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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食品標簽相關標法解讀交流會|標簽高頻問題解析(三)

   2025-05-05 食品伙伴網393
核心提示:《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 7718-2025)、《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GB 28050-2025)和《食品標識監督管理辦法》發布后,食品伙伴網聯合相關單位于4月初在北京組織開展“食品標簽新標準新法規宣貫培訓暨2025食品標簽相關標準法規解讀與合規管理交流會”,并收到了部分參會者對新標準的一些問題反饋。本期食品伙伴網針對GB 7718-2025和《食品標識監督管理辦法》中關于委托生產相關問題進行了進一步梳理和解答,供大家參考。……(世界食品網-www.shiji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 7718-2025)、《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GB 28050-2025)和《食品標識監督管理辦法》發布后,食品伙伴網聯合相關單位于4月初在北京組織開展“食品標簽新標準新法規宣貫培訓暨2025食品標簽相關標準法規解讀與合規管理交流會”,并收到了部分參會者對新標準的一些問題反饋。本期食品伙伴網針對GB 7718-2025和《食品標識監督管理辦法》中關于委托生產相關問題進行了進一步梳理和解答,供大家參考。 
  一、按照《食品標識監督管理辦法》標注委托方和受托方(是生產商)后還需要按GB 7718以生產商為引導詞再行標注生產商嗎?
 
  答:《食品標識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的相關規定,預包裝食品標簽標注多個生產者信息的,實際生產者信息應當易于識別。我們認為若已明確標注受托方,則無需再以“生產商”為引導詞重復標注。
 
  二、GB 7718和食品標識監督管理辦法都沒有提到產地,請問自己生產和委托加工的食品是否還需要標識產地?
 
  答:根據GB 7718-2025《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及《食品標識監督管理辦法》,都不再強制要求標示產地。但若產品執行標準(如地理標志產品標準)或行業特殊規定要求標注產地,則需標注。
 
  三、委托生產加工,引導詞可以標“委托商”“生產商”這樣的字樣嗎?
 
  答:根據《食品標識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的相關規定,委托生產的預包裝食品,其標簽上應當在緊鄰位置標注委托方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和受托方的名稱、地址,在名稱前冠以“委托方、受托方”或者“委托單位、受托單位”等字樣。對于引導詞應能夠在標簽上表述清楚委托和被委托關系,方便消費者識讀。“委托商”“生產商”不能體現出委托關系,因此不建議這樣標識。
 
  四、委托方與受托方的名稱地址是緊鄰標識,但委托方的聯系方式標注在獨
 
  立區域是否合規?
 
  答:根據《食品標識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的相關規定,委托生產的預包裝食品,其標簽上應當在緊鄰位置標注委托方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和受托方的名稱、地址。我們理解為“在緊鄰位置標注”的內容包含委托方的聯系方式,因此建議根據相關條款執行。
 
  五、聯系方式的種類包括哪些,GB 7718-2011中的與地址一并標示的郵編也屬于聯系方式是否還適用?熱線電話或電子郵箱能否標識為食品生產商委托負責處理售后服務的第三方公司的電話和電子郵箱?
 
  答:GB 7718-2025 及《食品標識監督管理辦法》文本中均沒有直接規定聯系方式標識的具體要求,但在《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問答中明確:聯系方式應當標示依法承擔法律責任的生產者或經銷者的有效聯系方式。聯系方式應至少標示以下內容中的一項:電話(熱線電話、售后電話或銷售電話等)、傳真、電子郵件等網絡聯系方式、與地址一并標示的郵政地址(郵政編碼或郵箱號等)。我們認為上述提及的聯系方式仍適用,但要保證聯系方式的真實性和有效性。
 
  六、在委托加工模式下,商品標簽上的執行標準應標注委托商(品牌商)的企業標準,還是被委托方(生產企業)的企業標準?
 
  答:根據市場監管總局標準創新管理司的相關回復:委托加工生產產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由委托方完成執行標準信息的自我聲明公開,使用其他企業的企業產品標準的,如被委托方的企業標準的,應事先獲得其授權,委托方對公開企業產品標準的真實性、準確性、合規性負責。
 
  七、《食品標識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七條:委托生產的預包裝食品,其標簽上標注委托方與受托方等信息。問:委托方同樣具備生產資質,引導詞以“委托方”標注還是“委托并生產”標注。
 
  答:根據《食品標識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七條,預包裝食品標簽標注多個生產者信息的,實際生產者信息應當易于識別。委托生產的預包裝食品,其標簽上應當在緊鄰位置標注委托方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和受托方的名稱、地址,在
 
  名稱前冠以“委托方、受托方”或者“委托單位、受托單位”等字樣。企業若生產自己公司的產品可直接標注生產方,無需標識“委托”相關字樣,若委托方實際未參與生產,此表述可能誤導消費者。建議以《辦法》規定的引導詞進行標識,使得實際生產者信息便于識讀。
 
  相關報道:2025食品標簽相關標法解讀交流會|標簽高頻問題解析(一)
 
  2025食品標簽相關標法解讀交流會|標簽高頻問題解析(二)



日期:2025-05-05
 
地區: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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