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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公開征求《四川省食品小作坊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2023-07-12 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844
核心提示:為進一步加強四川省食品小作坊監督管理,規范生產加工行為,確保食品質量安全,根據《四川省食品安全條例》等有關規定,四川省市場監管局制定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世界食品網-www.cctv1204.com)
   為進一步加強四川省食品小作坊監督管理,規范生產加工行為,確保食品質量安全,根據《四川省食品安全條例》等有關規定,四川省市場監管局制定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各界公開征求意見,歡迎各有關單位和個人提出意見和建議。有關意見建議請于2023年8月12日前以信函或電子郵件方式反饋我局。 
  聯系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區玉沙路118號1102室
 
  聯系電話:028-86607015
 
  電子郵箱:75416110@qq.com
 
  附件:   四川省食品小作坊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docx
 
  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7月12日
 
  四川省食品小作坊監督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許可管理
 
  第一節  申請與受理
 
  第二節  審查與決定
 
  第三節  許可證管理
 
  第四節  變更、延續與注銷
 
  第三章  生產過程控制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食品小作坊監督管理,規范生產加工行為,保障食品質量安全,根據《四川省食品安全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四川省行政區域內,食品小作坊生產許可的申請、受理、審查、決定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生產經營規模小的個體食品生產加工者。
 
  第三條 食品小作坊負責人是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應遵守相關法律、法規,保證生產的食品質量安全,接受社會監督并承擔社會責任。
 
  第四條 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指導全省食品小作坊監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監督管理機制;市級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指導本轄區內食品小作坊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市級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派出機構負責本轄區內食品小作坊的生產許可、日常監督檢查、監督抽檢、行政處罰等工作。
 
  第五條 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確定重點監管食品目錄清單。
 
  第二章  許可管理
 
  第一節  申請與受理
 
  第六條 四川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食品生產加工的小作坊,應當依法取得食品小作坊生產許可。
 
  申請食品小作坊生產許可,應當先行取得營業執照,以營業執照載明的主體作為申請人。
 
  第七條 食品小作坊生產食品類別的劃分參照《市場監管總局關于修訂公布食品生產許可分類目錄的公告》(2020年第8號)管理。
 
  申請食品小作坊生產許可,應當按照以下食品類別提出:糧食加工品,食用植物油,調味品,肉制品,方便食品,薯類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葉及相關制品,酒類,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貨食品及堅果制品,蛋制品,食糖,淀粉及淀粉制品,糕點,豆制品,蜂產品。
 
  第八條 食品小作坊禁止生產下列類別食品:
 
  (一)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特殊膳食食品;
 
  (二)乳制品、飲料、餅干、罐頭、冷凍飲品、速凍食品、可可及焙烤咖啡產品、水產制品;
 
  (二)采用傳統釀制工藝以外的其他方法生產的酒類、醬油和醋;
 
  (三)法律、法規禁止生產加工的其他產品。
 
  禁止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食品添加劑。
 
  禁止食品小作坊接受委托生產加工或者分裝食品。
 
  縣級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市級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派出機構可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轄區食品小作坊禁止生產類別食品目錄,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并報市級市場監督管理局備案。
 
  第九條 食品小作坊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與生產加工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生產加工場所,環境整潔,并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適當距離;
 
  (二)具有與生產加工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生產設備、設施以及消毒、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等衛生防護設施;
 
  (三)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有害物、不潔物;
 
  (四)具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健全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條 申請食品小作坊生產許可,應當向申請人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市級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派出機構提交下列材料,申請人對提交的申請材料真實性負責:
 
  (一)申請書;
 
  (二)負責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及聯系方式;
 
  (三)營業執照復印件;
 
  (四)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員的健康證明;
 
  (五)生產的食品類別和品種明細;
 
  (六)生產加工場所平面圖以及生產工藝、流程說明。
 
  第十一條 縣級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市級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派出機構對申請人提出的食品小作坊生產許可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形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和申請要求,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應當受理食品小作坊生產許可申請,并出具受理通知書;
 
  (二)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和申請要求的,應即時告知并修改補充;
 
  (三)申請事項不屬于食品小作坊生產許可范圍的,應即時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二節  審查與決定
 
  第十二條 生產的食品未列入小作坊重點監管食品目錄的,縣級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市級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派出機構應當自收到食品小作坊生產許可申請之日起 3 個工作日內完成形式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許可,頒發食品小作坊生產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不予許可,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 生產的食品列入小作坊重點監管食品目錄的,縣級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市級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派出機構應當對其進行現場核查,在食品小作坊生產許可申請受理之日起 10 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許可,5 個工作日內頒發食品小作坊生產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不予許可,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 現場核查應當由縣級人民政府市場監管部門或市級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派出機構抽派的食品安全監管人員進行,核查人員不得少于 2 人。根據需要可以聘請專業技術人員作為核查人員參加現場核查。核查人員應當出示有效證件,填寫食品小作坊生產許可現場核查記錄表,制作現場核查記錄,經申請人核對無誤后,由核查人員和申請人在核查記錄表上簽名或者蓋章。申請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核查人員應當注明情況。
 
