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標識監督管理辦法》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 7718-2025)、《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GB 28050-2025)發布后,食品伙伴網聯合相關單位于4月初在北京組織開展“食品標簽新標準新法規宣貫培訓暨2025食品標簽相關標準法規解讀與合規管理交流會”,并收到了部分參會者對新標準法規的一些問題的反饋。本期食品伙伴網針對《食品標識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部分問題進行了進一步梳理和解答,供大家參考。
1、《辦法》過渡期問題。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7年3月16日起施行。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公布的《食品標識管理規定》、原衛生部公布的《保健食品標識規定》同時廢止。
我們認為在《辦法》正式施行前應符合原有規定要求,在《辦法》施行后,按照新規定執行。具體執行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監管部門解釋。
2、第十四條預包裝食品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到期日應當在包裝上設置獨立區域具體標注,且標注的具體日期不易脫落。獨立區域未設置在包裝主要展示版面的,應當在主要展示版面上標注“見包裝物某部位”字樣,且清晰明顯、描述準確,標注具體日期的部位應當易于查找。
——怎么定義包裝主要展示版面?在瓶頸位置的標簽是否為主要展示版面?
GB 7718-2025刪除了主要展示版面的定義,《辦法》目前還沒有單獨釋義,現階段可以參考GB 7718-2011的“主要展示版面”定義和《定量包裝商品凈含量計量檢驗規則》(JJF 1070-2023)中相關術語理解,期待后期官方進一步釋義。根據經驗,瓶頸一般不算“主要展示版面”。
3、“見包裝袋”、“請見瓶蓋或標簽”是否屬于清晰明顯的標注方式?
第十四條 預包裝食品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到期日應當在包裝上設置獨立區域具體標注,且標注的具體日期不易脫落。獨立區域未設置在包裝主要展示版面的,應當在主要展示版面上標注“見包裝物某部位”字樣,且清晰明顯、描述準確,標注具體日期的部位應當易于查找。
我們認為是否屬于“清晰明顯”需要結合印刷效果或打印效果判斷。“見瓶蓋”屬于具體部位,“見包裝袋”和“見標簽”指向不明確,不屬于“具體部位”。
4、第十六條預包裝食品標簽應當標注反映食品真實屬性的名稱,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
——怎么定義真實屬性名稱,如風味飲料執行GB 7101,產品的屬性名稱是“飲料”,還是“風味飲料”?
GB 7718-2025 4.2.1對于屬性名稱指代意義有規定,同時也可以參考《GB 7718-2011實施指南》的解釋:“如果一類食品有分類標準或行業約定俗成的分類方式,命名時也可參考食品分類名稱。為了使消費者更容易理解其真實屬性,應盡量標示詳細名稱;在能夠充分說明食品真實屬性的前提下,可以不使用分類中最低一級或最詳細的名詞。”,“飲料”和“風味飲料”都屬于屬性名稱。為了使消費者更容易理解其真實屬性,我們建議標示詳細名稱“風味飲料”。
5、第十六條 以動物源性食品原料制成的食品,其名稱體現畜禽肉或者動物性水產品原料的,該原料應當為主要原料。
——條款中“主要原料”應如何客觀判斷?
該條款現在沒有明確釋義,以下經驗可以作為參考:該原料的使用量相對最多,或者是該原料決定對應產品的主要特征(缺之不可),或者是該原料在對應產品中起主要功能作用。
6、食用香精調配的復合調味料命名,是否需要更改成“酸湯肥牛味調味料”,本身已經帶了調味兩個字?
第十六條 食品中沒有添加某種配料,僅使用食品用香精、香料調配出該配料風味的食品,且在食品名稱中體現該配料風味的,應當在名稱中冠以“某味”“某風味”等字樣。我們認為應標示為“酸湯肥牛味調味料”,其中“調味”與“料”字組成的“調味料”的真實屬性名稱,不可分割理解。
7、第十八條 分裝食品應注明“分裝”,是否只需要標識分裝商信息及許可證號,大包裝產品的生產企業可以不標識?
實施“分裝”SC許可的食品,分裝商也屬于“生產者”。我們認為可以不標識分裝前的生產者。而且現行的有效規定也可以不標識原大包裝產品生產商信息。
8、保健食品地址按批件上地址還是按食品生產許可證上地址(第十七條)?
第二十六條 保健食品標簽、說明書應當標明《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七十八條規定的事項。《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 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簽。標簽應當標明下列事項:(三)生產者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
所以我們認為應是食品生產許可證上載明的生產地址。
9、數字標簽的實現方式是什么?數字標簽的內容呈現形式是圖文還是視頻,具體要求是什么?是否有案例可供參考?
