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食品標識標注,加強對食品標識的監督管理,國家質檢總局于2007年8月27日發布了《食品標識管理規定》,將于2008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原國家技術監督局公布的《查處食品標簽違法行為規定》同時廢止。廣大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和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積極深入地學習和掌握規定內容,規范食品標識標注,加強監督管理,確保該規定的貫徹實施。
鑒于部分食品生產企業目前仍有一定數量的食品包裝庫存,為節約資源,避免和減少浪費,在2008年12月1日前,企業生產加工的食品可以繼續使用原有包裝標識。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自2008年12月1日起,對此后生產加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標識管理規定》要求的,依法予以查處;對于2008年9月1日至2008年12月1日期間生產加工的食品,不得依據《食品標識管理規定》進行查處。
二〇〇八年七月四日
日期:2008-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