  第十五條 頒發許可證時,縣級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市級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派出機構應當書面告知所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的風險控制要點及注意事項。
 
  第三節  許可證管理
 
  第十六條 食品小作坊生產許可證有效期為 5 年,紙質許可證、電子證書及其打印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制定食品小作坊生產許可證樣式。
 
  第十七條 食品小作坊生產許可證應當載明:許可證編號、食品小作坊名稱、負責人、食品類別及品種明細、生產地址、有效期、發證機關和發證日期。
 
  食品小作坊生產許可證編號由“川坊”+ 12 位阿拉伯數字組成。12位阿拉伯數字從左至右依次為:2 位市(州)代碼、2 位縣(市、區)代碼、4 位年份碼、4 位順序碼。
 
  第十八條 食品小作坊應當妥善保管食品小作坊生產許可證,不得偽造、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轉讓。
 
  食品小作坊應當在生產場所顯著位置懸掛或者擺放食品小作坊生產許可證。
 
  第四節  變更、延續與注銷
 
  第十九條 食品小作坊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食品小作坊名稱、生產加工場所布局以及生產工藝、食品類別等事項發生變化,需要變更食品小作坊生產許可證載明的許可事項的,應當在變化后 10 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機關提出變更申請。
 
  食品小作坊的生產場所遷址的,應當重新申請食品小作坊生產許可。
 
  第二十條 食品小作坊提出變更申請,應當提交食品小作坊生產許可(變更)申請書、與變更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二十一條 縣級人民政府市場監管部門或市級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派出機構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的規定,對變更食品小作坊生產許可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變更事項可能對食品安全造成影響的,應進行現場核查。
 
  第二十二條 準予變更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新的食品小作坊生產許可證。食品小作坊生產許可證編號不變,發證日期為縣級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市級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派出機構作出變更許可決定的日期,有效期與原證書一致。對因遷址等原因而進行全面現場核查的,其換發的食品小作坊生產許可證有效期自發證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三條 食品小作坊生產許可證期滿需繼續生產的,應在有效期屆滿 30 個工作日前提出延續申請。
 
  申請延續換證,應當提交食品小作坊生產許可(延續)申請書、與延續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縣級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市級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派出機構應當根據被許可人的延續申請,在該許可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
 
  申請人聲明食品類別、生產布局、工藝流程等生產條件無變化的,經形式審查符合條件的,準予延續。許可證編號不變,有效期自縣級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市級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派出機構作出延續許可決定之日起計算。
 
  不符合延續條件的,縣級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市級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派出機構應當作出不予延續食品小作坊生產許可的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
 
  有效期滿未申請延續的,應予以注銷。
 
  第二十四條 生產列入小作坊重點監管食品目錄的食品小作坊,下列情形須組織現場核查:
 
  (一)變更食品小作坊生產許可,食品類別工藝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生產條件及周邊環境發生變化,生產場所遷址或增加生產場地的,可能影響食品安全的。
 
  (二)延續食品小作坊生產許可,在證書有效期內存在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不合格或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結果表明存在食品安全隱患的;存在食品安全違法行為被立案查處的;未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檢查評價的。
 
  (三)其他需要現場核查的情況。
 
  第二十五條 食品小作坊作出終止食品生產決定后,應當在自終止生產經營之日起 30 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機關提交食品小作坊生產許可注銷申請書。
 
  食品小作坊生產許可被注銷的,許可證編號不得再次使用。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發證機關應當依法注銷食品小作坊生產許可證,并進行公示:
 
  (一)申請人申請注銷的;
 
  (二)主體資格依法終止的;
 
  (三)食品小作坊終止生產經營的;
 
  (四)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申請延續的;
 
  (五)因不可抗力導致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
 
  (六)許可證被依法吊銷或撤銷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的情形。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市級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派出機構可以撤銷食品小作坊生產許可證:
 
  (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
 
  (四)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許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許可的其他情形。
 
  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
 
  第三章  生產過程控制
 
  第二十八條 食品小作坊生產的食品應當符合現行有效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地方標準。
 
  第二十九條 食品小作坊生產活動應在許可范圍之內,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用水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二)加工、貯存、運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安全、無毒、無害,保持清潔,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濕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貯存和運輸;
 
  (三)使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包裝材料;
 
  (四)食品生產人員應當保持個人衛生,患有國務院衛生健康部門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五)按照法律法規和標準規定規范使用食品添加劑;
 
  (六)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應當對人體安全、無害;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十條 食品小作坊應建立和落實索證索票、進貨查驗、供貨商資質查驗等制度。鼓勵食品小作坊對接或上傳相關數據信息至省信息化溯源公共服務平臺。
 
