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食品網

河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河北省食品小作坊登記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通告

   2023-06-08 河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1007
核心提示:河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起草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登記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可通過以下方式反饋意見,將《河北省食品小作坊登記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建議反饋表》反饋我們,截止時間為2023年6月22日。……(世界食品網-www.cctv1204.com)
為規范河北省食品小作坊登記管理工作,加強食品小作坊安全監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小攤點管理條例》《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加強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監管工作的指導意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工作實際,河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起草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登記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附件1),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可通過以下方式反饋意見,將《河北省食品小作坊登記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建議反饋表》(附件2)反饋我們,截止時間為2023年6月22日。
 
  一、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spscc@hebamr.cn,郵件主題請注明“關于《河北省食品小作坊登記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反饋”。
 
  二、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石家莊市中華南大街537號河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食品生產安全監管處(郵政編碼050091),并在信封上注明“關于《河北省食品小作坊登記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反饋”字樣。
 
  附件:   1.河北省食品小作坊登記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doc
 
     2.河北省食品小作坊登記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建議反饋表.xlsx
 
  河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6月8日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登記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規范食品小作坊登記管理工作,切實保障人民群眾食品消費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小攤點管理條例》《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加強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監管工作的指導意見》等有關規定,結合全省食品小作坊加工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河北省內食品小作坊的登記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產加工場所、從業人員少、經營規模小,主要從事傳統食品、地方特色食品等生產加工活動,滿足當地群眾食品消費需求的個體經營者。
 
  第四條 在河北省從事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活動的,應取得河北省食品小作坊登記證。
 
  第五條 河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監督指導全省食品小作坊登記管理工作。設區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監督指導本轄區食品小作坊登記管理工作。
 
  縣級食品小作坊登記部門統一管理和組織實施本轄區內食品小作坊的登記工作。各縣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食品小作坊日常監督檢查工作。
 
  第六條 食品小作坊加工食品類別的劃分參照《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于修訂公布食品生產許可分類目錄的公告》(2020年第8號)管理。
 
  第七條 食品小作坊禁止生產加工乳制品、速凍食品、酒類(白酒、啤酒、葡萄酒及果酒等)、罐頭、飲料、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嬰幼兒輔助食品、果凍、食品添加劑等產品,以及法律、法規禁止生產加工的其他產品。設區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結合地方傳統食品特色、消費習慣和食品安全狀況,增加本轄區禁止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的食品目錄,并對外發布。
 
  第八條 設區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增加本轄區禁止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的食品目錄,經當地人民政府批準后20日內,向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報告相關情況。
 
  第九條  申請食品小作坊登記證的,應當先行取得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的主體資格。
 
  開辦食品小作坊應當符合《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小攤點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向所在地縣級食品小作坊登記部門申請登記,并對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
 
  第十條  食品小作坊提出登記申請的,應當向申請人所在地縣級食品小作坊登記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小作坊登記申請書;
 
  (二)食品小作坊生產設備布局圖和生產工藝流程圖;
 
  (三)食品小作坊生產主要設備、設施清單;
 
  (四)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第十一條 縣級食品小作坊登記部門對食品小作坊登記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登記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二)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食品小作坊登記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三)申請材料存在問題可以當場更正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由申請人在更正處簽名或者蓋章,注明更正日期。
 
  (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當場告知的,應當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人;在5個工作日內告知的,應當收取申請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請材料的憑據。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五)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 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應當受理食品小作坊登記申請。
 
  第十二條 縣級食品小作坊登記部門對申請人提出的登記申請決定予以受理的,應當出具受理通知書;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三條 除可當場作出登記決定的外,縣級食品小作坊登記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期限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延長5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十四條 縣級食品小作坊登記部門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應當進行現場核查。
 
  現場核查由日常監管人員進行。現場核查人員不少于2名,現場核查應當公正公平,并嚴明工作紀律。現場核查時間和人員應當提前2個工作日通知被核查單位,現場核查時間不超過1天。
 
  第十五條 縣級食品小作坊登記部門應當根據申請材料審查和現場核查等情況,對符合登記條件的,書面作出準予登記決定同時告知申請人,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食品小作坊登記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及時作出不予登記的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同時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作出登記決定后相關登記信息應及時向社會公示,并通報小作坊所在地食品小作坊監管部門,將其納入日常監管范圍。
 
  第十六條  食品小作坊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小攤點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組織生產加工。
 
  第十七條  登記證有效期5年。有效期滿需要延續的,應當在屆滿前30個工作日內向縣級食品小作坊登記部門提出延續申請。縣級食品小作坊登記部門應當組織進行現場核查,準予延續的,換發新證書,證書編號不變;不予延續的,書面說明理由并注銷登記證。
 
