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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向未成年人售酒,這家知名便利店被罰

   2024-02-20 食品伙伴網夏荷1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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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全家FamilyMart關聯公司上海福滿家便利有限公司因向未成年人售酒,被上海市靜安區市場監管局罰款2000元。
 
  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經查,3名均未滿18周歲的高中生,在當事人威海路店購買了3瓶3度白桃白蘭地味雞尾酒(預調酒)。購買時,門店工作人員上前查看,但未阻止該行為。當事人在門店酒類專業柜臺張貼有“禁止向未成年人售酒”的標志,但在上述酒存放的冷柜附近等顯著位置未張貼標志。
 
  上海市靜安區市場監管局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學校、幼兒園周邊不得設置煙、酒、彩票銷售網點。禁止向未成年人銷售煙、酒、彩票或者兌付彩票獎金。煙、酒和彩票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不向未成年人銷售煙、酒或者彩票的標志;對難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的規定,構成了向未成年人銷售酒的行為。當事人因對自動收銀機疏忽管理導致未成年人通過該結算方式購買到了酒,構成疏忽大意的過失。
 
  當事人向未成年人銷售酒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的相關規定,上海市靜安區市場監管局決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行政處罰如下:
 
  一、警告;
 
  二、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玖元叁角捌分;
 
  三、罰款人民幣貳仟元整。


  上海市靜安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市監靜處〔2024〕*************號
 
  當事人:上海***便利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住所:上海市普陀區曹楊路***弄**號*樓***室-P
 
  法定代表人:***
 
  我局執法人員對位于上海市靜安區威海路***號底層上海***便利有限公司威海路店檢查時,發現其存在涉嫌向未成年人銷售酒的違法行為。上海***便利有限公司威海路店系當事人所屬分公司,該店以當事人名義對外銷售商品。2023年11月2日,經批準,對當事人立案調查。
 
  經查,2023年4月21日下午17:09時三名均未滿18周歲的某中學學生在上海***便利有限公司威海路店通過自動收銀機購買三瓶3度白桃白蘭地味雞尾酒(預調酒),該產品包裝上注明“酒精度3%vol,過量飲酒有害健康,”等字樣。當事人在門店酒類專業柜臺張貼有“禁止向未成年人售酒”標志,但在上述酒存放的冷柜附近等顯著位置未張貼標志。該款產品系當事人以含稅價人民幣6.91元每瓶采購后,調撥給各門店以含稅價人民幣10.5元每瓶的金額進行銷售。當事人因銷售涉案產品違法所得為人民幣9.38元。執法檢查后,當事人在飲料冷柜、自助收銀臺、人工收銀臺加貼“禁止向未成年人售酒”的標識,并對店內員工加強教育,以防止向未成年人售酒情況再度發生。當事人對上述事實予以確認。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現場筆錄、視頻、照片、證明、進貨發票復印件、稅收完稅證明復印件、系統查詢單、營業執照復印件、食品經營許可證復印件、酒類商品批發許可證復印件、酒類商品零售許可證復印件等證據證明。
 
  2024年1月12日我局向當事人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我局視為放棄相關權利。
 
  本局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學校、幼兒園周邊不得設置煙、酒、彩票銷售網點。禁止向未成年人銷售煙、酒、彩票或者兌付彩票獎金。煙、酒和彩票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不向未成年人銷售煙、酒或者彩票的標志;對難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的規定,構成了向未成年人銷售酒的行為。
 
  當事人因對自動收銀機疏忽管理導致未成年人通過該結算方式購買到了酒,構成疏忽大意的過失。因上述違法行為當事人獲得人民幣9.38元的違法所得。案發后,當事人積極配合調查,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積極整改。綜上,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予以從輕處罰。
 
  當事人向未成年人銷售酒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相關經營者違反本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六十條規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場監督管理、煙草專賣、公安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吊銷相關許可證,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的規定,我局決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行政處罰如下:
 
  一、警告;
 
  二、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玖元叁角捌分;
 
  三、罰款人民幣貳仟元整。
 
  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攜帶本決定書,將罰沒款交至本市工商銀行或者建設銀行的具體代收機構。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我局可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得超出罰款的數額。
 
  如當事人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直接向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我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附件:滬市監靜繳〔2024〕**********號《繳納罰款、沒收款通知書》
 
  上海市靜安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印章)
 
  2024年01月22日



日期:2024-02-20
 
地區: 上海
標簽: 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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