  采購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或者備案證明、產品合格證明,索取銷售憑證。
 
  采購食用農產品,應查驗留存供貨方合法資質或有效身份證明,索取并留存相關憑證。
 
  采購進口食品原料的,需提供進口經銷商資質和加蓋供貨方公章的出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復印件。
 
  相關證明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產品保質期滿后 6 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2 年。
 
  第三十一條 食品小作坊應當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開展食品安全狀況自查評價。發現食品原料、包裝材料、消毒劑、生產加工用水、食品添加劑等有安全隱患,應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時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市場監管部門或市級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派出機構報告,積極配合調查、檢驗和處理。
 
  食品小作坊應當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定期檢查各項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第三十二條 食品小作坊使用食品添加劑應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 2760),專區(柜)存放,專人管理,并標示食品添加劑字樣,使用時應詳細記錄食品添加劑的生產廠家、添加劑名稱、使用范圍、使用量、使用日期等事項。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產品保質期滿后 6 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2 年。
 
  第三十三條 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的食品,標簽標識上應當標明食品名稱、成分表或者配料表、生產日期、保質期、貯存條件以及食品小作坊的名稱、生產地址、聯系方式、許可證編號等信息。鼓勵標識產品執行標準。標簽內容應當清楚、明顯,生產日期、保質期等事項應當顯著標注,容易辨識。
 
  依法豁免標示保質期的食品可不標示保質期。
 
  第三十四條 食品小作坊應當對新投產、停產超過 3 個月后重新生產以及改變生產工藝后生產的首批食品,委托具有資質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檢驗合格后方可銷售。檢驗報告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產品保質期滿后 6 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2 年。
 
  第三十五條 食品小作坊停(歇)業后,應在 10 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季節性生產的食品小作坊停業、歇業 3 個月以上的,應當在恢復生產前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市場監管部門或市級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派出機構備案。
 
  第三十六條 食品小作坊生產的食品入網銷售,應向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該批次產品檢驗合格證明。
 
  第三十七條 食品小作坊不得接受委托生產加工或者分裝食品。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八條 縣級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市級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派出機構應加強對食品小作坊的監督管理,引導和規范其健康發展,具體負責以下工作:
 
  (一)建立食品小作坊食品安全信用檔案,開展食品小作坊風險等級評定;
 
  (二)根據食品小作坊風險等級制定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合理確定年度監督檢查頻次;
 
  (三)加強日常監管,如實記錄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等內容,及時查處食品安全違法行為;
 
  (四)協助行業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履行食品安全行業管理和屬地管理責任。
 
  第三十九條 食品小作坊的生產場地出租者應當履行下列責任:
 
  (一)租賃期限內,發現出租場所內有涉嫌食品生產加工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向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并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二)生產場地出租者應當加強房屋日常管理,定期開展安全自查,及時整治各類安全隱患,不得將存在安全隱患的房屋用出租用作生產經營用途。
 
  第四十條 食品小作坊收到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不合格或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結果表明存在食品安全隱患的檢驗結論后,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立即封存庫存問題食品;
 
  (二)暫停生產、銷售問題食品;
 
  (三)召回問題食品,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者和消費者,控制食品安全風險;
 
  (四)查找原因并及時整改;
 
  (五)及時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相關處理情況。
 
  食品小作坊不按規定及時履行前款規定義務的,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市級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派出機構應當責令其履行。
 
  食品小作坊在復檢和異議期間,應履行上述義務。
 
  第四十一條 縣級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市級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派出機構收到轄區內食品小作坊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不合格或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結果表明存在食品安全隱患的檢驗結論后,應當及時對不合格(問題)食品進行核查處置,督促食品小作坊履行法定義務。
 
  第四十二條 縣級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市級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派出機構可參照《四川省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信用風險分類分級監管辦法(試行)》的相關規定,根據風險管理的原則,結合食品小作坊生產的食品類別、風險控制能力、信用狀況、監督檢查等情況,將食品小作坊的風險等級從低到高分為A級、B級、C級、D級四個等級。
 
  風險等級為D級的食品小作坊不得從事網絡食品經營,生產的食品不得入網銷售。
 
  第四十三條 縣級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市級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派出機構應當每 2 年對本行政區域內所有食品小作坊至少進行一次全覆蓋監督檢查。
 
  縣級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市級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派出機構應當對風險等級為C級、D級的食品小作坊實施重點監督檢查,并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增加日常監督檢查頻次。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對通過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等發現問題線索的食品小作坊實施飛行檢查。
 
  第四十四條 食品小作坊生產過程中存在食品安全隱患,未及時采取措施消除的,縣級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市級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派出機構應當對食品小作坊負責人進行責任約談。食品小作坊應當立即采取措施,進行整改,消除隱患。責任約談情況和整改情況應當納入食品小作坊食品安全信用檔案。對存在嚴重違法失信行為的,按照規定實施聯合懲戒。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xx年x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為 5 年。



日期:2023-07-12
 
地區: 四川
行業: 認證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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