  第十八條  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條件及證書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在變化后10內,提供相應材料,到縣級食品小作坊登記部門申請變更登記證。
 
  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者的生產場所遷址的,應當重新申請食品小作坊登記。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者的生產場所遷址后,應重新發放的食品小作坊登記證號,不得繼續使用原食品小作坊登記號。
 
  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者的生產條件發生變化,不再符合生產加工要求,需要重新辦理登記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
 
  第十九條  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者終止生產加工,食品小作坊登記證被撤回、撤銷,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的縣級食品小作坊登記部門申請辦理注銷手續。
 
  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者申請注銷登記證的,應當向原縣級食品小作坊登記部門提交食品小作坊登記注銷申請書。
 
  食品小作坊登記證被注銷的,食品小作坊登記證號不得再次使用。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者未按規定申請辦理注銷手續的,縣級食品小作坊登記部門應當依法辦理注銷食品小作坊登記證手續,并在網站進行公示:
 
  (一)食品小作坊登記證有效期屆滿未申請延續的;
 
  (二)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者主體資格依法終止的;
 
  (三)食品小作坊登記證依法被撤回、撤銷或者食品生產許可證依法被吊銷的;
 
  (四)因不可抗力導致食品小作坊登記證事項無法實施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食品小作坊登記的其他情形。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發現本行政區域內存在有本規定第二十條規定的情形但尚未被注銷登記的,應通報縣級食品小作坊登記部門。收到通報的縣級食品小作坊登記部門應依法辦理注銷手續,并應當收回食品小作坊登記證或者公告食品小作坊登記證件作廢。
 
  經調查核實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者不在登記經營場所繼續從事食品生產活動,且未辦理注銷手續的,應通報給作出登記決定的縣級食品小作坊登記部門。縣級食品小作坊登記部門在公示20個工作日后,于5個工作日內注銷其食品小作坊登記證。
 
  第二十一條 符合《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小攤點管理條例》規定應當吊銷登記證情形的,由食品小作坊所在地縣級食品小作坊監管部門作出吊銷登記證的決定,并通報縣級食品小作坊登記部門注銷登記證。
 
  第二十二條 河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制定全省食品小作坊登記證樣式。縣級食品小作坊登記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食品小作坊登記證的印制、發放和管理。
 
  第二十三條 登記證編號由 13 位阿拉伯數字組成,從左至右依次為:經營業態代碼“1”,2 位省級行政區域代碼、2 位地市行政區域代碼、2 位縣(市、區) 行政區域代碼、6 位順序碼(從 000001起始)。
 
  第二十四條 登記證不得偽造、變造、冒用,不得出租、出借或者轉讓。
 
  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者應當在生產場所的顯著位置懸掛或者擺放食品小作坊登記證。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者獲取食品小作坊登記證電子證書的,應自行打印并按要求在生產場所的顯著位置懸掛或者擺放。
 
  第二十五條  縣級食品小作坊登記部門應當使用全省統一的食品小作坊管理系統,建立食品小作坊登記信息平臺,向社會公布本區域內食品小作坊名單,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查詢。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根據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對食品小作坊登記事項進行監督檢查。
 
  縣級市場監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負責食品小作坊日常監督檢查,負責食品小作坊摸底建檔和動態管理,建檔率要達到100%,重點記錄以下內容:食品小作坊名稱、開辦者姓名及身份證號碼、生產加工場所地址、食品類別及品種明細、主要原輔材料(含食品添加劑)及采購渠道、食品銷售區域等。
 
  第二十七條  縣級食品小作坊登記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食品小作坊登記管理職責,應當自覺接受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者和社會監督。
 
  接到有關工作人員在食品小作坊登記管理過程中存在違法行為的舉報,縣級食品小作坊登記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調查核實。情況屬實的,應當立即糾正。
 
  第二十八條 對未依法進行登記的食品小作坊,按照《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小攤點管理條例》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九條  河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可以組織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小作坊登記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市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組織對本行政區域食品小作坊登記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   縣級食品小作坊登記部門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建立完善食品小作坊登記和監管工作銜接機制,強化部門間的溝通協調,實現工作互通信息共享,確保食品小作坊登記和監管工作有效銜接。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 2023 年  月   日起施行,原河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2018年6月26日印發的《河北省食品小作坊登記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日期:2023-06-08
 
地區: 河北
行業: 認證體系
反對 0舉報 0 收藏 0 打賞 0評論 0
 
更多>同類資訊
 
鹽池灘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