第二十四條 在食品包裝上同時采用二維碼等信息化手段展示食品標簽內容的,其內容應當符合本辦法要求,并與食品包裝上同時展示的食品標簽內容保持一致。我們認為數字標簽的內容呈現形式沒有具體要求,企業自行設計。參考http://www.foodlabels.cn。
上述解答僅代表食品伙伴網意見,供交流學習,具體條款解釋以最終官方釋義為準。
日期:2025-05-07
1、《辦法》過渡期問題。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7年3月16日起施行。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公布的《食品標識管理規定》、原衛生部公布的《保健食品標識規定》同時廢止。
我們認為在《辦法》正式施行前應符合原有規定要求,在《辦法》施行后,按照新規定執行。具體執行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監管部門解釋。
2、第十四條預包裝食品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到期日應當在包裝上設置獨立區域具體標注,且標注的具體日期不易脫落。獨立區域未設置在包裝主要展示版面的,應當在主要展示版面上標注“見包裝物某部位”字樣,且清晰明顯、描述準確,標注具體日期的部位應當易于查找。
——怎么定義包裝主要展示版面?在瓶頸位置的標簽是否為主要展示版面?
GB 7718-2025刪除了主要展示版面的定義,《辦法》目前還沒有單獨釋義,現階段可以參考GB 7718-2011的“主要展示版面”定義和《定量包裝商品凈含量計量檢驗規則》(JJF 1070-2023)中相關術語理解,期待后期官方進一步釋義。根據經驗,瓶頸一般不算“主要展示版面”。
3、“見包裝袋”、“請見瓶蓋或標簽”是否屬于清晰明顯的標注方式?
第十四條 預包裝食品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到期日應當在包裝上設置獨立區域具體標注,且標注的具體日期不易脫落。獨立區域未設置在包裝主要展示版面的,應當在主要展示版面上標注“見包裝物某部位”字樣,且清晰明顯、描述準確,標注具體日期的部位應當易于查找。
我們認為是否屬于“清晰明顯”需要結合印刷效果或打印效果判斷。“見瓶蓋”屬于具體部位,“見包裝袋”和“見標簽”指向不明確,不屬于“具體部位”。
4、第十六條預包裝食品標簽應當標注反映食品真實屬性的名稱,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
——怎么定義真實屬性名稱,如風味飲料執行GB 7101,產品的屬性名稱是“飲料”,還是“風味飲料”?
GB 7718-2025 4.2.1對于屬性名稱指代意義有規定,同時也可以參考《GB 7718-2011實施指南》的解釋:“如果一類食品有分類標準或行業約定俗成的分類方式,命名時也可參考食品分類名稱。為了使消費者更容易理解其真實屬性,應盡量標示詳細名稱;在能夠充分說明食品真實屬性的前提下,可以不使用分類中最低一級或最詳細的名詞。”,“飲料”和“風味飲料”都屬于屬性名稱。為了使消費者更容易理解其真實屬性,我們建議標示詳細名稱“風味飲料”。
5、第十六條 以動物源性食品原料制成的食品,其名稱體現畜禽肉或者動物性水產品原料的,該原料應當為主要原料。
——條款中“主要原料”應如何客觀判斷?
該條款現在沒有明確釋義,以下經驗可以作為參考:該原料的使用量相對最多,或者是該原料決定對應產品的主要特征(缺之不可),或者是該原料在對應產品中起主要功能作用。
6、食用香精調配的復合調味料命名,是否需要更改成“酸湯肥牛味調味料”,本身已經帶了調味兩個字?
第十六條 食品中沒有添加某種配料,僅使用食品用香精、香料調配出該配料風味的食品,且在食品名稱中體現該配料風味的,應當在名稱中冠以“某味”“某風味”等字樣。我們認為應標示為“酸湯肥牛味調味料”,其中“調味”與“料”字組成的“調味料”的真實屬性名稱,不可分割理解。
7、第十八條 分裝食品應注明“分裝”,是否只需要標識分裝商信息及許可證號,大包裝產品的生產企業可以不標識?
實施“分裝”SC許可的食品,分裝商也屬于“生產者”。我們認為可以不標識分裝前的生產者。而且現行的有效規定也可以不標識原大包裝產品生產商信息。
8、保健食品地址按批件上地址還是按食品生產許可證上地址(第十七條)?
第二十六條 保健食品標簽、說明書應當標明《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七十八條規定的事項。《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 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簽。標簽應當標明下列事項:(三)生產者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
所以我們認為應是食品生產許可證上載明的生產地址。
9、數字標簽的實現方式是什么?數字標簽的內容呈現形式是圖文還是視頻,具體要求是什么?是否有案例可供參考?
第二十四條 在食品包裝上同時采用二維碼等信息化手段展示食品標簽內容的,其內容應當符合本辦法要求,并與食品包裝上同時展示的食品標簽內容保持一致。我們認為數字標簽的內容呈現形式沒有具體要求,企業自行設計。參考http://www.foodlabels.cn。
上述解答僅代表食品伙伴網意見,供交流學習,具體條款解釋以最終官方釋義為準。
日期:2025-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