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21日,臺灣地區“衛生福利部”發布部授食字第1032001247號公告,預告修訂“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查驗規費收費標準”,30天內接收公眾意見或建議。
臺灣地區“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查驗規費收費標準”于2011年1月1日施行。為因應2014年年1月27日修正發布施行的“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查驗規費收費標準”修正名稱為“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規費收費標準”。業經收集及匯整多方意見及資料之后,為使其更符合現行實際作業情況,新增查驗規費項目,并考慮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提高多項成本收費項目,故擬具“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查驗規費收費標準”修正草案,計五條,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名稱。(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 刪除抽查費,增訂本標準所稱審查費、臨場費、延長作業費及計算機傳送訊息更正費的用詞定義。(修正條文第三條)
三、修正收費數額。(修正規定第四條附表)
四、修正本標準的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五條)
修正條文對照表詳見:http://www.xmtbt-sps.gov.cn/download.asp?id=6786
第四條附表詳見:http://www.xmtbt-sps.gov.cn/download.asp?id=6787
日期:2014-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