)條應被廢除并被以下文本取代:營養標簽應符合《公共衛生部通知》附件1中關于營養信息顯示的格式和規定;
(2)在該通知生效前,根據《食品法》B.E.2522發布的B.E.2561(2018)的第3條“需要貼有營養標簽和每日指導量的食品,GDA標簽”的食品標簽仍可銷售,但自該通知生效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年。在此期間,營養標簽應按本通知規定顯示;
該通知應在政府公報公布后180天后生效。
更多詳情參見:https://eping.wto.org/en/Search?viewData=%20G/SPS/N/THA/155/Rev.2/Add.2
日期:2023-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