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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本市禁止生產經營食品品種的通告(滬府規〔2023〕15號)

   2023-12-20 上海市人民政府1099
核心提示:為預防疾病和控制重大食品安全風險,上海市人民政府于 2018年12月13日頒布并施行《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本市禁止生產經營食品品種的通告》(滬府規〔2018〕24 號,以下簡稱《通告》),有效期至2023年12月12日。……(世界食品網-www.cctv1204.com)
為預防疾病和控制重大食品安全風險,保障食品安全,現就本市行政區域內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品種通告如下:
 
  一、實施內容
 
  (一)禁止生產經營《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上海市食品安全條例》第二十四條以及國家有關部門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二)禁止生產經營毛蚶、泥蚶、魁蚶等蚶類,死的黃鱔、甲魚、烏龜、河蟹、蟛蜞、螯蝦和貝殼類水產品。
 
  (三)禁止在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環節制售一礬海蜇、二礬海蜇,經營自行添加亞硝酸鹽的食品,經營自行加工的熗蝦和生制的醉蝦、醉蟹、醉蟛蜞、咸蟹、醉泥螺。
 
  (四)禁止食品攤販經營生食水產品和不經加熱處理的改刀熟食,以及生魚片、涼拌菜、色拉、現制乳制品和裱花蛋糕。
 
  二、實施要求
 
  食品生產經營者違反本通告規定的,由市場監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四條,《上海市食品安全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處理;食品攤販違反本通告規定的,由市場監管部門依照《上海市食品安全條例》第一百零五條規定處理。
 
  城管執法、農業農村、公安、交通、衛生健康、商務等部門在管理和執法過程中,發現違反本通告規定的,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處理。衛生健康、市場監管等部門應當加強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工作,在確保食品安全的前提下,開展部分食品品種生產經營試點工作;經市政府同意后,可動態調整禁止生產經營食品品種。
 
  任何組織和個人發現違反本通告規定的,可以撥打食品安全投訴舉報電話“12315”進行舉報;經查證屬實的,由市場監管部門根據有關規定予以相應獎勵。
 
  三、實施時間
 
  本通告自2023年12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12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9日



日期:2023-12-20
 
地區: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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